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顾了自 2021 年以来,国际平台经济中工人集体谈判权和集体协议的发展情况。研究发现,虽然部分司法管辖区在集体行动或平台工人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这些进展尚未在地理上普及,主要集中在食品配送/送货行业。此外,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全球大多数平台经济工人仍然没有获得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
新型研究
- 平台经济集体组织和行动的经验研究:研究表明,平台经济中存在草根抗议行动,包括罢工、组织、自我组织、工会化和谈判。全球南北方都存在抗议行动,其中全球南方的抗议行动主要由非正式工人团体领导,全球北方则更有证据表明工会的参与。
- 工人分类和劳动法与竞争法交叉的研究:平台工人分类是平台经济中集体谈判权的关键问题。传统劳动法通常将保护性监管范围限定在那些在具有从属和控制关系的合同安排下工作的工人身上。然而,平台经济中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可能不符合传统劳动法的范围,导致工人无法组织起来并进行集体谈判。
- 平台经济内部的组织方法和策略研究:研究探讨了传统集体谈判模式与平台经济中的参与和工作的性质之间的“契合度”。一些工会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平台将工人分类为自雇人员的合同安排,并主张工人应被视为雇员或依赖承包商,从而获得传统的集体谈判监管结构。
立法发展
- 澳大利亚:2024 年的立法改革为某些自雇平台工人提供了三种形式的监管:
- 工会和平台之间进行的自愿集体协议谈判和注册。
- 公平工作委员会为这些工人设定最低工资和工作条件。
- 允许工人就平台的不公平停用提出索赔。
- 智利:2022 年修改的劳动法赋予平台工人(包括自雇工人)组建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 中国:2021 年修改的工会法允许“新就业形态”工人(包括平台工人)加入和组建工会,并行使集体权利,包括集体谈判。
- 欧盟:2021 年欧盟议会通过的关于改善平台工作条件的指令要求成员国实施可反驳的雇佣关系推定,并鼓励承认所有平台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包括自雇工人。
- 法国:法国议会通过的行业级立法促进了自雇平台工人的集体组织、代表和谈判。
- 新加坡:2024 年通过的《平台工作者法案》为网约车和送货平台工人提供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了“平台工作协会”的注册、监管和治理制度。
集体协议和其他集体谈判成果
- 综合性集体协议:自 2021 年以来,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和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达成了涵盖平台工人工作条件的综合性集体协议。
- 涉及平台工人关系有限方面的协议:奥地利、哥伦比亚、塞浦路斯、法国、吉尔吉斯斯坦、挪威和瑞典等国达成了涉及平台工人关系有限方面的协议,例如工作时间、工资、安全与健康等。
- 自愿工会认可协议:英国达成了自愿工会认可协议,例如 GMB 工会与 Deliveroo 的协议。
- 概述协议原则的总体协议:澳大利亚的运输工人工会与网约车和食品配送平台达成了概述协议原则的协议,而不是设定最低标准。
劳动法与竞争法的交叉发展
-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竞争法为自雇平台工人的集体谈判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因为他们可以参与不受竞争法约束的集体谈判。
- 欧盟: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盟竞争法适用于有关个人自雇人员工作条件的集体协议的指南,为某些自雇平台工人提供了集体谈判的可能性。
劳动法个人范围诉讼
- 英国:英国最高法院在 Independent Workers of Great Britain v. Central Arbitration Committee & another 案中裁定,Deliveroo 骑手没有与 Uber 处于雇佣关系中,因此没有权利组建工会或进行集体谈判。
- 荷兰:荷兰最高法院裁定,Deliveroo 荷兰 BV 的送货司机是 Deliveroo 的雇员。
- 新西兰:新西兰就业法院裁定,Uber 的四名司机在为 Uber 开车时是 Uber 的雇员。
- 韩国:韩国最高法院裁定,TADA 平台的司机是 SOCAR 的雇员,公司终止其“自由职业”司机职务的行为构成不公平解雇。
结论
总体而言,平台工人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仍然是一个挑战。虽然一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全球大多数平台经济工人仍然没有获得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未来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平台经济特点的集体谈判模式,并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劳动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