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税制体系包含两个生效的税收协定,均提供相互协商程序(MAP)以解决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和应用争议。该国的MAP机制符合行动14最低标准中关于税制网络的部分要求,但存在一些不足。
核心观点:
-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税收协定大多遵循OECD模型税收协定的第25条第1至3段,但其中一个协定未包含第25条第1段第二句,即纳税人提交MAP请求的期限不足三年。
- 多米尼加共和国已建立MAP项目,但经验有限,MAP库存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加了200%,且所有案件均超过24个月的平均处理时间。
-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MAP指南详细说明了MAP的可用性和使用方式,但未包含税务机关的联系方式。
- 多米尼加共和国不允许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的追溯调整,且其MAP机制在防止争议方面存在不足,因为没有双边APA项目允许追溯调整。
-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MAP指南未说明MAP与审计和解之间的关系。
关键数据:
- 2018-2022年,多米尼加共和国的MAP库存从1个案件增加到4个案件,其中仅1个案件在2022年关闭,且该案件由缔约方单独处理。
-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MAP统计数据显示,所有案件均超过24个月的平均处理时间。
研究结论:
- 多米尼加共和国需要修改其中一个税收协定,使其符合行动14最低标准中关于纳税人提交MAP请求期限的要求。
- 多米尼加共和国应发布包含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的MAP指南,并建立双边磋商或通知程序,以便在纳税人提交的MAP请求不被认为是合理的情况下,其他税务机关可以提供其意见。
- 多米尼加共和国应允许在适当情况下追溯调整双边APA,并提供充足的资源以解决MAP案件。
- 多米尼加共和国应在其MAP指南中说明MAP与审计和解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