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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转型趋势与中国NDC决策逻辑 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号:Z0021216 唐惠珽 tanghuiting@gtht.com 报告导读: ◼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核心工具,约束力有赖国家决心 作为《巴黎协定》及其长期目标落实的核心工具,国家自主贡献旨在彰显各个国家为减少国家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所做的努力,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巴黎协定》第四条,常规通报节奏为每五年一次。尽管《巴黎协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但是并非所有条款都设定了法律义务;其中,各国实现其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并非法律强制,实际约束力更多取决于各国减排雄心与国家利益权衡。 ◼全球减缓目标:各方不尽一致,中国面临“同侪压力” 各缔约方对NDC目标的设定与实施,本质上均是减排雄心与国家利益权衡的产物,而这些结果又会影响其他缔约方后续目标的校准与调整。就减缓目标而言,二十国集团对于2030年减缓目标的设定类型与长期减缓目标的净零表述均存在差异,这直观地反映了《巴黎协定》“自主决定、自下而上”的承诺机制。与此同时,其他缔约方制定减缓目标的特征和趋势——如采用“全经济范围”目标口径、纳入全部温室气体等,在客观上对中国形成一定的“同侪压力”,并成为我国设定新一轮NDC覆盖范围的重要参照。 ◼实施进展评估:半数国家不及预期,中国展现战略定力 为避免最严重的气候危机,全球亟需加速推进能源转型。然而,能源转型并非仅由道义驱动,更主要受国家利益推动,具体体现为能源安全激励、经济激励等。能源转型的损益格局显示,一国从能源转型中获得的净收益通常呈现如下次序:化石能源净进口国的综合净收益相对更高,其次为低成本生产国,最后是高成本生产国。 目标形成机制方面,国际声誉的外部约束决定了不同发展阶段的减缓目标形态与最低门槛,能源转型的损益结构进一步在同一阵营内形成分化,从而共同塑造了各缔约方NDC雄心强弱的差异化格局:总体上,A类国家的目标普遍较B类国家更具雄心;C类普遍较D类更具有雄心。 减缓进展则深受经济与新旧能源贸易变动影响。能源危机后,各国化石能源贸易暴露度重新调整。低碳技术平价进一步改变了国家间的激励结构。在此外部环境下,中国既强化了对全球能源转型不可逆趋势的判断,也在实践中展现出对本国制造优势和政策能力的自信。在全球“雄心疲软”的背景下,中国在新一轮NDC中提出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目标设定,体现了对全球转型趋势的战略应对。 (正文) 2025年9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宣布了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到2035年,中国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争达到36亿千瓦,森林蓄积量达到240亿立方米以上,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为梳理上述目标的决策逻辑,本文在厘清国家自主贡献的内涵、功能及约束力的基础上,构建二十国集团国家自主贡献减缓目标与实施进展的比较框架,并据此分析全球主要排放国减缓目标进展对我国新一轮NDC目标设定所产生的外生影响。 1.国家自主贡献:《巴黎协定》核心工具,约束力有赖国家决心 1.1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运作机制的核心工具 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以下简称“NDC”)旨在彰显各个国家为减少国家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所做的努力,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巴黎协定》1第四条——“各缔约方应编制、通报并保持它计划实现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缔约方应采取国内减缓措施,以实现这种贡献的目标。各締约方的连续国家自主贡献将比当前的国家自主贡献有所进步,并反映其尽可能大的力度,同时体现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考虑不同国情。” 1《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通过,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其总体目标是“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的升幅控制在远低于2℃”,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1.5℃之内”。《巴黎协定》是多边气候治理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图1),首次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将各国汇聚于同一框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并适应其影响。 NDC是《巴黎协定》及其长期目标落实的核心,常规通报节奏为每五年一次。《巴黎协定》构建了“自主决定、自下而上”的承诺机制,要求各缔约方定期提交本国承诺(表1),并通过建立“强化透明度框架”,定期审查各缔约方承诺履行情况,以在各缔约方之间建立信任。由此可见,NDC是《巴黎协定》运作机制的核心工具。各缔约方应每五年通报一次NDC,由联合国气候变化秘书处在NDC公共登记平台公开存档;此外,缔约方可在任何时间对其现有NDC作出调整,以提高其雄心水平。 1.2国家自主贡献的约束力取决于国家决心 《巴黎协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但并非所有条款都设定了法律义务(图2)。在减缓方面,《巴黎协定》对所有缔约方确立了相同的基本程序性义务(表1),同时允许各国通过其NDC对自身的实质性减缓贡献进行自我区分。更重要的是,各缔约方并不负有实现其应对气候变化之NDC的义务。因此,在此意义上,NDC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巴黎协定》框架下,各国实现其NDC目标并非法律强制,因此协定主要依托“强化透明度框架”推进问责和提升雄心,要求各方每两年提交一次双年透明度报告(图3)2。透明、规范的审查有助于对减 排力度不及预期的缔约方进行“点名批评”,但不一定奏效,关键取决于:一是该国政府对国际指责和名誉受损的在意程度,某些时候责任感还需与国家利益做权衡;二是减排不及预期的缔约方数量。因此,NDC的实际约束力更多取决于各国减排雄心与国家利益权衡。 2.全球减缓目标:各方不尽一致,中国面临“同侪压力” 各缔约方对NDC目标的设定与实施,本质上均是减排雄心与国家利益权衡的产物,而这些结果又会影响其他缔约方后续目标的校准与调整。本文重点关注各方减缓目标与实施进展对中国的影响。 就减缓目标而言,根据各方于2024年前提交的NDC和LT-LEDS3,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成员国”)对于2030年减缓目标的设定类型与长期减缓目标的净零表述均存在差异(表2),这直观地反映了《巴黎协定》“自主决定、自下而上”的承诺机制。以2030年减缓目标为例,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以基准年排放水平为参照的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目标形式则更加多样,既有绝对减排目标(如俄罗斯、巴西),也有以碳排放强度下降或总量上限为基础的目标(如中国、印度、阿根廷、南非),还有相对照常情景减排目标(如土耳其、印尼、墨西哥、沙特)。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缔约方制定减缓目标的特征和趋势会给中国形成“同侪压力”。具体而言: (1)大多数缔约方在制定2030年减缓目标时采用了“全经济范围”的量化目标。按照《巴黎协定》第四条第四款,“逐渐转向全经济范围减排或限排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鼓励性的要求,但已有46个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减缓目标符合该要求。相较之下,中国203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和“二氧化碳达峰”目标并非“全经济范围”,而是以“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使用”为覆盖范围。 (2)较多缔约方在制定长期减缓目标时纳入了时间节点和覆盖气体等关键要素。根据LT-LEDS秘书处综合报告,93%的LT-LEDS表明了可量化的长期减缓目标,包括82%的LT-LEDS采用2050年作为长期减缓目标年。82%的LT-LEDS指出长期减缓目标要实现净零排放,其中56%明确说明覆盖全部温室气体, 4%明确指示仅覆盖CO2,另有22%(包括中国)未对净零排放范围作出说明。 上述两项特征为中国更新NDC时确定目标覆盖范围提供了重要参照。基于此,中国在新一轮NDC中将减缓目标从部分部门扩展至全经济范围,并将覆盖气体由二氧化碳进一步扩大至所有温室气体。 3.实施进展评估:半数国家不及预期,中国展现战略定力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5),在现行政策情景4下,G20仅有7个成员预计能够实现其2030年NDC目标,9个成员预计难以实现,印度尼西亚结论不确定(表3)。其中,少数国家(如中国、印度)在现行政策下的预测排放显著低于其无条件NDC目标水平,可视为超额完成(超过15%)。 为解释这一差异,本文的研究路径如下:首先,评估能源转型的损益结构,刻画不同类型经济体在宏观层面的净收益和净成本;其次,分析国际声誉与国家利益如何共同塑造各国NDC目标设定,以识别其目标的雄心强弱;最后,结合过去五年各方经济增长与能源贸易的发展趋势,研判外部环境对我国新一轮NDC目标设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3.1能源转型的损益格局:化石能源进口国>低成本生产国>高成本生产国 为避免最严重的气候危机,全球亟需加速推进能源转型。国际能源署(IEA)披露,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约有四分之三来自能源部门;因此,控制能源部门排放是避免气候变化带来严重影响的关键所在。为实现2050年全球净零排放目标,必须对能源生产与消费方式进行彻底的转型。 然而,能源转型并非仅由道义驱动,更主要受国家利益推动。具体体现在两类激励上: 第一,安全与自主激励。化石能源资源高度集中,易导致能源进口依赖与地缘风险叠加;相较之下,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可本土化开发利用。就化石能源净进口国而言,发展“丰富、低成本且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有助于降低对单一外部供给的依赖,并分散和对冲国际能源格局中的不确定性。 第二,经济激励。根据Mercure等(2021)的激励框架,在全球化石能源需求见顶的背景下,不同类型国家的“优势策略”与风险敞口呈现出明显分化(见图4、5): (1)化石能源进口国:加速转型为优势策略。对中国、欧盟和印度等大型进口地区而言,减少高价进口可将能源进口支出转向国内消费和投资,同时大型低碳投资计划也将推动产出增长,从而对国内生产 总值(以下简称“GDP”)和就业形成正向拉动。 (2)低成本生产国:在需求见顶预期下“增产抢占市场份额”。以沙特阿拉伯为代表的石油输出国组织(以下简称“OPEC”)成员拥有庞大的油气资源与较低的生产成本,许多项目的成本低于20美元/桶油当量。在化石燃料需求见顶并趋于下降的预期下,“增加供给、抢占市场”更有利于锁定现金流,并降低资产搁浅风险。 (3)高成本生产国:难以“搭便车”,更易遭受下行冲击。诸如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缺乏竞争力的化石燃料生产者,在油气价格下行与产量回落的情景下,并未如传统“搭便车”叙事所描绘的那样从他国减排中获益,反而面临搁浅资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若减碳技术投资不足,经济脆弱性将更强。 据此,在能源转型的损益格局上,可形成次序判断:化石能源净进口国的综合净收益相对更高,其次为低成本生产国,最后是高成本生产国。 资料来源:Mercure等(2021),国泰君安期货研究。备注:a,b分别展示在EU-EA Net-Zero(欧洲和东亚按期实现净零排放)QU(假设OPEC严格限产稳价)和SO(假设OPEC抛售增产抢占份额)两种情景下,相对于InvE情景(基于IEA2019年现行政策的“投资者预期”高化石、高排放的基准情景),各选定经济体的化石燃料资产、GDP、投资以及化石燃料产量价值的变化,其中a图以绝对数表示,b图以百分比变化表示。收益为正,损失为负。取值在2022至2036年15年期间累积,并采用6%的贴现率。需要注意的是,被搁浅的化石燃料资产属于金融价值存量,而GDP和投资是累积的经济流量,因此二者不应直接比较或相加。 3.2目标形成:同一阵营内因利益结果不同而分化 在上述损益结构与国际声誉的共同作用下,各国NDC目标的设定呈现出显著差异(见图6):总体上,A类国家的目标普遍较B类国家更具雄心;C类普遍较D类更具有雄心。其逻辑链条如下: (1)国际声誉的外部约束。发达经济体多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UNFCCC”)附件一方,需按更高标准逐年通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