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商业诋毁案件研究背景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损害竞争对⽅商誉行为的禁止,以及数字经济下商业诋毁行为的多样化、隐蔽化和跨平台化趋势。研究基于208份民事判决书,涵盖2017-2024年多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98份一审判决、98份二审判决和12份再审判决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二、通过比较实施商业诋毁
此类案件主要涉及通过广告、产品对比等方式,恶意贬低竞争对手。行为表现为实名直接对比、匿名间接对比、视频或直播评测对比以及被动回应对比。法院裁判要旨包括:审查竞争关系、商业诋毁指向性、比较指标和测试方法是否科学客观、比较结论是否缺乏依据、比较言论的损害后果。典型案例表明,即使不直接点名,若通过产品特征等可识别要素指向特定对手,仍构成商业诋毁。
三、通过公开或使用诉讼、行政程序的内容实施商业诋毁
此类案件涉及利用诉讼、行政程序中获取的信息,如未决事实、案件进展、判决结果等,进行不当评论或传播。行为表现为虚构诉讼/投诉事实、不当披露与评论未决诉讼/投诉、不当宣传司法裁判结果。法院裁判要旨包括:审查竞争关系、商业诋毁对象的指向性、判决生效与否、是否虚假信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典型案例表明,恶意利用诉讼、行政程序信息损害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但正当维权行为受保护。
四、通过投诉举报、发函及回复答复等方式实施商业诋毁
此类案件涉及通过投诉举报、发送警告函/律师函、电商平台投诉、向行政执法机构投诉、通过答复回复等方式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行为表现为招投标中的投诉举报、客户或合作伙伴发送警告函/律师函、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向行政执法机构投诉、通过答复回复实施诋毁等。法院裁判要旨包括:审查投诉/举报/发函内容的真实性、合理维权和恶意投诉的界限、从损害后果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司法裁判对经营者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持宽容态度、在特定案件中对“传播”行为从严审查。典型案例表明,恶意投诉举报、发送误导性警告函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但正当维权行为受保护。
五、通过互联网实施商业诋毁
此类案件涉及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个人账号等网络渠道发布不实信息。行为表现为同业竞争者通过自有账号或雇佣第三方发布诋毁内容、自媒体从业者为博取流量变现发布虚假信息、企业利用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个人影响力发布不实信息、自然人通过网购后的恶意评价行为实施诋毁。法院裁判要旨包括:隐蔽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员工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的职务行为认定、自然人通过恶意评价行为获得经济利益构成商业诋毁。典型案例表明,通过隐蔽方式、利用个人影响力、恶意评价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研究结论:商业诋毁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行为方式多元化,司法侵权定性两极分化,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尺度放宽,商业诋毁行为与民事侵害名誉权行为有交叉。法院在裁判时重点关注竞争关系、商业诋毁指向性、信息真实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并对正当维权行为持保护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