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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专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白皮书

文化传媒 2025-07-24 - 杭州市律师协会 王泰华
报告封面

杭州市律师帅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 杭州市律师协会 互联网专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百皮书 二零二五年七月 、互联网专条的不正当竞争情况总结 )案件数据分折1、时间趋势分折52、地域分布待征3、案山类型分析4、标的额与判赔额5、程序分美与裁判结果6、案什审理周期(二)案件主要特点101、侵权行为技术化:82%的案件涉及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包括:.102,行为认定复杂化:新型案件社征涉及多重法律关系103、损害后果扩散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具有"蓬游效应"104、维权主体集中化:行业头部企业成为维权主力: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原告占案件总量68.3%10(三)案件频发原固分析101、数据资源争夺白热化102、流量竞争加剧103、技术泄用缺乏规制104、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10【四】强化互联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111、完善互联网竞争规则休系112.构建技术事实查明机制3,推广示范性案例指引,114、建立协同治理机制5.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互联网专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2 )侵犯数据权益导政的不正当竞争案件12 1、该类案件的特点12 2.典型案阅13(二)寄生性指向性网络服务导政的不正当竞争321、该类案件的特点322.典型案阅,tE(三)别量行为导放的不正当竞争501.该类案件的特点502.典型案例51(四)流量划持导效的不正当竞争711该美案件的特点712、典型案例73(五)其他鼓环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931,群控软件群发邮件损告平台用户利益间接被坏平台正常运行、影响平台声誉导致的不正当竞争E62、患拟定位插件诱导用户作弊导致的不正当竞争963,恶意干扰、操织搜索引擎自然排名结果导致的不正当竞争..1044、利用技术于段设置不合理条件导致的不正当竞争106 一、互联网专条的不正当竞争情况总结 适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疆发展,互联网领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技术化趋势。2020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全国法院共审结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10件,主要涉及流量动持、数据拆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成为规制此类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1 (一)案件数据分析 1、时间趋势分析 2、地域分市特征 案任商度集中于数字经济发达地区,京沪浙粤四省市案任量合计占比站75.36%。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案件量占全国近半数,其中海淀区作为五联网企业聚案区,索件圾为禁中。 3、案由类型分析 不正当竞争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有362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网路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购赔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派毁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规化分析可以者到,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10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素件有7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32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9件。 通过对判赔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判赔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数量录最多、有76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7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0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件。 再审裁判结果中,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2件,占比为40.00%;歌回再审申请的有2件,占比为40.00%;改别的有1件,占比为20.00%, 6、案件审理周期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181-365天的区间内,平沟时间为215天。 (二)案件主要特点 1.、侵权行为技术化:82%的案件涉及技术手段实范的不正当竞争,包括: (1)利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2)通过影响用户遗择实施不兼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3)剂用算法实施“大效需余熟等新型个为 2、行为认定复杂化:新型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伴关系: (1)63%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间题(2)45%的案件雷进行技术享实查明和专业鉴定(3)32%的案件需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平党争的关系 3、损害后果扩散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具有"避消效应": (1)76%的案件侵权信息在3个以上平合传插(2)平均每个策件涉及侵级凌17.3条(3)从侵权发生到全网扩散平均仅需6.2小时 4、维权主体集中化:行业头部企业成为维权主力: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原告占案件总量68.3% (三)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1、数据资添争夺白热化 在数学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企业为获取数据优势,采取网络表虫、突破API服制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数据资源,此类案件占总量41% 2、流量竞争加剧 互联网经济本质是注意力经济,平台间为争夺用户流量,采取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流量效持等手段,此类行为占比38.5% 3、技术溢用缺乏规制 新型算法技术、深废链接技本、虚报残实技术等应剧过界尚不清晰,42%的案件涉及技术应用的正当性争议。 4、立法滞后于技术发展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增设"互联网专务",但面对Web3.0、元字 甫、AIGC等新技术业态,法伴适用仍面临挑战,32%的案件需造月一般条款(第二条)进行裁判。 (四)疆化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1、完善互联网竞争规则体系 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实施细则,针对数据拟取、复法歧视、乎合封蔡等行为出自司法解释,明确"实质性替代“药待破坏"等关铃微念的认定标准。 2、构建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设立互联网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全国法院共享的技术专家库,开发电子证建区块错存证平台,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效率。 3、推广示范性案例指引 造取涉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提煤裁判现则,发布类案检素报告和大数据白皮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4、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构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与市场监管、网信办等部门建立案件移送、证提互认、联合得戒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5、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探索适应互联网特点的救济措施,如;算法透明化义务、数据可搏带权、乎台生态开放度要求、竞争影响评估报告制度、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争规制需要平衡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的关系,要制止扰乱市场竞争誉序的行为,又要避免过度干预阻得技术创新。司法机关应案持"鼓励创新、包容审实"的监管理念,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遥明的法治环境。 二、互联网专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侵犯数据权益导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1、该类案件的特点 这类案件的核心通常图绕誉网略平台对其通过长期经营、大量投入(包括人力、技术、资金)所收集、存偏、处理、如工形成的规模化、整体性数据资源集合主张权益。平台认为这些数据集合并非单一原始数据的简单堆研,而是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遵含了超出愿始信息的增量价值和衍生价值(如商品推荐、用户画像、市趋势分析),构成了其核心竞争资源和商业模式的基础。侵权方则往往辨称数据原始归属于用户或商家,平合不享有排他性权益,或自身行为属于技术创新或中立工具的应用。 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商度集中。首要焦点在于平台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认定。法院在判所时,会综合考量多个维度:数据是否通过合法执议(如同产协议、平台规则)政得投权;平台在数据的采策、清洗、存储、维护、安全防护等方面是否付出了实质性成本;数据集合是否因平台的加工整合而形成了独特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平台是否对数据来取了合理的技术保护挡施(如Robots协设、登录整证、反出机制、P清间频率限制)表明实非育由济通的属性。典型案例(润宝案、天猫索、微信索)均明确指当,虾使原始信息归属于用户或商家,平台对经过其投入形成的整体数据资募某合负享有独立的竞争性权益,二者可以并存。其次的核心焦点是被诉行为的正当性。这涉及到对侵权方所采用技术手段的性质和目的的审查。法院会童点管视行为是否未经授权绕过了平合设置的技术防护措范(如民虫规避封禁、利用Xposed外挂嵌套、OCR识别非公开数据、云服务器群操控账号、突破登录验证等),其行为目的是否在于“搭便车式地损取平台的数据价值进行牟利(如付费提供数据服务、软件销告获利),以及该行为是否实质性替代或破坏了原平自的服务或功能(如“一穿搬家”复制商品、公开展示非公开直播打赏数据、自动化操控微信功能影响生态)。俊权方常以“技术中立”(如OCR、RPA)作为抗辨,但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体应用场景和效果进行判断,蒂技不被用于非法款取数据或突破防护,并导致实质性损害,其中立性机群难以成立。主观状态也是考量因素,例如款件提供者虽有小字体提示需授权却未设置任何验证机制,会被认定为具有损人利已的故意。 在损要后果方面,呈现出多元化和深运性的特点。直接的损害包括平乎合流量损失、交易会被分流、服务鉴负载异常增加导运营成本上升和用户体验下降。更深层次和间接的损害则表观为对平台食良生态的破坏:用户固隐私泄露(如直据打赏数据公开)或使用体验患化(如群整软件导致信息骆扰)而对早合信任废降低,商家可能因数据被轻易复制到其他平合而迁移,进而引发消费者流失的恶性循环,最终瓦解平台基于数锯构建的良性商业模式和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也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效励了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抑制了乎台投入数据治理和创新的积极性。 从法律道用来看,法院慎向于优先并主要造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策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同专条),即认定撞自拓取、复制、使用平台数据资源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晶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在第十二录无法涵盖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援引该法第二条(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一般条款。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对平台方的一定倾斜。平台需要初步证明其对数据采取了保护指范以及存在被侵权的高度可能性(如异常访问日志、反代措施被突玻的证据)。而对于数获取的具体技术半段是合合法正当,法院往往要求截许按权方承租更更的率证黄任(如科料音案中,慧告需证明其声称的OCR技术能相确获取非公开数据),若其无法合理解释效混来源或技术原理,则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而言,这类案件反映了数学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蒸引发的激烈竞争。司法实践通过明确平合对整体数据资源的合法权益边界,严格审查数据获取技术手段的正当性,关注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用户福利的全面影响,旨在平衡数据保护、技术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规则指引。 2、典型案例 (1)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与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浙民终1113号 情概远: 质告系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法营者著。被告在多多商家平台发布“家大师”“上货专家“应月供商家付费使用,在应用徐入淘宝平台的回标商品链接,不仅可以实兑目标商品链接的跨平台复制,还可以实现对应店铺内批量商品链接的复制,所复制内容包含目标链接的商品标题、商品展览图、商品SKU图、规格与车存、商品价格、商品详伤、商品详情图等对应商品的关信总。波诉仪权软件在销售页面使用了“一键上货”“一缝搬家”“支持批量修改宝贝信息”等宣传内容,又将“蔡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使用者请获取投权后事进行商品复制”要示设为较小学偿,用户实施上述择作划程,诉仪权款件也未设置授权验证机制,且其“全店复制“项能仅针游宝平合序设。原鲁认为,被告提供涉案软件服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月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淘宝平台、网络用户(淘宝平台合的商家、消费者及其他平合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产重我害,更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俊权并要求务被告共同赔偿终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万元。 法院认为: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对涉案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期定的情形,构成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