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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 目录 第一节释义6 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7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2 第四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43 第五节重要事项47 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56 第七节债券相关情况67 第八节财务报告68 业绩总览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智晖,行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陈钢梁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建芳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六、前瞻性陈述的风险声明 本报告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八、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九、本公司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风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公司已经采取各种措施有效管理和控制各类风险,具体详见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 本报告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为币种、以千元为单位,因四舍五入可能存在数据尾差。 备查文件目录 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件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2025年6月30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续)2025年6月30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续)2025年6月30日(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8月26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钢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吴智晖法定代表人 胡建芳会计机构负责人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利润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利润表(续)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三、营业利润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利润表(续)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8月26日获董事会批准。 胡建芳会计机构负责人 陈钢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吴智晖法定代表人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续)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续)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8月26日获董事会批准。 胡建芳会计机构负责人 吴智晖法定代表人 陈钢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二、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胡建芳会计机构负责人 吴智晖法定代表人 陈钢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续)2024年度(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8月26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钢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胡建芳会计机构负责人 吴智晖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续)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间(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续)2024年度(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前身系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浙银监复〔2011〕16号)批准,于2011年1月1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注册成立。本 行 持 有 原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金 融 许 可 证 , 机 构 编 码 为 :B1143H233060001,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0145965997H。本行法定代表人:吴智晖;注册地址及总部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588号),本行于2021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528。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行共设有25家一级支行,1家直属营业部,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从事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等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行在浙江省嵊州市发起设立了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瑞丰村镇银行”)。本行及子公司嵊州瑞丰村镇银行合称本集团。本行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参见附注六、1。 本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8月26日获董事会批准。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本中期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本中期财务报表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列示,并不包括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所有信息和披露内容。本中期财务报表应与本集团2024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相关业务经营特点制定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减值、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控制的判断、利息收入和支出等。详见以下相关附注。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行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银行财务状况、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合并及银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此外,本行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202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行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集团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本行根据业务经营特点,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在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主要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显著影响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主要考虑该项目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项列示金额的比重。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期间财务报表(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千元)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一组资产或净资产)的控制权且其构成业务的,该交易或事项构成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交易,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资产组合等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将考虑是否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的简化判断方式。如果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则判断为不构成业务。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仍应按照业务条件进行判断。 当本集团取得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以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集团作为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包括购买日之前所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购买日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如为正数则确认为商誉;如为负数则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其他各项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在购买日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本集团会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