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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指引 智利投资指南 外商投资指引 免责声明 本指引所载信息仅为一般性和参考性内容,不能替代相关政府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规或政策的正式解释。因此,投资者有责任主动向相关机构咨询并获取详尽、准确的信息。 智利政府不对投资者对本指南中所提供一般性和参考性信息的解读承担责任,亦不对面对面会议中所提供、涉及外国投资促进署或其他政府机构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文件内容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基于上述信息或解读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智利政府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简介外商投资保护投资鼓励政策在智利设立公司税收制度对外贸易环境评估体系劳动法社会保险0103041627355765798902030405060708 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自由竞争移民法规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制度9811112313114214715409101112131415 外商投资保护 01 01 外商投资保护02 投资鼓励政策 03 在智利设立公司 04 税收制度 05对外贸易 06 环境评估体系 07 劳动法 08 社会保险 09 知识产权保护 10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 11 消费者权益保护 12 反洗钱 13 自由竞争 14公共工程特许经营制度 15 移民法规 01外商投资保护 1. 国际法 c. 经济互补协定(ACE): 外国投资者在智利享有若干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所提供的安全保障和保护,这些条约规则具有强制性,并保障在智利投资者的权利。 这是拉丁美洲国家在相互签订的双边协定中所使用的名称,用以实现相互开放商品市场。这些协定属于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ALADI)的法律框架内。经济互补协定旨在实现比部分范围协定更高水平的市场开放一体化目标。 截至2024年1月1日,智利已生效的贸易协定共有33项,根据其涉及的国际贸易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d. 部分范围协定: a. 战略伙伴关系协定: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双边协定,主要涉及关税领域,旨在对有限的产品清单部分释放贸易限制。通常被视为长期实现更大范围市场开放过程的第一阶段 这是一种双边协定,其覆盖范围介于自由贸易协定与部分范围协定之间。除了通过关税减免开放市场之外,还可能涉及其他与贸易不直接相关的领域,如在科学、技术、社会及教育等方面的合作。 智利签署并生效的所有贸易协定清单详见以下链接: b. 自由贸易协定: https://www.subrei.gob.cl/acuerdos-comerciales/acuerdos-comerciales-vigentes 这是一种旨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双边协定,通过协调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确保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这些规范应在非直接贸易领域(但对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方面)提供可比或统一的竞争基础,例如环境保护、卫生与植物卫生、贸易技术壁垒、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及法律保障等。 该国际条约架构体系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国际保护标准,例如: –享有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权利;–享有与智利投资者相同待遇的权利;–享有在征用或间接征用情况下获得赔偿的权利; –享有自由转让资本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权利;–享有在与国家发生争端时,求助于国际法庭的权利(《1965年华盛顿公约》) a. 边境地区 1.1967年外交部第4号法律令(DFL Nº 4) 位于国家领土范围内已被宣布为“边境地区”1的不动产(全部或部分位于该区域)不得由邻国国民获得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亦不得由其占有。同样,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邻国的法人,或资本40%及以上由该国国民拥有,或实际控制权掌握在该国国民手中的法人,也不得获得该类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除非经由智利共和国总统基于国家利益原因并通过最高法令授予许可。 更多信息详见:https://www.subrei.gob.cl/ 2. 国内法(2015年第20.848号法律) 2015年颁布的第20.848号法律确立了外国直接投资(FDI)框架,规定适用于在国外注册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智利无居住权且无住所),向智利转移资本的法律制度。该法律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 距离智利边境10公里以内的国有土地,仅可由智利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取得所有权、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获得。同样的规定适用于距海岸线(以最高高潮线为准)5公里以内的国有土地。在后一种情况下,居住在智利的外国人可在获得国防部下属海军事务局的批准后拥有这些土地的相关权利。 –经济自由–程序不具自由裁量性–不进行任意歧视 3. 经济自由 总体而言,智利并未将任何经济活动专门保留给国家或具有智利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私营企业可以参与所有经济领域,外资所占企业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位于沿海最高高潮线起80米范围内的国有海滩土地,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 1977年第1939号法令规定了国家财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规定。 尽管外国投资者在智利享有经济自由、不受歧视以及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的基本原则,但以下情况属于例外: b. 水产养殖和渔业 c. 智利水域的碳氢化合物、锂和矿藏 仅有智利公民、在智利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自然人,以及依据智利法律设立的法人,才可申请并获得在智利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许可。 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锂,以及位于智利管辖范围海域中的任何种类矿藏,以及全部或部分位于被确定为对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区域的任何矿藏,都不得授予采矿特许权。 仅限智利船只在智利内陆水域、领海或从海岸线延伸200海里的智利专属经济区(EEZ)内进行捕捞作业。 详见1982年第18.097号法律《矿业特许基本法》。 d. 天然核材料 进行工业性渔业捕捞活动的船舶必须事先在智利注册。 只有智利自然人或依照智利法律设立的法人有权在智利注册船只。法人必须在智利设有主要营业地点及实际经营总部,超过50%的股份必须由智利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其总裁、经理和大多数董事或管理人员必须是智利的自然人。 天然原子材料不得成为任何合法交易的对象,除非该交易由智利核能委员会(CCHEN)执行或经其事先授权。 详见1965年第16.319号法律《智利核能委员会法》。 e. 核能源 用 于 和 平 目 的 的 核 能 生 产,仅 可 由 智 利 核 能 委 员 会(CCHEN)进行,或须事先获得该委员会的授权。 海事主管机构可根据国际互惠原则,免除对在智利设立且外国资本占多数的渔业公司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但前提是外国资本来源国对外国船舶的注册(登记)及渔业活动的发展有符合该原则的规定。 该委员会可以自行执行核能生产,也可通过第三方,或与第三方联合开展相关活动。 1989年第18.892号法律《渔业与水产养殖通则法》和取代《航海法》的1978年第2222号法令。 详见1965年第16.319号法律《智利核能委员会法》。 f. 沿海航运 4. 第20,848号法令赋予的权利 –根据智利中央银行的相关规定,参与正规外汇市场的交易,结算其投资的外币种类及资本或利润的汇出,结算或获得外汇的汇率均由有关各方自行商定。 在国家领土内各处,以及在这些地点与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海上装置之间的客货运输,无论是海域、河流还是湖泊,仅限智利船舶通行。 但是,外籍商船经有关方面公开招标后可参与90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如货物量等于或小于900吨,且在没有智利船舶的情况下,海事局可以授权使用外籍商船。 –根据智利法律和智利中央银行的规定,投资者有义务对其汇出的资本及投资产生的净利润缴纳相应的税款。 1979年第3059号法令《商船业促进法》。 –外国投资者证书是智利政府通过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InvestChile)授予的公共文书,以承认申请人为外国投资者,并允许其获得法律赋予的权益。申请外国投资者证书属于自愿行为。 g. 电信、广播及电视广播 在智利注册成立的法律实体拥有电信或电视广播有关的特许经营权,其法定代表人须在智利有主要住所,其总裁、经理、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智利籍,且不得有犯罪记录,外籍人员可以担任董事,但董事会成员不得大多数由外籍人员担任。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有权申请该证书: •申请人为在外国自然人或在国外注册的或法人,不在智利居住或定居,并根据第20,848号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智利转移资本; 1998年第126号法令(交通和电信部及电信事务局)批准的《声音广播条例》。 •申请人拥有或控股大于或等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外国资产或资本,并将其转移至智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方式,或通过收购或参与公司股权,或接受投资公司的资本,根据智利法律在智利注册成立公司,申请人至少拥有 只有在智利注册成立的公共或私立法人实体能够持有或使用免费的电视广播服务的特许权。法律实体的总裁、董事、经理、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智利籍,且不得有犯罪记录。 1989年第18.838号法律《国家电视委员会法》。 2.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财政部1974年第825号法令第12条B款第10项的规定,申请免缴进口资本货物的增值税。 10%的投票权或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本或股权中拥有同等比例的权益; –信用资本化;–可作为资本计入的各种形式的技术;–关联公司的外国投资信贷。 •核实自2016年以来在智利的所有投资已实现并达到的指定金额;以及 5. 外汇市场 •提交投资项目的详细说明,包括金额、目的和性质,这些信息应符合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的确定形式和条件,并随附证明申请人在国外定居或居住的文件及其它相关信息。 大于或等于10,000美元或其它可自由兑换等值外币的外国投资,必须通过获得授权可在正式外汇市场操作的机构进行,该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及智利中央银行特别授权的一些交易所,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其偏好的授权机构来进行交易。 颁发外国投资者证书的一般日期为收到申请或所需的所有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表可在www.investchile.gob.cl获得,或前往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办公室领取。 6. 智利中央银行 智利中央银行依据1989年第18.840号法律及其后续修正案行事。其职责是维护货币稳定,保障国内和国际支付的正常运作,并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这为决策营造了可预见的环境,有助于稳定经济周期,并为国家的可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a. 2015年第20.848号法律规定的资本出资方式 构成投资的出资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 –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任何形式或状态的进口实物资产2;–利润再投资; 智利中央银行的规定基于外汇业务自由的一般原则,即任何投资者都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交易。其特点及程序详见智利中央银行出版的《智利中央银行国际外汇条例纲要》。 7.智利中央银行《国际外汇规范条例纲要》第十四章(CNCI) 9. 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 法律框架 本章节包括外国资本进入智利的一般外汇制度,适用于来自国外的贷款、存款、投资或资本出资等交易,金额超过一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并采用行政登记制度。 智利外国投资促进局(InvestChile),依照2015年第20.848号法律设立,其宗旨是促进和吸引外国投资,为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有关智利市场、法律以及其他有助于投资进入、留存和扩展的重要信息和指导。 《外汇条例纲要》第十四章所述业务产生的外汇进入智利,必须通过正规的外汇市场进行,即由智利中央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及交易所组成的市场进行。但是,这些交易也可以在没有外币进入智利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者或投资接受者必须直接向智利中央银行报告。 投资促进局提供的服务 投资促进局在外国投资的不同阶段为投资者提供多种服务。 在投资前阶段,向投资者提供有助于项目评估的重要信息(国际排名、宏观经济数据、生活质量、政治和社会框架等),一般性统计资料(人口、能源、劳动力、房地产等成本数据),行业专项咨询(行业/子行业的主要特征、主要参与者、机遇、市场规模、相关数据及具体问题解答),安排实地考察以了解国家基础设施,协助建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