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nada 目前与 13 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四份税收协定,其中两份包含相互协商程序(MAP)条款。然而,Grenada 缺乏解决 MAP 案件的实践经验,且其 MAP 机制在 Action 14 最小标准下仅满足不到一半的要求。
税收协定网络
Grenada 的四份税收协定均有效,但其中只有两份包含 MAP 条款。这些协定通常遵循 OECD 模式税收公约第 25 条第 1 段至第 3 段的规定,但与 Action 14 最小标准不一致。Grenada 计划通过双边谈判更新所有税收协定,以符合最小标准的要求,但尚未制定具体计划。
MAP 指南和 MAP 简介
Grenada 没有发布 MAP 指南或 MAP 简介。指南应包括税务机关的联系信息以及纳税人提交 MAP 请求的方式和形式,并应提供有关 MAP 运作方式、适用性、仲裁、国内救济以及其他相关主题的信息。
MAP 统计和相关分析
Grenada 报告称,其 MAP 功能组织不当,人员培训不足,且面临资源限制。尽管其 MAP 功能在原则上独立于税务审计部门,但由于缺乏 MAP 统计数据,无法评估其是否满足 24 个月的平均解决时间框架。
Action 14 最小标准的实际应用
Grenada 没有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计划,因此无法评估 APA 的撤回情况。Grenada 没有在税收协定中包含允许纳税人向任何一方缔约方税务机关提交 MAP 请求的条款,也没有建立双边磋商或通知程序。Grenada 报告称,其允许在转让定价案例中提供 MAP 访问权限,但未限制在审计和解案例中提供 MAP 访问权限。Grenada 没有发布 MAP 指南,因此没有提供有关仲裁立场的信息。Grenada 报告称,其将实施所有 MAP 协议,但由于相关税收协定中缺乏必要的条款,存在无法及时实施协议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