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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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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报告

主任:张志成 副主任:郭雯 委员:崔海瑛朱晓东 组长:崔海瑛 副组长:朱晓东陈泽欣 成员:宁峻涛马舒文齐明媛黎金张呈玥李骏王心怡王雪柴宇轩李芳杨天成刘乃欣 CONTENTS目录 第一章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说明01 一、评估背景及意义1二、评估工作开展思路2三、评估指标体系说明3 第二章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情况06 一、全国指标总体情况6二、各地指数总体情况9 第三章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体情况12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水平13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16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20四、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水平24五、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水平28 附件评估指标具体说明33 第一章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说明 一、 评估背景及意义 2019 年 11 月 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要“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自 2021 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相关部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的指导下开展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相关工作。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于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保障作用,为客观评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中心成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旨在支撑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客观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准确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客观需要,同时充分展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服务支撑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竞争,为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挑战提供重要保障。 二、 评估工作开展思路 为切实推进本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开展,工作组延续2021—2023 年度评估工作思路,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核心,从制度机制、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社会环境等多个维度开展评估,以指数化形式反映我国整体以及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同时,为了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工作组持续优化评估流程,规范评估手段,完善评估工作,更加客观、科学地展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情况。 在具体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组秉持聚焦保护、客观定量、数据可得和结合实际的原则,从指标体系确定、数据采集及核对、深入研究分析、报告编制等环节,对 2024 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在指标体系确定方面,工作组深入分析总结 2021—2023 年度评估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工作层面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的沟通,不断完善评估体系,确定 2024 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体系。在数据来源方面,本报告的基本数据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官方数据或统计调查、地方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可查证的公开数据,通过严格限定数据来源,确保基本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持续性和及时性。在数据分析、报告编制方面,工作组通过数据核对、分析,反复研讨,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的指数加以评估,形成评估结果。同时,本年度评估报告在原报告编制体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了报告的排版、图表等表现形式,更好地展现评估结果。 三、 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评估指标体系 为全面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的部署及要求,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共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水平、行政保护水平、司法保护水平、社会共治水平、保护社会环境水平 5 个一级指标(下设 10 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状以及变化趋势,保证评估结果的连贯性和可比性,本年度的评估沿用历年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见表 1,评估指标具体说明详见附件。 (二)指标值确定 按照区域间横向可比、突出效果导向、以评估维度促进具体工作推进的思路,本评估工作的指标体系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区域差异的基础上,依照指标表征内涵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符合条件累加赋值和量化指标等比例赋值 2 种方式确定三级指标的具体指数。 1.符合条件累加赋值 对于指标本身横向可比,反映一项工作或体系搭建的情况,可以使用符合条件与否等方式判断且基本不涉及不同区域政治、经济、产业等方面发展差异的指标,采用按照符合条件情况累加予以赋值。 2.量化指标等比例赋值 对于通过指标转换、无量纲化处理等方式确定的指标数据,通过确定相应指标标准值后,计算相关指标与标准值的差异情况对有关指标进行等比例赋值。 第二章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情况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指数为83.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续提升。 在一级指标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指数最高,为87.48;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指标较2023年均有所提高。在各地总体情况方面,江苏省指数以96.07在全国各省级行政区中位列第一;在我国四大经济区域中,东部地区指数最高,为88.75。 一、 全国指标总体情况 评估结果显示,2024 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指数为 83.42 ,较 2023 年提高 0.412,较 2022 年提高 1.52 。近四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总体指数呈持续上升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持续提高。 (一)一级指标总体情况 一级指标中,各项指标指数均达到 75 以上,4 项指标指数在 80 以上。其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最高,指数为 87.48,其后依次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指数分别为 86.02、83.54、80.65 和 77.42。 从各一级指标的总体变化趋势来看,自 2021 年至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的指数总体呈上升趋势,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水平对应指数呈轻微波动趋势。相较于 2023 年,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四个 一级指标指数均有所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水平对应指数存在小幅下降。 (二)二级指标总体情况 二级指标分别从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行政裁决、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检察综合保护、信用管理、仲裁调解、保护渠道、保护意识共 10 个维度进行评估,2024 年各二级指标对应指数均在 70 以上,其中有 7 项达到了 80 以上。 在各项二级指标中,行政裁决水平在评估体系中排名首位,指数为 91.77,后续依次是保护意识、政策法规、司法审判、体系建设、检察综合保护、信用管理、保护渠道、仲裁调解和行政执法。 具体变化趋势方面,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检察综合保护、信用管理、保护渠道、保护意识在 2024 年的指数相较于 2023 年均有所提高。其中,特别是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司法审判的指数在 2021 年至 2024 年的四年来呈现出连续增长的趋势。 二、 各地指数总体情况 (一)各省指数总体情况 全国各省级行政区方面,排名前十的城市中,东部省份 8 个,中部省份 2 个。江苏以 96.07 位列第一,第二名至第十名依次为浙江、上海、广东、山东、安徽、湖北、北京、福建和天津。 总体情况方面,共有 24 个省份的总体指数达到 80 以上,5 个省份达到了 90 及以上。其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共有 17 个,东部地区 9 个,中部地区 4 个,西部地区 3 个,东北部地区 1 个。 (二)各区域指数总体情况 地域区划方面,在我国四大经济区域中,东部地区指数最高,为88.75。其次分别是中部地区、东北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指数分别为85.01、83.74、78.11。 从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等我国重大战略区域3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看,我国长三角地区的指数最高, 为 92.86,其次分别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和京津冀区域,指数分别为 91.12、86.62、85.40。 第三章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体情况 从2024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体情况来看,在一级指标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最高,指数为87.48;在二级指标中,行政裁决的指数最高,为91.77。各级指标具体情况见表2。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水平 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 2024 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评估指数87.48,较 2023 年提高 1.92,增长约 2.25%。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水平逐年提高。 从各地情况来看,共有 21 个省级行政区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东部地区 9 个,分别是江苏、广东、山东、福建、上海、河北、海南、浙江和北京;中部地区 4 个,分别是湖南、安徽、河南和山西;西部地区 5 个,分别是宁夏、广西、内蒙古、陕西和四川;东北部地区 3 个,分别是吉林、黑龙江和辽宁。排名前十位的分别是江苏、广东、山东、福建、上海、湖南、安徽、河南、山西和吉林。 (一)知识产权政策法规 评估显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指数为 87.87,较 2023 年提高 4.45,增长约 5.33%。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 共有 20 个省级行政区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东部地区9 个,分别是天津、浙江、广东、北京、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和福建;中部地区 4 个,分别是山西、安徽、河南和湖南;西部地区 5 个,分别是四川、宁夏、广西、重庆和陕西;东北部地区 2 个,分别是吉林和辽宁。排名前 10 名的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天津、浙江、广东、四川、宁夏、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山东和广西4。 其中,18 个省级行政区存在现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占比约 58.06%,相较 2023 年增长 19.35%。12 个省级行政区存在针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占比约 38.71%。其他类型占比3.23%。 (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评估显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指数为 87.39,较 2023 年提高 1.32,增长约 1.53%,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日趋健全。 全国共有 20 个省级行政区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东部地区 8 个,分别是江苏、广东、山东、福建、上海、海南、河北和浙江;中部地区 6 个,分别是湖南、安徽、河南、山西、江西和湖北;西部地区 4 个,分别是内蒙古、陕西、广西和宁夏;东北部地区 2 个,分别是 黑龙江和吉林。排名前 10 名的省级行政区分别是江苏、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湖南、上海、安徽、河南和海南。 二、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 从 整 体 情 况 来 看, 我 国 2024 年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保 护 水 平 指 数 为80.65,较 2023 年提高 1.35,增长约 1.71%。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指数呈稳步上升趋势。 从各地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共有 17 个省级行政区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中,东部地区 7 个,分别是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和天津;中部地区 4 个,分别是安徽、湖北、江西和河南;西部地区 4 个,分别是重庆、新疆、四川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 2 个,分别是辽宁和黑龙江。排名前 10 名的省级行政区分别是安徽、湖北、浙江、江苏、上海、江西、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