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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此类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受此类提交要求约束。是 ☐ 否 ☒ 请勾选是否在前12个月内(或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间)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规则405 of S-T条例(本章§232.405)要求提交的每份互动数据文件。是 ☒ 否 ☐ 请勾选相应标记以表明注册人是否为大型加速申报公司、加速申报公司、非加速申报公司、小型报告公司或成长型新兴公司。参见《交易所法案》第12b-2规则中“大型加速申报公司”、“加速申报公司”、“小型报告公司”和“成长型新兴公司”的定义。 如果一个新兴成长公司,如果注册人已选择不使用延长过渡期以遵守第13(a)节交易所法规定的任何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请用对勾标记☐ 请勾选表示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的定义)。是 ☒ 否 ☐ 截至2025年6月27日,注册人已发行且在外的 Class A普通股为3,001,500,000股,面值为每股0.0001美元,以及 Class B普通股为7,503,750,000股,面值为每股0.0001美元。 文获取公司2025年3月31日止季度10-Q表格目录 页面 第一部分。财务信息项目1。2025年3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1 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运营简报(未经审计)2截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至2025年1月13日(期初)期间股东权益变动简述3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的现金流量表简要说明(未经审计)4精简财务报表注释(未经审计)5第二项。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15第3项。市场风险的数量和质量披露17第4项。控制和程序17第二部分。其他信息项目1。法律诉讼18第一项a。风险因素18 第一部分 - 财务信息 (1) 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4月29日,公司通过增资,分别向主承销商发行了575,000股和1,178,750股B类普通股,因此主承销商已购买并持有总计7,503,750股B类普通股。所有股份和每股数据均已追溯列示。 (2) 包括最高达978,750股B类普通股,这些股票可能因持有人而被没收,具体取决于承销商超额认购权行使的程度(注释5)。2025年5月19日,公司完成了其首次公开发行并销售了3,000,150,000股单位,其中包括3,915,000股单位是根据承销商购买额外单位以覆盖超额认购的完全行使期权而销售的,因此978,750股B类普通股不再可能被没收。 随附注释是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温恩收购公司2025年1月13日(期初)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简明经营报表 (1) 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4月29日,公司通过增资,分别向主承销商发行了575,000股和1,178,750股B类普通股,因此主承销商已购买并持有总计7,503,750股B类普通股。所有股份和每股数据均已追溯列示。 (2) 排除最高978,750股B类普通股,若承销商未全部或部分行使超额认购权,这些股票将被没收(参见注释5)。2025年5月19日,公司完成了其首次公开募股并出售了3,000,150,000股,其中包括3,915,000股是根据承销商行使购买额外股份以覆盖超额认购权的全部权利而出售的,因此978,750股B类普通股不再被没收。 随附注释是未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文氏收购公司股东权益减值变动表(2025年1月13日(期初)至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 2025年4月28日和2025年4月29日,公司通过增资,分别向主承销商发行了575,000股和1,178,750股B类普通股,因此主承销商已购买并持有总计7,503,750股B类普通股。所有股份和每股数据均已追溯列示。 (2) 包括最多978,750股B类普通股,如果承销商未完全或部分行使超额配售权,这些股票将被没收(见注释5)。2025年5月19日,公司完成了其首次公开募股并出售了3,000,150,000股,其中包括3,915,000股是根据承销商完全行使购买额外股份以覆盖超额配售的选项而出售的,因此978,750股B类普通股不再被没收。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注意 1. 组织和业务运营描述 温收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旨在促成与一个或多个企业(以下简称“业务组合”)进行合并、兼并、股份交换、资产收购、股份购买、重组或类似业务组合。公司未选择任何特定的业务组合目标,且公司或其代表任何人未与任何业务组合目标就与公司进行首次业务组合事宜进行任何实质性讨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尚未开展任何业务。2025年1月13日(成立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所有活动均与公司的设立及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相关,具体描述见下文。公司最早将在其首次业务组合完成后才会产生经营收入。公司将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所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利息收入形成非经营性收入(定义见下文)。公司已选择12月31日为其财年结束日。 公司的保荐人为文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注册说明书于2025年5月15日被宣告生效。2025年5月19日,公司以每股10.00美元的价格完成了30,015,000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这将在注释3中进行讨论,其中包括承销商的3,91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全部行使,产生3亿美元的总收入。 随着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关闭,公司向主承销商和首次公开发行(IPO)的承销商代表康曼德·菲茨杰拉德公司(Cantor Fitzgerald & Co.)出售了总共7,220,000份私募认股权证(以下简称“私募认股权证”),每份认股权证的价格为1.00美元,总计7,220,000美元。在那7,220,000份私募认股权证中,主承销商购买了4,610,000份私募认股权证,康曼德·菲茨杰拉德公司购买了2,610,000份私募认股权证。每整份认股权证授权持有人在每股11.50美元的价格购买一股A类普通股。 交易成本共计20,196,742美元,包括5,220,000美元的现金承销费、14,289,750美元的递延承销费以及686,992美元的其他发行费用。 公司的业务组合必须与一个或多个目标企业组合,其公允市场价值合计至少等于信托账户(见下文定义)净余额的80%(不包括递延承销折让金额和在信托账户赚取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在签署进入业务组合协议时。但是,公司只有当业务组合后的公司拥有或收购目标公司50%或更多的流通有表决权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足以使其不需要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修订版)(“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时,才会完成业务组合。没有保证公司能够成功完成业务组合。 自2025年5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从单位销售所得及私募认股权证销售所得的净收益中300,150,000美元(每单位10.00美元)将存入由大陆证券过户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信托账户(“信托账户”),并将仅投资于期限为185天或更短的美国政府国债或符合《投资公司法》第2a-7条规定的货币市场基金,该基金仅投资于直接美国政府国债;以这种形式持有这些资产旨在临时使用,唯一目的是促进预期的业务合并。为了降低该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投资公司法》所指的投资公司的风险——随着该公司持有的信托账户投资时间的延长,该风险会增加——该公司可以随时(根据管理团队对公司可能成为《投资公司法》所指的投资公司所有相关因素的持续评估),指示受托人清算信托账户中的投资,并将资金以现金形式或银行活期存款账户的形式存入信托账户。除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可能产生的利息可以释放给该公司以支付其税款(如有)之外,首次公开发行所得及私募认股权证销售所得的资金将不会从信托账户中释放,直至最早发生以下情况之一:(i)该公司初始业务合并完成;(ii)若该公司未能于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的24个月内完成初始业务合并或在该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更早清算日期之前无法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完成窗口”),该公司公众股份被赎回,但须遵守适用法律,或(iii)该公司为与股东投票修改公司修订后的章程和细则有关,适当提交的公司公众股份赎回,目的是:(A)修改公司就初始业务合并允许赎回的义务的性质或时间,或若公司在完成窗口内未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则赎回公司100%的公众股份,或(B)关于与股东权利或初始业务合并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存入信托账户的收益可能会受到该公司债权人(如有)的索赔,这些索赔可能优先于该公司公众股东的索赔。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公司将向其公众股东提供在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后赎回其全部或部分公众股份的机会,具体方式为:(i)在召开批准初始业务合并的股东会决议时,或(ii)通过要约收购而无需股东投票表决。公司是否寻求股东批准拟议的初始业务合并或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将由公司自行决定,完全取决于其自主裁量。公众股东有权以每股价格赎回其股份,该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初始业务合并完成前两个工作日止在信托账户中存入的总额(包括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扣除应缴税款)),除以当时流通的公众股份数量,并受限于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时,信托账户中的金额为每股10.00美元。 可赎回的普通股按照赎回价值入账,并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会计准则编号(“ASC”)第480号主题“区分负债与权益”被归类为暂时性权益。 公司将只有完成窗口的期限来完成初步业务组合。但是,如果公司在完成窗口内无法完成其初步业务组合, 公司在完成窗口期后,在不迟于十 个工作日,以尽可能快的合理速度,赎回公众股份,赎回价格为每股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此时存放在信托账户中的总金额,包括信托账户中持有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应纳税款和至多 $100,000 的用于解散费用的利息),除以当时流通的公众股份数量,该赎回将构成对公众股份的充分和完全支付,并将完全消灭公众股东作为股东的权益(包括进一步获得清算或其他分配的权利,如有),但需遵守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债权人提出的索赔的义务,并遵守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发起人、高管和董事已与公司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协议,他们同意:(i)放弃与其创始人股份和公众股份相关的初始业务组合完成的赎回权;(ii)放弃与其创始人股份和公众股份相关的股东投票批准公司修订后的章程和细则的赎回权;(iii)如果公司在完成窗口期内未能完成初始业务组合,则放弃其创始人股份从信托账户获得的清算分配权,但若公司在完成窗口期内未能完成初始业务组合,他们将有权获得其持有的任何公众股份从信托账户获得的清算分配权以及从信托账户外资产获得的清算分配权;(iv)对在其持有的任何创始人股份以及在任何初始公开募股期间或之后购买的公众股份(包括在公开市场和非公开交易中购买的股份,排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第14e-5条要求其购买的股份,该部分股份不会投票赞成批准业务组合)进行投票,以赞成初始业务组合。 公司的发起人已同意,如果第三方因向公司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产品,或公司已与其达成书面意向书、保密或其他类似协议或业务合并协议的潜在目标公司,导致信托账户中的资金减少到低于(i)$10.00每股和(ii)信托账户清算日期时信托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每股金额中较低者以下,则其将向公司承担责任,但此责任不适用于已放弃信托账户中所有资金任何权利的任何第三方或潜在目标公司(无论该放弃是否可执行),也不适用于根据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商的某些责任进行的赔偿要求,包括1933年《证券法》(修订版)下的责任(该《证券法》)。然而,公司并未要求发起人保留此类赔偿义务,也未独立核实发起人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其赔偿义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