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咸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简编 - 发现报告

支持民营及中小微企业政策简编

报告封面

目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 1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 12三、大力促进稳岗就业 ............................. 36四、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 50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 74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 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经营主体“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项目筹备期(含工程建设期)城镇土地使用税。 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 3 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和“送政策上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释放税费支持 政策效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 号) 3.充分发挥总规模 100 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 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 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 500 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 3A 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 DCMM贯标 2 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 号) 4.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 号) 5.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7 号) 7.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 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5 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42 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9.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 号) 10.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2 号) 11.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 5 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 号) 12.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2023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 号) 13.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 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 号) 1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16.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于初 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 5000 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 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1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延长部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