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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案例集(2023)

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案例集(2023)

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监管案例集(2023) 目录 案例篇 案例1:A1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1案例2:A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2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6案例3:A3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3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18案例4:A4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4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32案例5:A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5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38案例6:A6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6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44案例7:A7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7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55案例8:A8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8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64案例9:A9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9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70案例10:A10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0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78案例11:A11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1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84案例12:A1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2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92案例13:A13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3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99案例14:A14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4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109案例15:A1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5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117案例16:A16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6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128案例17:A17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7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131 启示篇 启示1:持续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135 启示2:规范执行函证审计程序·············································137启示3:加强应收账款保理等“金融化”业务审计·····················139启示4:防范商誉减值审计风险·············································141启示5:重视审计抽样工作···················································143启示6:应确保审计证据的证明力··········································148启示7:规范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50启示8: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异常事项····································154启示9:应高度关注敏感事项················································158 ◆案例篇 案例1: A1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1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介绍 1.1背景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A1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A1所)执行的B1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A1所存在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执业质量问题。广东证监局依法对A1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2B1公司简介 B1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7000万元,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工材料和互联网综合服务,并于2001年在上交所上市交易。B1公司是国内外氨基复合材料生产与销售的龙头企业,拥有生产ML氨基复合材料的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互联网综合服务是B1公司全资子公司D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云计算、CDN等业务。2020年12月31日,B1公司的合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64,142.12万元,与2019年年末相比大幅减少 71,228万元。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6,553.72万元,较2019年度减少38,390.83万元,2020年度净亏损人民币121,523.49万元。 1.3审计情况介绍 B1公司原聘任E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执行审计。2019年12月6日,B1公司发布公告,改聘A1所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公告披露的更换事务所原因是E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自此,A1所一直担任B1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截至2023年5月30日,A1所已完成对B1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2020年6月22日,A1所对B1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4月29日,A1所对B1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报告。2022年4月28日,A1所对B1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报告。2023年4月24日,A1所对B1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及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出具了《B1公司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第2章案例分析 2.1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 B1公司在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为人民币67,688万元,占总资产的15.54%。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后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为人民币64,360万元,占总资产的15.07%。A1所对B1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进行了抽样测试,但审计底稿记录的对B1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回款财务凭证抽样检查情况与相关财务凭证实际记载不一致,底稿记录存在错误。A1所未完整检查并记录部分被抽取凭证样本所记载应收账款回款为委托付款的情况,从相关凭证样本获取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相应检查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做出的重大职业判断”的规定。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做出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在于: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基础;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在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核查应收账款回款来源是否真实,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抽取样本、检查原始凭证,并结合自身的职业怀疑判断应收账款回款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将上述过程完整、准确的记录于工作底稿中,确保底稿记录的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可以支持底稿记录的审计结论。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 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适用于识别应收账款回款是否为委托付款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银行回款流水单据的付款人名称是否与销售交易对手一致等情况;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第三方机构虚构销售回款,从而规避了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2.2保理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C公司是B1公司的全资保理公司,B1公司于2017年以自有资金设立C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保付代理、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等。B1公司利用C公司与其他三家关联方公司虚构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即B1公司出资受让关联方应收账款,并在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了与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虚增了公司当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收入。A1所对C公司相关保理收入仅检查了保理协议及对应发票、银行回单,未获取并检查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发票清单、结算清单等资料,未就相关保理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A1所未对C公司保理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职业怀疑是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要素。保持职业怀疑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恰当运用职业判断,提高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质量目 标。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规范而科学的审计程序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从而得出恰当的结论。 收入是被默认存在高风险,并存在假定舞弊风险的报表科目。注册会计师在识别与收入有关的风险时应当时刻保持职业怀疑,并通过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了解收入的商业实质及其确认的合理性。在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仅针对保理业务检查了相关的保理业务合同以及对应的水单和发票,未充分关注保理业务本身对应的基础业务是否具备真实的商业实质,因此未设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保理业务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及结算单等原始凭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型复杂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该业务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而形成的,并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必要时应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来确认收入是否基于真实的业务交易。 案例2: A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B2公司年报审计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介绍 1.1背景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A2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A2所)执行的B2公司2021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A2所存在对其筹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对其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至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等执业质量问题。广东证监局依法对A2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2B2公司简介 B2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金超4亿元,主营高性能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2015年10月在新三板挂牌。2016、2017和2018年三年,B2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达到6,252.98万元、8,519.25万元和17,643.11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22日经L证券公司保荐在科创板上市,由于新建产能释放以及获得政府补助,公司当期实现营 业收入144,604.97万元、净利润32,972.48万元,同比增长25.38%、86.89%;2020年,报告期内B2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分别减少16.86%、43.45%至120,217.89万元、18,647.22万元;2021年,随着锂电铜箔行业供需两旺,总营收和净利润相比前两年呈高速增长趋势,同比增长133.26%、195.26%至280,417.95万元、55,056.94万元;2022年,年报期内公司营收同比增加65.50%至464,084.54万元,净利润同比减少5.55%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