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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25年国资国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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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25年国资国企政策汇编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4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11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19“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27“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38“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45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5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60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63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70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 的通知...............................................77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82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8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96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10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118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22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129 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134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139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54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161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169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177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84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3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1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21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42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51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56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264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266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7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80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299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30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312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324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331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337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 第三条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 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 第二章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 (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 第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 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 第三章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 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 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6月30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 (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 (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 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 第四章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 (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 第五章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 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 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 (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 (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 (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