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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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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

青岛市节能降碳领域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汇编 政策法规——税费优惠 青岛市能源保障中心编 第一篇政策法规 目录 五、税费优惠1 1.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 2.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4 3.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7 4.工信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9 二、税费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范围 该《指引》共梳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涵盖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体现了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和激励作用。 二、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支持环境保护方面,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 《指引》涵盖了6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水土保持税费优惠等。 二是促进节能环保方面,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指引》梳理了20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三是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我国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 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全面绿色转型。《指引》涵盖了相关的21项税费优惠政策。 四是推动低碳产业发展方面,《指引》梳理了9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等,旨在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在56项优惠政策中,我国在支持绿色转型方面力度大、范围广,不少项目直接“免征”税费。其中,在“节能环保”方面,免征税费项目包括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等。 三、节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五)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手机扫码查看全文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 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7年9月6日 手机扫码查看全文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2021年第36号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手机扫码查看全文 工信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2024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2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38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9—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7月9日 手机扫码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