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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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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总部发〔2025〕96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账户跨境资金自由收付,满足实体企业新发展需求,深化上海自贸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型开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根据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总部升级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的批复》(银 办函〔2025〕18 号)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现印发《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你行应按《实施办法》要求,启动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试点,建立健全试点业务内控机制,完善配套系统建设,配备专项服务团队,为试点企业提供高质量跨境金融服务。 二、你行应按规定充分展业遴选试点企业,试点企业范围限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优先选择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在试点业务开始前应将试点企业名单及展业尽调情况、试点业务开展计划报送上海总部。 三、你行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认真落实信息登记、数据采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等要求。 四、你行应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制定风险管理预案,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完善并执行内控制度,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在试点业务推进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附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25 年 11 月 3 日 附件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探索上海自贸区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创新符合新发展要求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试点升级上海自由贸易账户的功能,更好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试点企业为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非金融类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企业除外),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含);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2 亿元、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本外币国际收支折人民币金额不低于 1 亿元; (三)近三年无重大跨境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货物贸 易外汇管理 B、C 类企业名单。 第三条试点银行应能够提供分账核算单元服务,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备的分账核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及相关系统; (二)具有开立功能升级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升级账户”)的客户储备;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 5 年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至少一次为 A 类;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跨境人民币业务及外汇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银行可为试点企业在分账核算单元内开立升级账户,或将原有的自由贸易账户升级,账号前缀标识为 FTE,并做好与其他账户的区分。 开立升级账户的企业,不得再开立或保留原自由贸易账户(参与跨境资金池的主办账户除外)。 在试点初期,一家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升级账户。 第五条升级账户的收支应与试点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不得办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六条升级账户不得与境内主体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境内主体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划转资金,海关视同进出口管理的货物贸易人民币资金结算除外。 除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提供的担保外,其他境内主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试点企业通过升级账户办理的业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经办银行可凭试点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升级账户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升级账户、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以及非居民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跨一线)。试点企业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资本项下业务,不受投注差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相关额度和审批限制,无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前置业务登记、备案或开立专户等。涉及境外投资的,经办银行须定期通过事中事后抽查等方式,核查试点企业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 第八条升级账户与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跨二线)不得划转外币,划转人民币资金按照以下要求纳入宏观审慎额度管理: (一)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入(出)额度上限=该企业上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入(出)杠杆率;经办银行和试点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或流出额不超过上限; (二)经办银行每年应根据上年度试点企业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调整宏观审慎额度; (三)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杠杆率暂定为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 参数进行动态调整,报总行同意后实施; (四)除另有规定外,从升级账户划入境内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的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第九条试点企业开立升级账户时,原自由贸易账户资金余额不超过同名资金划转宏观审慎额度的可留存在账户内,纳入额度管理,超出额度的部分一次性划入企业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 第十条银行分账核算单元可为通过升级账户办理的业务提供本外币融资支持,银行应实施穿透管理,融资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放款。 第十一条升级账户项下的业务信息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跨境人民币及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数据报送规则报送。 第十二条银行在提供升级账户的金融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展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建立并落实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机制,定期开展展业评估。对于升级账户资金流动异常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RCPMIS-自由贸易账户子系统(FTZMIS)、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等开展监测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 风险。 第十四条试点企业通过升级账户办理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试点银行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升级账户的销户手续并退出试点业务;试点企业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试点银行应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销户等措施。 (一)试点企业迁出自贸区的; (二)连续三年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低于 2 亿元,或营业收入低于 10 亿元,或本外币国际收支折人民币金额低于 1 亿元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款条件的。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关闭升级账户的,账户内资金余额可一次性划入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 第十七条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可划转外币,按照跨境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25 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