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gua and Barbuda 的税制网络较小,包含四个税制,其中三个提供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税制相关的争议。该地区尚未解决任何 MAP 案件,总体上符合 BEPS 行动 14 最低标准的一半要素。
税制网络:所有四个税制均有效,其中三个包含 MAP 条款,通常遵循 OECD 模式税制第 25 条第 1 段至第 3 段的规定。但其中两个税制未包含第 25 条第 3 段第 1 句和第 2 句,以及第 25 条第 2 段第 1 句和第 2 句的相关规定。Antigua and Barbuda 计划通过双边谈判更新所有税制,以符合行动 14 的最低标准,但尚未制定相关计划。
MAP 指南和 MAP 简介:Antigua and Barbuda 没有发布 MAP 指南或 MAP 简介。MAP 指南应包括联络机构和纳税人提交 MAP 请求的方式,以及 MAP 的运作方式、适用规则、纳税人权利和角色、MAP 在转移定价、反滥用条款、多边争端和真诚的外国发起的自我调整案件中的可用性、多年度解决 recurring 问题的可能性、税收征管暂停的可能性、利息和罚款的考虑以及 MAP 协议执行的步骤和时间等。
MAP 统计:Antigua and Barbuda 未根据 MAP 统计报告框架报告 2018-21 年的 MAP 统计数据,但报告了 2022 年的数据,并指出在此期间没有 MAP 案件。该地区没有与条约伙伴建立沟通、监控和管理 MAP 案件负荷的系统。
MAP 的实际应用:Antigua and Barbuda 没有双边预定价安排(APA)计划,因此没有评估预防争议的要素。该地区满足行动 14 最低标准中关于 MAP 可用性和获取的一些要求,但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未收到任何 MAP 请求。此外,Antigua and Barbuda 没有建立明确的双边咨询或通知程序,以处理其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没有根据的情况。该地区也没有清晰的 MAP 指南,并且没有提供其 MAP 简介。
MAP 案件的解决:Antigua and Barbuda 的主管当局完全独立于税务机关的审计职能,其组织是充足的,并且使用的绩效指标适合执行 MAP 职能。然而,Antigua and Barbuda 未根据 MAP 统计报告框架提交所有适用年份的 MAP 统计数据。
MAP 协议的实施:Antigua and Barbuda 的主管当局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达成任何需要执行的 MAP 协议。该地区没有实施 MAP 协议的国内法律框架,也没有关于实施 MAP 协议的时效性规定。
改进建议:Antigua and Barbuda 需要通过双边谈判更新其税制,以包含第 25 条第 3 段第 1 句、第 25 条第 1 段第 1 句和第 25 条第 3 段第 2 句的相关规定。该地区应发布清晰的 MAP 指南和 MAP 简介,并提供其 MAP 简介。Antigua and Barbuda 应根据 MAP 统计报告框架报告其 MAP 统计数据,并建立与条约伙伴沟通、监控和管理 MAP 案件负荷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