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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调查报告

2024-12-18 中证投服中心 程思齐Sophie
报告封面

第一部分报告背景情况概述一、数据来源及问卷特征为深入了解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中证投服中心持续开展投资者知权行权维权状况调查。本年度调查聚焦于调查前12个月进行过A股交易的投资者,采用线上问卷作答的方式,调查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最终获得53265份有效问卷样本,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各地区样本数量分布如下:北部地区5083份,东部地区9339份,中部地区11824份,南部地区16719份,西部地区10300份。①本报告调查问卷②主要呈现如下特征:一是对投资者身份进行类型化界分。为明晰投资者不同情境下的身份称谓,增强投资者股东意识,问卷从投资者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客户、上市公司股东这两种身份角度开展知权行权维权调查。二是聚焦投资者知权、行权的权利类型。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13项基本权利③,但考虑到资本市场投资者作为上①其中,北京证监局覆盖北部地区投资者、上海证监局覆盖东部地区投资者、湖北证监局覆盖中部地区投资者、陕西证监局覆盖西部地区投资者、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监局覆盖南部地②根据需验证问题的具体情况,问卷设计的问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单选题各部分比例相加约等于100%(四舍五入的原因),多选题各部分比例相加一般会超过100%。③这13项基本权利为公司法所赋予,包括查阅权、建议质询权、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决议撤销诉讼权、独立董事提名权、股东代位诉讼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区投资者。 -1- -2-市公司股东的特殊性,投资者行权频次最高的三项核心权利是知情权、表决权及收益权。因此,问卷将验证投资者知权、行权的权利类型聚焦到这三种主要权利。二、投资者基本情况本报告针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入市时长及持股市值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分析。结果显示,投资者在这些方面的基本情况与去年相仿,主要特征概括如下:第一,投资者年龄整体较为年轻。如图1所示,受访投资者年龄分布状况主要集中在18-29岁、30-39岁、40-49岁区间,60岁以下占比达94.16%。图1投资者年龄第二,投资者普遍具备较高的教育水平。如图2所示,58.31%的投资者学历为本科,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投资者比例高达87.75%,绝大多数投资者均接受过高等教育。 -3-第三,投资者大部分为近10年内入市。图3显示,近10年入市投资者较多,69.4%的投资者为近10年入市。其中入市6-10年的投资者占比最高、达到28.5%,共有40.9%的投资者为近5年入市。另外,入市11-20年的投资者占比也达到了23.13%。这表明,在过去10年特别是过去5年中,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进入了资本市场。图3投资者入市时间第四,投资者结构以小户和散户为主,持仓市值主要集中在50万以下。截至调查前,投资者的持仓市值在10万以下的占比38.19%,10-50万占比36.29%。另外,50-300万占比20.2%;300-1000万占比3.67%;而持仓1000万以上的仅 -4-占1.64%。这些数据与历年情况类似,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仍是以小户、散户为主。 第二部分投资者知权状况一、作为证券公司客户对相关权利的知晓状况在资本市场,投资者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其权利实现往往伴随着证券公司须履行的相应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中的权利保障及投资者回访机制是确保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其规范依据源于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基于此,本部分将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投资者对其自身权利的认知状况。(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晓状况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制首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全面评估投资者。在证券销售及服务提供过程中,证券公司是否充分掌握了客户的基本情况、财产与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与经验以及专业能力等信息,是评估其合规性的重要一环。80.5%的投资者确认证券公司做到了这一点,7.39%的投资者则否认,另有12.11%的投资者表示对此情况不清楚。其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评估投资产品及服务的潜在风险,并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即切实履行风险提示的职责。关于这方面的实践情况,如图7所示,79.19% 度之一。 -5- -6-的投资者确认证券公司已向其揭示业务风险;78.14%的投资者指出,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证券公司提醒他们阅读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76.67%的投资者表示,证券公司向他们提供了风险揭示书以供确认。然而,也有9.88%的投资者表示,证券公司未执行上述任何一项风险提示措施。图7证券公司履行告知及风险提示义务的情况最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仅决定了投资者能否进入资本市场的特定板块,还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身份界限。对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宽严程度的检测,68.01%的投资者表示目前的标准是合理的;13.23%的投资者认为太严格;3.99%的投资者则认为太宽松;还有14.78%的投资者对此表示不清楚。总而言之,大多数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义务的表现持认可态度,并且认为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是合理的。(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保障 -7-开立证券账户,标志着一般民事主体正式转变为投资者。自此,证券交易成为投资者行为的核心,而这一行为需通过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来完成,这也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关键环节。因此,规范此阶段证券公司的行为,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报告从以下两方面来验证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权利保障状况。第一,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管理及资金服务时的合规性。6.5%的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违背其委托为其买卖证券;9.72%的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接受了其全权委托;10.67%的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未经其委托,擅自为其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其名义买卖证券;6.59%的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诱导其进行了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还有4.85%的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违规为其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和服务;除此之外,82.71%的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未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第二,关于证券公司宣传证券交易佣金时是否采用“零佣”“免费”等表述的问题。80.79%的投资者选择了否;7.44%的投资者选择了是;还有11.77%的投资者对此表示不清楚。(三)投资者回访落实中的权利知晓状况投资者回访制度作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亮点,对于持续跟踪投资者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 -8-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报告亦对此进行了验证。关于证券公司的回访情况,79.93%的投资者选择了进行过回访;8.63%的投资者选择了否;另有11.44%的投资者对此表示不清楚。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对相关权利的知晓状况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后,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受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保护。在成为股东前,投资者会评估自身知识水平和考量投资因素;成为股东后,与上市公司的沟通交流成为必然,这直接关系到其权利。因此,本部分将从这些方面考察投资者对相关权利的知晓情况。(一)投资者自身知识检测及选股考量因素当被问及“作为上市公司投资者,在买入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过程中,您是否认为已具备足够的股票市场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时,63.52%的投资者选择了具备;19.02%的投资者选择了不具备;还有17.46%的投资者表示不清楚。这表明大部分投资者对自己从事股票投资的知识储备还是比较有信心的。投资者在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如图8所示,67.14%的投资者选择了公司治理、业绩、估值、所处行业等因素;57.68%的投资者主要根据对股票的技术分析买入;32.87%的投资者依据推荐选择股票;还有16.81%的投资者对以上均不关注,主要凭个人感觉买入。 (二)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沟通状况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对于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提升公司质量及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为探究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沟通现状,本报告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调查。第一,关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沟通频次,21.89%的投资者会经常与上市公司沟通;38.26%的投资者偶尔与上市公司沟通;39.85%的投资者表示没有与上市公司进行过沟通。第二,在曾与上市公司沟通的投资者群体中,沟通体验各有不同。52.06%的投资者表示与上市公司间沟通顺畅度一般;35.43%的投资者表示沟通顺畅;12.51%的投资者表示沟通不顺畅。第三,对于已与公司沟通的投资者,当被问及上市公司是否在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以收集并回应咨询、投诉及建议,并更新相关信息时,65.11%的投资者表示有此专栏,14.37%的投资者表示无,而20.52%的投资者则不清楚该情 -9- -10-况。显示,36.77%的投资者表示目前无障碍,这一比例要低于2023年;42.55%的投资者认为障碍源于自身缺乏与上市公司沟通的能力和经验,相较于2023年有所提升,占比最高;34.5%的投资者指出沟通渠道存在障碍;24.17%的投资者则认为是上市公司态度不佳导致的沟通障碍。资者对这三项权利的了解情况,本报告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关注程度各异。图10显示,在各项权利中,知情权以66.5%的占比位居榜首,投资者借此可查阅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指标等信息。收益权受关注程度也颇高,占比达64.23%,这主要涉及分红、送股等方面。表决权同样备受重视,52.06%的 第四,关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时遇到的障碍,图9图9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存在的障碍(三)投资者对知情权、表决权及收益权的知悉状况知情权、表决权及收益权对投资者至关重要。为考察投第一,当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不同权利类型受 -11-投资者较为关注,比如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值得注意的是,仍有14.02%的投资者表示对这三项权利并不了解。图10投资者作为股东关注的权利类型第二,在关注收益权的投资者群体中,作为股东,他们对不同投资回报的在意程度有所差异。高达68.38%的投资者既看重因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也重视公司分红;而21.31%的投资者仅关注高股价带来的收益;另外10.31%的投资者则只在意公司分红。第三,在关注知情权的投资者中,作为股东,他们对查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知晓情况备受关注。其中,信息披露文件涵盖临时报告、年度报告等。高达90.78%的投资者明确表示知道可查阅这些文件,而仅有9.22%的投资者表示并不清楚。第四,对于关注表决权的投资者,他们作为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并进行投票。约76.79%的投资者了解这一权利,而剩余23.21%的投资者则不清楚该 -12-权利的存在。 第三部分投资者行权状况关于投资者行权状况,本报告首先调查了投资者行使知情权、表决权及收益权的情况;其次统计了投资者的行权意愿及未行使权利的主客观因素;最后立足于中证投服中心示范引领行权,重点关注了投资者对中证投服中心行权工作的关注度和期许。一、知情权、表决权及收益权行使状况本报告将验证投资者行权的权利类型聚焦于知情权、表决权及收益权。(一)知情权行使状况本报告主要从行使知情权的频次、渠道、便利度及披露信息简明可读性等方面验证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状况,调查第一,对于关注知情权的投资者,其中54.31%的投资者在2024年未行使过知情权;35.03%的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次数是1-3次;5.86%的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次数是4-6次;4.79%的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次数超过7次。第二,关于知情权的行使渠道,图11显示,82.78%的投资者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炒股软件、东方财富、同花顺等金融终端来收集或者查看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78.22%的投资者是通过上市公司网站或交易所网站,占比紧 -13-显示: -14-随其后;还有58.63%的投资者是通过四大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这说明移动端现在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图11知情权行使渠道第三,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便利度,67.53%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