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半年度报告 2025 重要提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邓宏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润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利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半年度报告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未出席审议的董事。 四、本半年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本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六、本半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之“六、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目录 第一节公司概况........................................................................................................................5第二节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5第三节重大事件......................................................................................................................10第四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16第五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18第六节财务会计报告..............................................................................................................20附件Ⅰ会计信息调整及差异情况................................................................................................38附件Ⅱ融资情况............................................................................................................................38 释义 第一节公司概况 第二节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一、业务概要 (一)商业模式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铜铝复合板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新材料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铜铝复合板材和铝板、铝卷。公司建有年产20,000吨复合新材料生产线,采用专利技术生产应用在电力金具、装 饰材料、通讯基板、锂电池连接件、变压器等行业使用的复合板、带、泊、排。产品通过公司线上网络宣传+销售队伍直接供货到用户,实现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利润增长。 研发模式,公司的研发模式包括自主研发模式和联合研发两种研发模式,其中以自主研发模式为主,联合研发为辅,不断改进生产工艺,丰富产品类型,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 采购模式,公司在原料采购上,以供应商品牌、行业知名度和信誉度作为筛选标准,向行业内品质可靠的厂家进行原材料铝锭和铜带采购,铝锭采购定价模式为根据长江有色金属市场现货价格,铜带采购定价模式为长江有色金属市场现货价+加工费。 生产模式,公司采取订单生产和库存生产相结合的生产模式。对于附特殊标准的铜铝复合板产品,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调整参数、工艺、组织生产。对于新产品的产品严格遵循公司《研发费用管理制度》进行立项、研发、结项、核算后再进行规模化生产。 销售模式,公司在销售上主要通过销售队伍、销售网络直接面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方式进行销售,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供货提供一切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扩大市场份额、实现销售收入来达到盈利目标。 报告期内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的商业模式较上期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与创新属性相关的认定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财务状况分析 项目重大变动原因 1、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增长30.60%,是由于往来账户重新分类调整所致;2、报告期内其他应收款减少42.01%,是经过债务重组,由将公司的债权转让偿还债务所致;3、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05.08%,是待抵扣增值税增加所致;4、报告期内应付职工薪酬下降78.98%,是因为账户无法使用由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所欠员工工资所致; (二)营业情况与现金流量分析 项目重大变动原因 1、报告期内销售收入下降100.00%,主要是由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进行正常销售所致,同时,营业成本随之下降100.00%;2、报告期内税金及附加下降100.00%,是因为报告期内未产生应缴纳税款所致;3、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增长71.30%,是因为支付督导费、审计费、律师费所致;4、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增长4003.26%,是因为债务重组,将其他应收债权转让偿还债务导致其他应收款减少,同时转回坏账准备产生收益所致;5、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增长100.00%,是因为收到环保罚款所致;6、报告期内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原因是公司无法正常销售所致,同时,无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 四、投资状况分析 (一)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 □适用√不适用主要参股公司业务分析□适用√不适用 (二)理财产品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六、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 第三节重大事件 一、重大事件索引 二、重大事件详情 (一)诉讼、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是否占净资产10%及以上√是□否 单位:元 2018年11月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7601201828155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8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2020年5月2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55,872.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曹长显、郑州瑞之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 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长显、郑州瑞之昊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陈佳在其与被告曹长显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30日作出的(2020)豫0105执927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合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993,11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7月15日,本公司将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做出(2021)豫0106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鑫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偿还代偿款624,959.39元,利息部分以624,959.39元为基数,自本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2025年6月30日,由于鑫昌新材料及相关保证人尚未就具体还款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有权向本公司继续追偿。本公司为鑫昌新材料向浦发银行的贷款签订了最高保证1000万的保证合同,浦发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文件显示本公司已经代偿624,896.50元。本公司已偿还部分及未偿还部分最高不超过1000万,已将剩余未偿还部分计提预计负债。2024年1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对鑫昌新材料的破产清算申请,鑫昌新材料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了相应债权 2、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单位:元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尚未判决,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待判决结果确定应承担的责任转回预计负债。 (二)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事项 挂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事项,或者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累计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本年度末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是□否 单位:元 可能承担或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发生一起金额为8,993,118.39元担保代偿诉讼事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2020)豫0105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显示:本公司与曹长显、陈佳、郑州瑞之昊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该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支付代偿款624,896.50元,担保余额9,375,103.50元,担保余额占期末净资产的-70.74%,截止报告出具日,由于借款人及相关保证人尚未就具体还款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人有权向本公司继续追偿,该事项会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及正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以上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应当重点说明的担保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占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发生原因、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关联方邓宏权、杨润利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1.董监高关于遵守法律法规和勤勉尽责的承诺2016年8月25日在申请挂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做出了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履行忠实、勤勉尽责义务的承诺。 2.避免同业竞争在申请挂牌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报告期内,上述人员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有任何违背承诺事项。 3.股份锁定在申请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