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巴黎协定》实施工作取得进展: 缔约方会议通过多项决定,为《巴黎协定》的实施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奠定了基础。包括工作方案、长期气候资金、气候资金问题高级别部长级对话、实施和力度、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塔拉诺阿对话等内容。
- 气候资金问题: 欢迎发达国家缔约方根据第1/CP.16号决定,在2020年之前每年共同筹集1,000亿美元的目标前进。鼓励发达国家缔约方继续加大力度筹集气候资金,并争取在减缓资金和适应资金之间达成更好的平衡。
- 实施和力度: 强调加大2020年前的力度可为加大2020年后的力度奠定坚实基础。请各缔约方按照《巴黎协定》第四条第十九款,在2020年之前通报本世纪中叶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特别报告: 欢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提供关于全球升温1.5°C的特别报告,并邀请缔约方在附属机构和理事机构所有相关议程项目下的讨论中运用报告中的信息。
- 塔拉诺阿对话: 承认“塔拉诺阿对话”是一个包容各方的参与性进程,激励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进行交流,并邀请缔约方在拟定国家自主贡献和努力加强2020年前的实施和力度过程中,将“塔拉诺阿对话”的成果纳入考量。
- 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 决定建立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促进工作组,并决定促进工作组的代表任期三年,不得连任两届。
- 长期气候资金: 赞赏地欢迎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2018年气候资金流量两年期评估和概览,并决定2019年和2020年长期气候资金问题会期研讨会将重点讨论气候资金的效力,包括提供和筹集的资金的结果和影响。
- 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的报告: 赞赏地欢迎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提交《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并核可资金问题常设委员会2019年工作计划。
- 绿色气候基金: 欢迎绿色气候基金提交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并决定根据第1/CP.21号决定第61段,向绿色气候基金转交第3/CMA.1号决定第4段所述决定中所载的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指导意见。
- 全球环境基金: 欢迎全球环境基金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报告,并决定根据第1/CP.21号决定第61段,向全球环境基金转交第3/CMA.1号决定第4段所述决定中所载的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指导意见。
- 实施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 通过第7/CMA.1号决定附件所载的实施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的模式、工作方案和职能,用于论坛在《公约》之下开展的工作。
- 国家适应计划: 承认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家适应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进程中取得了进展,并确认缔约方宜对国家、次国家和地方层面努力开展的适应行动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增进对适应进展的了解。
- 适应委员会: 欢迎适应委员会的报告,并鼓励缔约方和各组织在规划和实施适应行动时借鉴2018年举行的区域技术专家会议的成果,并在2019年继续组织此类会议,以期加强适应行动及其总体一致性。
- 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 欢迎: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执行委员会在执行五年期滚动工作计划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流离失所问题工作组的报告以及该工作组为响应第1/CP.21号决定第49段的要求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广义流离失所问题所做的全面评估、苏瓦专家对话的报告。
- 审查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问题专家咨询小组的职权范围: 决定将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问题专家咨询小组的任期延长八年,并将其更名为专家咨询小组。
关键数据和研究结论
- 全球气候资金流动: 在2015-2016年期间,全球气候资金流动增加了17%,高绑定气候资金估计从2014年的5840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6800亿美元,再到2016年的6810亿美元。
- 气候资金来源: 双边气候资金流动和通过多边发展银行提供的资金有所增加,而多边气候基金的流动则有所波动。
- 气候资金用途: 对减缓的支持仍然大于对适应的支持,但公共气候资金流动中用于适应和减缓的比例有所增加。
- 气候资金地域分布: 亚洲是公共气候资金流动的主要接收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也获得了相当一部分资金。
- 气候资金管理: 气候变化重点领域的资金有所减少,但气候变化风险在金融部门日益受到关注。
总结
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通过多项决定,为《巴黎协定》的实施和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奠定了基础。会议强调了加大2020年前减缓和适应努力的必要性,并呼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气候资金、长期气候资金、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平台、绿色气候基金、全球环境基金、实施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国家适应计划、适应委员会、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以及审查非《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问题专家咨询小组的职权范围等多项决定,以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