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
欧洲经济社会致力于可持续发展转型,但现有《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不足以满足信息披露需求。为此,欧盟推出《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取代NFRD,并计划于2024年分阶段实施。
欧盟可持续信息披露法律框架
欧盟可持续信息披露法律框架主要由《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可持续金融分类条例》和CSRD构成。SFDR要求金融市场参与者和金融顾问披露可持续性风险和投资整合情况;可持续金融分类条例建立可持续活动分类系统;CSRD则要求企业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CSRD的主要内容、适用及其影响
CSRD对欧盟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受影响企业范围扩大:CSRD将受影响企业范围扩大至所有大型企业、上市中小型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非欧盟公司。
- 双重重要性原则的发展:CSRD明确提出了“双重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披露“企业对可持续性事项的影响”以及“可持续性事项如何影响企业的发展、绩效和地位”。
- 强制/统一披露标准/框架:CSRD要求企业采用统一的报告标准,即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
- 外部审计鉴证的强制要求:CSRD要求企业对其披露的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
- 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数字化:CSRD要求企业以电子格式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
- 与相关法规的协调和配合:CSRD与SFDR和可持续金融分类条例相互配合,形成更完善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CSRD的具体实施
- 生效适用:CSRD将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后的财政年度,并分阶段对不同的企业生效。
- 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为企业提供了一套详细、具体的报告准则,包括通用准则、议题准则和行业特定准则。
CSRD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受约束的企业范围及首次报告时间
- 直接受CSRD约束的企业:中国母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
- 受价值链影响的企业:与受CSRD约束的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
- 自愿遵守:为了提高竞争力,部分企业将自愿遵守CSRD。
- 国内法律的间接转化:中国可能参考CSRD制定自身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我国企业遵守CSRD的特殊性
- 适用时间较晚:中国企业在2029年首次进行CSRD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报告。
- 适用的报告标准不同:中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欧盟制定的第三国企业报告标准,并允许采用“等效性”标准。
- 企业结构复杂:中国企业往往具有复杂的结构,在梳理可持续信息方面存在挑战。
- 缺乏配套制度:中国目前没有建立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企业组织架构和设施建设。
- 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不足:中国公司法律中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度明显不足。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CSRD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国家层面
- 新《公司法》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主要要求:《公司法》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一定要求,例如鼓励公司提供社会责任报告,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 可持续信息披露法律框架的构建与完善:中国可以参考国际标准建立自身的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行业标准和指导性文件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 加强国际合作与标准互认:中国可以加强与欧盟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双方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领域的互认与协作。
行业层面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指引与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存在不少一致的地方,例如采用双重重要性原则,披露框架和核心议题领域重合。
- 发挥行业自律在促进可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可以为企业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并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
- 新能源汽车行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实践介绍与建议:中国汽车行业在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行业建设上处于领先地位,其成功实践可以为企业应对海外ESG合规的要求提供参考。
企业层面
- 企业履行CSRD规定的可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意义:遵守CSRD有助于企业把握政策与市场的发展趋势,打造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发展企业的人力资本,更好地进入欧盟市场,拓展海外业务,提升应对海外经营风险和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
- 不履行可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后果:企业将受到欧盟成员国主管当局的处罚,给企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供应链与商业合作受到影响,影响当地政府和社区等对企业的接纳度。
- 企业如何应对CSRD的要求:企业需要确定自身是否属于CSRD的规范对象及程度,利用过渡期提前准备;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战略与发展规划;完善可持续信息管理;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建设/可持续发展管理;准确理解和运用双重重要性原则;加强与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合作;加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