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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典型违规案例(二)

2025-05-15 - - Derek.
报告封面

为了进一步深化交易者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业务规则的理解,加强交易者教育工作,提升市场监管透明度,适逢2025年度“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郑商所在前期梳理的期货市场典型案例(一)的基础上,针对部分典型违规案例再次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案说法、以案说规,供交易者参考学习。希望通过案例公开持续向市场传递合规交易理念,引导交易者自觉合法合规参与期货市场交易。1 一、期货行政处罚案例 《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期货市场首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简介:2023年1月13日10时12分42秒,王某某在东方财富网“纯碱吧”发帖,内容为“中新网1月13日电据国家发改委13日消息,针对近期纯碱价格过快上涨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纯碱市场和价格形势,听取业内专家和部分市场机构意见,研究加强纯碱价格监管工作。”“专家认为,近一段时间,在市场供需基 本面总体稳定的情况下,纯碱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存在明显炒作成分。专家建议,加强纯碱价格监管,特别是严厉打击夸大市场信息、渲染涨价氛围、期现货联动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关注纯碱市场价格变化,将会同有关部门紧盯市场动态,持续加强监管,对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切实保障纯碱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调查发现,上述信息是王某某将中国新闻网2023年1月6日发布的《铁矿石价格过快上涨国家发改委研究加强铁矿石价格监管》一文中的“铁矿石”替换为“纯碱”而编造的虚假信息。截至网站删除该信息,信息已被浏览2080次,评论24次,转发3次,点赞9次。王某某编造的信息具有明显误导性,扰乱了期货市场。期间,王某某参与纯碱期货2302合约交易,交易亏损。2023年11月,甘肃证监局依法对王某某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该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分别对相关主体在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期货市场基于信息定价,市场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是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基础。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会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损害正常市场运行机制,对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互联网、自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对市场的危害更加显著。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对某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曾某某、郑某某、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主体编造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有力维护了期货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种网站、微信等社交平台也有义务对传播期货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必要审核,禁止误导。 二、郑商所自律处分案例 (一)对敲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简介: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曹某的期货账户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期货账户之间存在大量相互成交。调查发现,曹某账户与陈某账户存在交易终端信息一致,而陈某在北京某贸易公司任职,负责该公司的期货交易等相关业务。调查过程中,陈某承认以母亲曹某的名义开户并通过与北京某贸易公司账户对敲交易获利。从具体操作来看,陈某利用其身份以及预先掌握的北京某贸易公司交易信息,先操作母亲曹某账户在某合约与市场正常成交建仓,再以对自己有利的价格申报平仓单,同时操作公司的期货账户以相同或相近价格、相反方向下单,促成其个人的预先埋单与公司账户报单相互成交,谋取不正当利益。北京某贸易公司在知晓相关情况后要求陈某主动辞职,并与其达成赔偿公司损失的协议。 郑商所依规认定陈某构成对敲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借用交易账户的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给予陈某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2个月、罚款2万元的纪律处分;认定曹某构成出借交易账户的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给予曹某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相关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 条第三项规定,期货市场参与者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五项规定,期货市场参与者盗取、骗取或者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的,或者出借、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交易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操作公司账户和个人控制的账户进行相互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交易所规则禁止的行为。如交易者转移资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受到刑事处罚。 对公司来说,应及时申报公司账户与交易员等指定下单 人员账户的实控关系,同时加强账户交易权限设置等内控管理。发现交易员违规后,应及时采取内部处理措施追回被转移资金,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二)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 案例简介:张某某为三只基金产品的百分之百份额持有人,与三只基金产品存在交易行为一致性、交易终端信息一致性。2023年3月份,张某某与三只基金产品在多个合约上的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持仓限额,且未如实申报实控关系。 郑商所依规要求张某某和三只基金产品申报实控关系,并认定上述客户构成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行为,给予张某某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2个月和罚款2万元的纪律处分,给予三只基金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4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相关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或者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违规持仓总金额5%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市场为避免持仓过度集中、防范市场操纵的基础制度。本案交易者张某某与三只基金之间具有投资关系,且存在交易行为一致性和交易终端信息一致性,足以认定其存在分仓的故意,其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交易者应规范交易行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三)虚假套保 案例简介:2023年12月,沧州某枣业公司通过期货公司向郑商所提交红枣2401合约卖套保额度申请,申请材料为销售方为安徽某贸易公司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调查发现,沧州某枣业公司和安徽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已于2023年12月协商解除,即沧州某枣业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仍将失效合同用于申请套保额度。调查过程中,沧州某枣业公司解释之所以使用已 解除的合同申请套保额度,是因为公司员工没有仔细核对合同有效性,属于工作失误。 郑商所依规认定沧州某枣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取消沧州某枣业公司已经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对其给予暂停套期保值申请资格6个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反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交易者在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调整或者取消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暂停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强行平仓、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获准的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5%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功能。郑商所实施套期保值审批管理,根据规则批复实体企业一定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现货市场经营风险的需求。 企业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应当出于真实的套期保值目的和需求、使用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期保值额度,破坏市场“三公”原则和秩序。 (四)交割仓库违反交易所规则 案例简介:2018年8月,交割仓库陕西某仓储公司将其名下100张标准仓单销售给上海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并约定一段时间后回购。2019年4月,郑商所对交割仓库检查过程中,发现陕西某仓储公司待回购仓单对应的货物灭失。经 调查,部分货物被陕西某仓储公司出售,部分货物因陕西某仓储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被当地现货商运走。上海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亦报警处理。 郑商所依规认定陕西某仓储公司构成盗卖交割商品和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灭失的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给予陕西某仓储公司公开谴责、取消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并罚款10万元的纪律处分,给予陕西某仓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公开谴责、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反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交割仓库擅自移动、处理或者盗卖交割商品的,因保管不当,引起存储商品变质、灭失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交割业务、取消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仓单是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本案中,陕西某仓储公司在未完成回购前,上海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为标准仓单持有人和对应货物所有权人。案发时,陕西某仓储公司在没有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未经货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标准仓单对应货物,属于盗卖交割商品的行为。另外,陕西某仓储公司未履行保管 义务,在非标准仓单持有人运走库存货物时未有效阻拦,导致存储商品灭失,损害了标准仓单持有人权益。 交割仓库是期货市场重要的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履行各项义务、遵守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盗卖交割商品和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灭失是严重违反交易所规则的行为,应当受到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