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植德]:植德新能源法律观察 2024年第3期(总第7期) - 发现报告

植德新能源法律观察 2024年第3期(总第7期)

电气设备2024-10-30植德y***
植德新能源法律观察 2024年第3期(总第7期)

中企出海新时代背景下的“入场券”——以《稀土管理条例》为引看供应链合规的核心价值我国绿证交易制度及其发展建议磷酸锰铁锂正极材料行业概览及投融资概况欧盟经济安全一揽子计划对新能源产业的潜在影响及因应之策《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解读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法案》简析 611192535 中企出海新时代背景下的“入场券”——以《稀土管理条例》为引看供应链合规的核心价值一、《稀土管理条例》与供应链合规2024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785 号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将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稀土”是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元素的总称,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关键战略资源。《稀土管理条例》除规定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与管理措施外,其着重强调了健全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的重要性:一是明确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管理要求:仅有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可以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二是建立总量调控制度:国家根据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并优化动态管理;三是规范稀土综合利用: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四是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五是严格流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稀土产品及相关技术、工艺、装备的进出口,应当遵守有关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稀土管理条例》植根于现代我国社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的需要,对稀土相关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与合规提出了新要求。二、供应链合规:壁垒是怎样形成的,以及,壁垒是什么近年来,自然及人为灾害频繁对现存的全球供应链发起挑战:公共卫生事件的冲击、俄乌冲突的持续、胡塞武装的介入、巴以事件的升级等事件都给全球供应链安全这一老话题带来新问题。区别于我国《稀土管理条例》等以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规划为出发点的供应链立法理念,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等,则操弄所谓供应链安全议题,通过针对性立法,贯彻其所谓“友岸外包”、“近岸外包”、“小院高墙”等理念;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欧盟、日本等区域和国家受美国民主党盟友外交理念的影响,亦在通过将所谓“良好用工”、“环境友好”等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真实发展水平个案去评估的指标泛化为全球通用标准的做法,来提升外国产品的准入门槛。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实践,1《司法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稀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cjd/202406/t20240629_501442.html>新能源法律观察 1茹庆谷1 2共性都是通过制造相应壁垒来降低中企的竞争优势,值得中国企业重点关注。(一)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供应链合规要求(1)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率先要求供应链合规、间接影响外国供应商2021 年 6 月 11 日,在欧盟内部未能形成统一意见之时,德国率先通过了《供应链企业尽职调查义 务 法 》( Act on Corporate Due DiligenceObligations in Supply Chains,简称《德国供应链法》,已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德国供应链法》对通过供应链2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采购产品和服务并在德国销售的德国企业3进行了重点监管,其通过使前述企业承担重大义务与潜在责任的方式规范供应链,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维护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效果。《德国供应链法》除规定了监管机关的职权与执法措施外,还要求德国企业履行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引入风险管理机制、任命专门的供应链合规负责人、管理层发表政策声明、建立内部投诉程序、如实保存相关记录并进行报告、发现侵害行为时采取救济措施等。《德国供应链法》对中国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其不仅对德国企业生效,还要求德国企业确保其外国供应商遵守相关标准,包括遵守工作健康与环境标准、禁止强迫劳动与使用童工的实践等。虽然该法规定企业原则上仅对自身的业务领域和直接供应商负责,但是如果企业得知其间接供应商实施了侵害行为,其亦无法将自身摘除并有义务采取救济措施。违反相关义务的企业可能会被处以巨额罚款并在一定时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投标。也即,虽然该法并不直接适用于外国供应商,但会对外国供应商产生深远的间接影响。4(2)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搭建“活动链”合规体系、直接规制非欧盟企业在《德国供应链法》正式生效的一年余后,2024 年 4 月 24 日,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简称 CSDDD)。5 月 24 日,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批准了 CSDDD,并在2《德国供应链法》所指的“供应链”开始于原材料的提取,延伸至最终客户的交付。3《德国供应链法》自 2023 年起适用于有不少于 3000 名员工的企业,自 2024 年起适用于有不少于 1000 名员工的企业。以下本节提及的“德国企业”均指前述适用《德国供应链法》的企业。4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The German Act on Corporate DueDiligence Obligations in Supply Chains - Implications for businesses in partner countries and support from the German government,<https://www.bmz.de/resource/blob/154774/lieferkettengesetz-faktenpapier-partnerlaender-eng-bf.pdf> 3《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20 天后生效。CSDDD 是欧盟旨在保护人权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性指引。由于其性质仅为指令,而非法规,各成员国需要在两年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以实际施行。CSDDD 重墨勾勒了企业的尽职调查义务,例如,第 7 条将尽职调查纳入其所有相关政策和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确保基于风险的尽职调查的尽职调查政策;第 8 条要求企业识别和评估由其自身运营或其子公司的运营以及其商业伙伴的运营引起的实际和潜在不利影响等。需要注意的是,CSDDD 的以上内容为针对“活动链”的规制。CSDDD 中的活动链(chainofactivities)的范畴不同于供应链(supply chain,一般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分销商,着重于物流和物料流动,但通常不涉及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亦不同于价值链(value chain,其含义大于供应链,一般指产品或服务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所有增加价值的活动和过程),是经过多方角力后产生的特有概念。根据 CSDDD,活动链不应包括公司下游业务合作伙伴的与公司服务相关的活动;对于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活动链不应包括接受其服务和产品的下游业务伙伴。也即,活动链包括上游业务合作伙伴的活动及下游业务合作伙伴的部分活动,小于一般意义上价值链的涵盖范围。CSDDD 一经出台便受到了全球关注,其原因不仅在于 CSDDD 是第一部有关活动链尽职调查的区域性指令,亦因为其辐射范围的庞大:CSDDD 的“三阶段适用”要求为自 2027 年起,员工人数 5 千名以上且全球净营业额达到 15 亿欧元的欧盟企业,以及欧盟净营业额达到 15 亿欧元的非欧盟企业均需遵守该指令要求。也即,相比《德国供应链法》的以德国企业为媒介的间接影响,CSDDD 能够直接规制外国供应商的行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变化可以反映欧盟区域在供应链执法与规制上进一步扩张的趋势。(3)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持续提高供应链弹性、逐渐摆脱原材料依赖2023 年 3 月 18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键原材料法案》(European Critical Raw MaterialsAct,简称“CRMA”)。该法案旨在从供应链建设的角度解决欧盟目前面临的可再生能源、数字产业、航天和国防及卫生等一系列战略部门的关键原材料(Critical Raw Materials,“CRM”)需求不断增大(2050 年,欧盟对用于制造风力涡轮机或电动汽车永磁体的稀土元素的需求预计将增长 6 至 7倍,对用于制造半导体的镓的需求预计将增长 17 倍)且高度依赖进口的问题(例如,欧盟 97%的镁产自中国,用于永磁体的重稀土元素完全在中国提炼)。为达到上述目的,CRMA 在其附件中列出了关键原材料清单(34 种,如锑、镓、锗、重稀土元素等)和战略性原材料清单(Strategic Raw Materials,17 种,如铋、锂-电池级、镁金属等),分别对应欧盟认为面临供应中断风险的原材料和对清洁能源转型以及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至关重要的原材料,且二清单至少每四年被审查并更新一次。同时,CRMA 为原材料消耗量设立了三个标准:到 2030年,10%来自本地开采,40%在欧盟加工,25%来自回收材料。CRMA 完成原材料供应链转型的主要手段包括:a) 为自行开采活动减负,明确开采项目许可的截止日期,允许欧盟委员会及成员国认定战略项目;b) 扩充供应链多样性,从现有供应链以外的国家、地区进口原材料;c)推动原材料回收利用,降低对新资源的开发压力;d)大力投入研究与技能培训,建立大规模的技能伙伴关系和原材料学院等。(二)美国 (1)持续打压中国制造的相关立法与执法行动为进一步打压中国制造,降低中国制造在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的整体竞争优势,美国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简称“UFLPA”)于 2021 年12 月 23 日生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是其最主要的执法机构。根据 UFLPA 设置的“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规则: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 UFLPA 实体清单(UFLPA Entity List,简称“UFLPA 清单”)上的实体(下称“列名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进口到美国时将被推定违反了《美国法典》第 19 编第 1307 条(19U.S.C.§1307),从而被禁止入境美国(除部分例外情况)。列名实体是指因违反 UFLPA 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UFLPA 2(d)(2)(B)(i)、(ii)、(iv)、(v))而被列入 UFLPA 清单的实体。一旦成为列名实体,不仅其出口的所有商品将被禁止入境美国,还有很大可能因为 UFLPA 清单的“次级效力”而丧失许多担心受到牵连的商业伙伴。(三)日本(1)《供应链尊重人权指导方针》:适用规则与国际接轨、但本身无法律约束力日本政府根据 2021 年 11 月发布的日本企业供应链人权工作状况调查结果,于 2022 年 9 月发布了《负责任供应链尊重人权指南》(「責任あるサプライチェーン等における人権尊重のためのガイドライン」,简称《方针》)。根据《方针》第 1.3 条,该方针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要求“无论企业规模、业别等,在日本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企业均应遵守依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本方针,并致力于其企业、集团企业、供应商等尽可能充分地尊重人权。”5《方针》对企业为尊重人权所需进行的工作进行了框架性叙述,包括要求企业制定人权方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