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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绿色建筑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绿色建筑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前言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全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城乡建设碳达峰,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编制内容;5成果要求;6实施要求。 本导则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标准与科技处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目录 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74编制内容........................................95成果要求.......................................186实施要求.......................................20附录A编制依据..................................21附录B调研资料搜集参考清单......................24附录C文本参考提纲..............................25附录D绿色建筑发展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库............29附录E既有建筑绿色节能低碳改造项目库............30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鄂政办函〔2024〕11号)文件精神,规范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全省绿色建筑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县(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设区市级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编制应明确所辖县(市)的目标任务,县(市)级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依据上级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编制。 1.3发展规划编制除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湖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绿色建筑 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2.2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扎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指导规划区域内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发展规划。 2.3近零能耗建筑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 水 平 应 较 国 家 标 准 《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50189-2015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JGJ134-2010等降低60%~75%以上。 2.4超低能耗建筑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 能 耗 水 平 应 较 国 家 标 准 《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GB50189-2015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等降低50%以上。 2.5零能耗建筑 零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6建筑综合碳排放量 在统计年内,建筑在运行阶段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按照碳排放因子法折算为碳排放量后的总和,按照规范化的方法得到的标准化碳排放量数值。 2.7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 在统计年内,建筑在运行阶段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按照碳排放因子法折算为碳排放量后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单位为千克二氧化碳每平方米(kgCO2/m2)。 2.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电厂余热、工业余热建筑应用系统可视同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2.9绿色建材 绿色建材产品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消耗少,生态环境影响小,具有“节能、减排、低碳、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高品质建材产品。 2.10全装修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10管理分区 根据行政管理格局,以市、县(区)行政边界为基础,综合上位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划定的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与任务管理的基本范围。 2.11目标单元 根据所需管理分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现状基础和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情况,以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为基础,以主次干道、河流等为边界划定的明确绿色建筑发展指标要求的 发展单元。 2.12约束性指标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针对管理分区或目标单元提出的必须达到的指标要求。 2.13预期性指标 为引导绿色建筑发展,针对管理分区或目标单元提出的建议达到的指标要求。 2.14政府和国有资本投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15保障性住房 指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 住房,主要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2.16公益性建筑 指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 2.17绿色金融 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3基本规定 3.1发展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目标定位,落实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3.2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坚持“系统观念、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绿色发展、科技引领、机制创新、市场主导”的原则。3.3发展规划编制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方式不限于现场调研、资料收集、问题答卷、实地座谈和政策调研等。通过调研,合理确定本地区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等,因地制宜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调研资料搜集参考清单详见附录B。 3.4各地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经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5发展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一般为5年。 3.6发展规划应包括总则、发展基础、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 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必须达到的约束性指标,并根据实际提出相关预期性指标。 4编制内容 4.1总则 4.1.1总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编制发展规划的目的意义;2.主要编制依据;3.规划范围;4.规划期限。 4.2发展基础 4.2.1发展基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对规划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相关背景、现状、成效、问题等进行分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背景;2.区位条件、经济发展、资源禀赋等基础条件;3.绿色建筑发展现状,重点总结上一个规划期限的发展成效;4.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形势。 4.3总体要求 4.3.1总体要求应当结合国家及我省相关发展形势、战略定位、 政策背景等,确定总体发展定位、目标任务以及适宜技术路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3.总体目标;4.具体指标。 4.3.2总体目标应概括到规划期结束时,规划区拟达到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相关总体情况等。武汉、襄阳、宜昌“一主两翼”城市宜增加设定短期目标(2~3年),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增加设定短期目标(2~3年)。 4.3.3具体指标主要包括可量化的发展目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宜以相对指标为主,预期性指标可包括各项任务相对应的绝对指标。湖北省“十五五”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如表4.1所示: 二、预期性指标 4.3.4约束性指标宜包括: (1)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新建民用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要求; (2)新建民用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下降比例要求; (3)其他建筑节能降碳关键指标要求。 4.3.5预期性指标宜包括: (1)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等项目数量、面积指标要求;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要求; (3)既有建筑绿色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数量、面积、节能率提升等指标要求;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要求; (4)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 (5)发展装配式建筑项目数量、面积等指标要求;推行装配式装修比例要求;实施绿色施工项目数量等指标要求;BIM技术应用项目数量、面积、应用阶段等指标要求; (6)磷石膏建材应用项目数量、应用量等指标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指标要求。 4.4重点任务 4.4.1重点任务应结合各地实际,围绕实现碳达峰和发展目标,明确规划期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升;2.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3.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降碳改造;4.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5.推动建筑用能低碳转型;6.推行绿色低碳建造方式; 7.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8.强化科技创新支持。 4.4.2针对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升,重点宜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 2.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加强我省建筑节能系列政策文件执行,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外墙保温、节能门窗等; 3.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发展近零能耗、零能耗、近零碳、零碳建筑等。 具体目标宜包括: 1.到2030年,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75%节能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达到78%节能要求。 2.到2030年,发展近零(近零)能耗建筑数项目量、面积。4.4.3针对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重点宜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严格相关项目按照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 2.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管控,严格竣工验收环节监管;落实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规范验收流程;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3.强化绿色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