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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新能源法律观察 2024年第2期(总第6期)

电气设备2024-08-19植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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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新能源法律观察 2024年第2期(总第6期)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及《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点解析绿电交易的主要政策及交易机制梳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法律合规监管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关注要点分析自动驾驶行业发展概述——兼议自动驾驶行业投融资关注要点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解读 1511152227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及《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点解析2024 年 4 月 8 日,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国家发改委发布《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污染治理办法》),对支付的范围、投资计划申报、投资计划下达、监督管理措施等事项进行的规定。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 号,以下简称《655 号办法》),但在《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印发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将对于《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两项新规的重要条款进行梳理、对比和解读,供相关项目方参考适用。专项支持的方式和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1。从《655 号办法》规定来看,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但根据《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删除了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投资方式,仅规定“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虽然在法条上保留了“等方式”,但删除“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也进一步表明,未来在节能降碳和污染治理项目中,投资补助将成为主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投资方式。从项目阶段来看,《655 号办法》规定本专项投资仅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删除“原则上”三字,故本专项资金对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已无适用空间。从支持范围来看,《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均明确重点支持项目:《污染治理办法》1《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新能源法律观察 1孙凌岳文亚庆《节能降碳办法》 2对于支持金额,《655 号办法》规定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均将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上限提高至 1 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对于支持比例,依据项目类型也有所不同,主要为:支持比例(以项目总投资为计算基数)《污染治理办法》《节能降碳办法》15%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2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其他碳达峰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30%/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全额安排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视地区而定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0%、60%、70%、70%控制/投资计划的申报根据《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各省级发改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合称“中央单位”)。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较《655 号办法》存在如下变化:《655 号办法》《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 3在收到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后,由省级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投资计划的下达就投资计划下达的方式,《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均规定采用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对于省级发改部门及中央单位汇总申报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对于资金下达的时间,《655 号办法》无明确的规定,《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均明确如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一次原则上安排 50%投资补助资金,第二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此外,《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还对项目监督管理和投资资金使用设置了如下监督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相关批复文件进行建设对于获得专项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改变,须按程序报批。同时,项目单位必须进行信用承诺,出具承诺意见。对于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需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2.实施考核评价和项目监督 4对于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需在第一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只有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才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第二次投资计划。同时,项目单位需每月 10 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填报。3.实施项目调整制度对于如下情形,省级发改部门将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要求,报国家发改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整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地方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中央单位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招投标的。(二)实施期延期超过 6 个月的。(三)总投资额、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四)补助资金未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且沉淀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的。(五)承担单位主体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此外,《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也对项目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结语可以预料的是,在《节能降碳办法》及《污染治理办法》的效力期限内,将有相当一部分优质节能降碳项目及污染治理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而这两项规定的出台,无疑成为节能降碳及污染治理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申报指南及实施指引。 绿电交易的主要政策及交易机制梳理引言:2022 年初,国家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到 2025 年绿电交易显著提高、到 2030 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国家对绿电扩容、绿电国际认证、与现货交易市场的衔接等方面的政策不断细化,绿电交易规模也有大幅增长。2024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内蒙古电力市场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方案的复函》,意味着我国主要的三大电力市场(国网、南网、蒙西电网)均拥有了专门的绿电交易平台。2024 年 4 月 19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价格以及绿证价格的内涵;推动跨省区优先发电计划中的绿色电力,扩大跨省区绿色电力供给,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指出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 2023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征求意见稿期间,我们结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现行政策环境下的绿电交易制度,对绿电交易的流程、交易模式等进行梳理,以供读者参考。一、绿电交易的主要政策梳理2021 年至今,国家有关部门陆续推出了关于绿电交易的相关政策,我们作梳理如下:序号出台时间1.2021 年 8 月 28 日《关于绿色电力2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2022 年 1 月 18 日《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 力 市 场 体 系 的 指 导 意见》2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绿色电力范围可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水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3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绿电交易的核心在于电力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对接。新能源法律观察 5郑筱卉钟静晶董睿王浩然政策名称主要内容同意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绿电交易试点。2021 年 9 月 7 日,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绿电交易3。计划于 2025 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6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促进绿电消费、加强国际互认、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建设更加完善的碳市场而言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绿电、绿证等绿色交易市场进一步大幅扩容,对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起到积极作用。4指以绿色电力证书为标的物开展的市场交易。5简称“绿证”,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一个绿证通常对应 1000 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在我国,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与消费的唯一凭证。 二、绿电交易主体简介参与绿电交易市场的主体包含售电主体、购电主体、输电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三、售电主体(发电侧)售电主体是指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阶段主要是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售电主体可能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四、购电主体(用电侧)购电主体主要为具有绿电消费和认证需求的用户,一般分为以下类别:(一)电力用户:市场化用户、非市场化用户。(二)售电公司:应与有绿色电力需求的零售用户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三)电网企业:落实国家保障性收购或代理购电政策的,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四)适时引入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市场主体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五、输电主体为各省区省级电网企业,跨区跨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的输电主体还包括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电网企业应为绿色电力交易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和收费等服务。六、市场运营机构(一)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管辖区域绿电交易组织和管理,绿证的核发、划转、注销和交易等工作,负责 7 8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绿色电力消费凭证6的查证服务。区域各电力交易机构依据规则开展绿色电力交易。(二)电力调度机构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障执行电力交易计划,确保绿色电力交易合同优先执行。(三)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核算绿证相关交易数据并核发绿证。七、绿电交易流程我们对绿电交易的整体流程作梳理如下:步骤一: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根据交易需求、调度管理、结算关系等,需先在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办理绿色电力账户7,该账户包含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绿电消费凭证信息,以及绿证核发、划转等信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买的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时,应在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步骤二:如省内交易,省级交易中心会定期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上发布公告后,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进行电量电价等信息的申报;如省间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应通过绿电交易中心申报绿色电力交易具体需求,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汇总至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