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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谦发展: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

2025-05-27港股财报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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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谦发展: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INFINITYDEVELOPMENTHOLDINGSCOMPANYLIMITED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40)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告 星谦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中期业绩,连同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同期之比较数 字如下: 简明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附注 千港元 (未经审核) 千港元 (未经审核) 收益 4 409,306 332,498 销售成本 (255,912) (207,580) 毛利 153,394 124,918 其他收入 5,331 6,087 其他收益及亏损 5,881 896 贸易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 收款项拨备 (3,000) (5,000) 销售及分销成本 (25,274) (22,622) 行政费用 (65,548) (53,005) 经营所得溢利 70,784 51,274 融资成本 (934) (1,357) 应占联营公司(亏损)╱溢利 (150) 752 除税前溢利 69,700 50,669 所得税开支 5 (13,091) (9,678)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溢利 6 56,609 40,991 每股盈利 –基本 8(a) 10.05港仙 7.28港仙 –摊薄 8(b) 不适用 不适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千港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期内溢利56,60940,991 其他全面收益: 将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 股本工具公平值变动27997 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于出售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 债务工具时就转拨至损益之金额作出的重新分类调整 – 83 换算海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18,863) 123 (18,863) 206 期内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 (18,584) 303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全面收益总额 38,025 41,294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于二零二五年于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九月三十日 附注千港元千港元 (未经审核)(经审核) 非流动资产投资物业 3,000 3,000 物业、机器及设备 79,563 84,300 使用权资产 40,841 39,421 无形资产 5,246 5,632 于联营公司的投资 9,121 9,271 会籍债券 1,080 1,080 按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金融资产 3,056 2,777 收购物业、机器及设备时支付的按金 55,600 30,876 非流动资产总额 197,507 176,357 流动资产存货 74,942 71,459 贸易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其他应收款项 9 204,191 218,323 按摊销成本列账的债务工具 13,360 10,023 受限制银行存款 21,461 21,382 银行及现金结余 321,728 321,885 流动资产总额 635,682 643,072 流动负债贸易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及其他应付款项 10 157,324 152,023 租赁负债 2,867 1,739 银行贷款 31,000 39,000 即期税项负债 37,408 32,370 流动负债总额 228,599 225,132 流动资产净值 407,083 417,940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604,590 594,297 非流动负债租赁负债 5,110 2,732 递延税项负债 8,313 8,002 非流动负债总额 13,423 10,734 资产净值 591,167 583,563 资本及储备股本 5,634 5,634 储备 585,533 577,929 权益总额 591,167 583,563 附注 1.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P.O.Box31119GrandPavilion,HibiscusWay,802WestBayRoad,GrandCayman,KY1-1205,theCaymanIslands。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分别为香港干诺道中133号诚信大厦22楼2201-2202室及澳门新口岸北京街202A-246号澳门金融中心16楼A-D室。本公司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制鞋厂所使用的胶黏剂、处理剂、硬化剂及硫化鞋胶黏剂相关产品。 2.编制基准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适用披露规定而编制。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应与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全年综合财务报表一并阅读。会计政策(包括管理层于应用本集团会计政策时所作出之重大判断及估计不确定因素之主要来源)及编制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使用之计算方法与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全年综合财务报表所使用者一致。 3.采纳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会计准则 (a)本集团采纳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 本集团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起首次应用下列修订: •将负债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及附带契诺的非流动负债-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 •财务报表的列报-借款人对含有按要求偿还条款的定期贷款的分类-香港诠释第5号(经修订); •售后租回的租赁负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之修订;及 •供应商融资安排-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之修订。由于采纳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本集团对借贷分类之会计政策作出如下变动: “除非于报告期末本集团有权延迟偿还负债直至报告期后最少十二个月,否则借贷应 分类为流动负债。” 该新政策并无导致本集团之借贷分类出现变动。本集团并无因采纳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之修订而作出追溯调整。 除上述事项外,本集团并无因采用其他经修订的准则或经修订的解释而改变其会计政策或作出追溯调整。 (b)已颁布但尚未获本集团采纳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之影响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香港会计师公会修订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以协助实体决定某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以及在不可兑换时应使用何种即期汇率。该等新规定将适用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报告期间。管理层预期该修订不会对综合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该准则于二零二七年十月一日或之后开始之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并可提早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对财务报表的列报引入重大变动,重点为损益表中列报的财务表现资料,其将影响本集团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及披露财务表现的方式。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引入的主要变动涉及(i)损益表的结构;(ii)管理层界定之绩效指标(指替代或非公认会计原则绩效指标)的规定披露;及(iii)加强资料汇总及分类的要求。管理层现正评估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对综合财务报表的列报及披露的影响。 4.收益及分部资料经营分部资料 本集团仅有一个经营及可报告分部。管理层根据向本集团主要营运决策者(“主要营运决策者”)(即执行董事)报告的资料厘定经营分部。由于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制鞋厂所使用的胶黏剂、处理剂、硬化剂及硫化鞋胶黏剂相关产品,主要营运决策者按本集团整体为基准评估经营业绩及分配资源。 未呈列分部资产及负债分析是由于主要营运决策者并非基于此类分析进行资源分配及业绩评估。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 (未经审核) 千港元 (未经审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范围内来自客户合约的收益按主要产品或服务项目细分 -销售货品 409,306 332,498 5.所得税开支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千港元千港元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即期税项 -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 785 190 -澳门所得补充税 7,998 6,096 -越南企业所得税(“越南企业所得税”) 3,430 1,278 -印尼公司所得税(“印尼公司所得税”) 3,083 1,224 15,296 8,788 往期间超额拨备 -澳门所得补充税(2,168)(226)-越南企业所得税 (348) (354) (2,516) (580) 12,780 8,208 本期间拨备 过 递延税项3111,470 13,0919,678 中国企业所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越南企业所得税、印尼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 (“新加坡公司所得税”)、印度公司所得税(“印度公司所得税”)及台湾公司所得税(“台湾公司所得税”)按各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以适用税率计算。 除下文所述适用于一间于中国之本公司附属公司的优惠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于中国之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须按25%(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2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由于于中国之本公司其他附属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并未产生应课税溢利,故未就中国企业所得税作出拨备。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法规,一间于中国之本公司附属公司珠海市泽涛黏合制品有限公司(“珠海泽涛”)获相关中国政府部门认可为高新技术企业,故珠海泽涛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可享有15%(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15%)的优惠中国 企业所得税税率。珠海泽涛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之中国企业所得税拨备乃根据期内应课税溢利减结转之税项亏损作出。 根据澳门相关法律及法规,实体被划分为A组(“A组”)及B组(“B组”)纳税人。A组纳税人指备存妥善会计账簿及纪录、资本额为1,000,000澳门元(“澳门元”)及以上,或过往三年内的年均可课税溢利超逾1,000,000澳门元的公司。B组纳税人则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纳税 人。A组纳税人根据其实际应课税溢利予以评税,而B组纳税人根据澳门财政局所确定的视作溢利予以评税。本集团拥有A组纳税人及B组纳税人。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A组纳税人的澳门所得补充税乃根据实际应课税溢利中超逾600,000澳门元的部分按12%(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12%)之税率计算,而B组纳税人的澳门所得补充税乃根据视作溢利中超逾600,000澳门元的部分按12%(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12%)之税率计算。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相关法律及法规,于越南之本公司附属公司须按20%(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20%)之税率缴纳越南企业所得税。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印尼”)相关法律及法规,于印尼之本公司附属公司须按22%(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22%)之税率缴纳印尼公司所得税。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相关法律及法规,一间于新加坡之本公司附属公司ZhongBuDevelopmentSingaporePte.Ltd.(“ZhongBuSingapore”)须按17%(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