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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点评:重塑公募基金运作的“锚”与“尺”

2025-11-03陈霁华龙证券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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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点评:重塑公募基金运作的“锚”与“尺”

公募基金 报告日期:2025年11月03日 重塑公募基金运作的“锚”与“尺”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点评 华龙证券研究所 事件: 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就《指引》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操作操作细则》)。 分析师:陈霁执业证书编号:S0230521030003邮箱:hlzqcjyt@hlzq.com 观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配套《操作操作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公募基金行业在精细化、规范化监管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这两份文件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管框架,其影响并非单一维度的调整,而是对行业运作逻辑的系统性重塑。其核心影响可归结为以下三个层面。 相关阅读 《降成本、促长期、优生态—公募基金销售新规点评》2025.09.09 一、对投资管理行为的刚性约束:从形式参考到实质锚点 此前,业绩比较基准在多数情况下仅作为基金法律文件中的形式要件和业绩展示的参考,对投资行为的实际约束力有限。《指引》与《操作细则》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其真正成为投资运作的“锚”。 强化了产品定义与风格稳定性,明确了业绩基准应匹配的类型:《指引》强化了产品定位与风格稳定性:要求产品开发时基准与投资策略严格匹配。如《指引》第十三条:强制要求设置偏离度监测指标和阈值,并由独立部门监控,能有效防范“风格漂移”等问题。《操作细则》则将原则性的“代表性”要求转化为具体规则。例如,《操作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权益基金应匹配的基准类型:全市场选股策略对应宽基指数,特定行业或主题基金则需对应相关的行业或主题指数。这一规定从产品设计源头杜绝了基准与投资策略“名实不符”的问题,迫使基金管理人在产品立项时即明确其风险收益特征与风格定位。 “第十三条【投资纠偏】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管理,指定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监测基金实际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防范基金风格漂移。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因素,针对不同基金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预警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 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突破指标阈值做出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基金投资偏离情况进行分析,并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指引》 “第八条【基准匹配-权益基金】权益型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一)对于全市场选股策略的基金产品,原则上以宽基指数或其对应的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二)对于特定市值、投资策略的基金产品,原则上以相关的市值、投资策略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三)对于特定行业、市场板块或者主题的基金,原则上以对应行业板块或者主题方向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操作细则》 提升公司治理与合规责任,引入了可量化的监测与纠偏机制。《指引》要求管理人设立内部监测指标与阈值,明确公司管理层对基准的选取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条)。这意味着基准的选取和变更不再是投资部门的技术决策,而是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倒逼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合规风控流程。《操作细则》第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指标的具体构成,包括针对权益基金的仓位偏离、行业结构偏离、主动比率,以及针对债券基金的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等。这意味着对投资组合的评估不再仅仅关注最终收益率,而是必须持续审视其相对于基准的偏离程度及合理性,并将偏离管理纳入日常风控流程。第十七条则为管理人在产品设计、基准选取以及日常运维等方面提出了合规管理要求。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合规监管完成了闭环。 “第十条【总体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纠正机制。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指引》 “第十六条【基准跟踪-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建立合理的风控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科学运用业绩归因结果,及时发现并管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情况。基金管理人在监测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过程中,除选择合适的基金业绩表现类指标(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外,对于权益类基金,可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仓位、行业或风格结构偏离等)、基准覆盖率、主动比率等指标;对于债券基金,可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含权资产(如有)仓位与结构、最大回撤等指标。”——《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合规管理】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监督检查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一)在新产品开发、存量产品 变更时,对业务部门选取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合规审查;(二)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及纠6偏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审查,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纠偏机制的有效性;(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要求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操作细则》 将基金经理的长期利益与基准紧密绑定。《指引》第十四条规定,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这一规定将基金经理的考核从短期相对排名竞争,引导至创造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能力上,有助于矫正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倾向。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充分体现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基金管理人衡量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产品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额收益质量和偏离基准情况,合理剔除指数编制、风险应对等客观因素带来的正负超额收益情况。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指引》 二、对行业参与方职责的重新界定:构建多重制衡的监督体系 《指引》与《操作细则》共同构建了一个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评价机构等多方共同负责的监督生态体系,共同维护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压实基金托管人监督责任。《指引》第十五条要求托管人不再仅是资产保管和估值,更要对投资风格的稳定性进行监督,对主题偏离、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进行提醒。这使托管人成为防止风格漂移的重要外部防线。对基金托管人而言,职责已从传统的资产保管与估值核算,延伸至对投资行为合规性的实质监督。《操作细则》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要求托管人不仅要在合同审核阶段关注基准的适当性,更需在持续运作中,基于管理人提供的“投资风格库”对投资标的进行审查,并对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控。当与管理人意见不一致时,托管人负有向监管报告的责任。这提升了托管人的监督权重,使其成为防范风格漂移的重要外部制衡力量。 “第十五条【托管人监督】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基金合同审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变更等进行评估,确保基金管理人选择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投资风格库进行审慎复核,督促基金管理人夯实研究支持,确保风格库内的投资标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并与基金投资风格相匹配。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的监督机制,对主题型产品投资风格偏离主题、非主题型产品行业集中度过高等风险加强提醒,并对定期报告有关业绩比较7基准的披露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通过托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权利义务。”——《指引》 “第十八条【基准选择-托管人监督】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合同审查、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业务系统。 第十九条【基准选择-托管人监督】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审核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对于投向特定市值、投资策略、行业、市场板块、主题类产品,基金托管人还应当关注基金合同对以上投资领域的描述界定是否清晰。基金托管人发现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风格不匹配的,应当及时提醒管理人。 第二十条【外部监督-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协商明确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监督指标并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跟踪关注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定期报送相关指标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外部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投向特定市值、投资策略、行业、市场板块、主题类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风格库清单和具体筛选标准,对其筛选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说明。基金管理人更新风格库的,应当及时告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对风格库清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提示后,应当及时补充说明有关投资研究依据、内部决策等情况,并与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外部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全市场选股策略基金,基金托管人在投资监督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基金单一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对于集中度过高的情况,应当及时提醒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说明。”——《操作细则》 规范基金评价机构行为:《指引》第十七条提出,评价机构将基准作为重要依据,并在原则上不得将不同风格基准的基金直接排序排名。这将有效抑制行业盲目追求短期排名的陋习,引导评价体系走向更科学、更长期的方向。并要求其评价体系必须以业绩比较基准为核心(《操作细则》第二十三条),并建立以五年期以上长周期业绩为主的评价框架(《操作细则》第五条)。同时,《操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结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这些规定将促使基金评价从简单的收益率排名,转向更科学的、基于基准和风险调整后收益的分类比较,从而引导投资者关注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产品,而非追逐短期热点。 “第十七条【评价排名】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遵循长期性、公正性、全面性、客观性等原则,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完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科学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将不同类型、不同风格业绩比较基准的权益类基金直接进行投资业绩排序或排 名。”——《指引》 “第二十三条【基金评价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围绕业绩比较基准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相关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分类和相关指标体系。相关指标体系可以包括超额收益率分类评价、超额波动情况分类评价、基金业绩与基准相关性分类评价等。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业务过程中,应当考虑指数编制方法差异对超额收益、超额波动等指标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业绩排名、展示】基金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业务,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展示包含投资业8绩的基金列表时,应当结合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