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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减产能的政策下实现产能扩增产能管控 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的案例研究 录 一、案例描述01 二、案例背景 01 三、产能置换公示分析方法和思路01 (一)公示的正文部分(二)关于置换方案(三)关于置换比例(四)关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五)关于产能置换中冶炼设备的产能核定n0203040508 四、问题界定和工作目标09 五、推动问题解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10 on(一)发布公众号(二)与企业沟通(三)与政府部门沟通(四)再次发布公众号(五)工信部的回复(六)再次与工信部沟通101011111212 六、案例启发与讨论13 (一)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二)产能问题频发,暴露出相关部门监管形同虚设的问题,社会监督亟待发力1314 一、案例描述 当一个钢铁企业的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出来,给了很明确的字面信息,欢迎社会监督。但是有多少人知道如何监督一个产能置换方案的合规性呢?在限定的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完成产能置换方案信息的梳理,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本案例是绿行太行对在公示期间的一个产能置换方案进行跟进的真实过程,我们试图梳理出案例跟进中的关注点和采用的方法,帮助大家提升对产能置换方案合规性的识别能力,找到跟进推动产能置换公示问题解决的思路和方法。 二、案例背景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绿行太行在成蹊计划和自然之友的支持下,开始了对现有工作模式的提炼总结。大家很想知道,绿行太行在河北已经验证有效的工作手法,是否具备可复制性和推广的可能。 经过长期对河北省钢铁行业的调研观察及推动,绿行太行团队产生了将其他地区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工作水平与河北省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工作水平进行对比的设想。 于是在这样一个契机下,绿行太行开始了对河南省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工作的调研计划。 在完成了河南省钢铁行业初步产能梳理及第一轮现场调研后,适逢2023年4月17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示》。结合前期产能梳理结果及现场调研情况,绿行太行迅速辨识出该产能置换方案所存在的问题:相关产能置换设备不符合产能置换规定,产能核算过程中存在罔顾压减产能要求,扩增产能的情况。据此,绿行太行展开了一系列沟通及推动工作。 三、产能置换公示分析方法和思路 依据政策要求开展合规性检查是我们对产能置换公示进行分析的主要工作思路,定期对工信部门公示的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况进行关注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 这个过程中主要的政策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其中两个“意见”是大方向,简言之是严控产能增长。“办法”是具体操作指南。 针对产能置换公示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对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要求逐条进行核对。在分析过程中,通常关注的焦点及易出现问题之处主要集中在第四条至第八条。我们的任务是根据产能置换方案所提供的信息,比对政策要求,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开展核查,前期的产能梳理和现场调研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我们就此案例展开分析——2023年4月17日,河南省工信厅产能公示的链接为https://gxt.henan.gov.cn/2023/04-17/2726689.html 图1 《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能减量置换装备升级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示》 为了避免分析过程受到企业名称变化的干扰,特此说明,本次进行产能置换公示的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即为过去的河南闽源特钢有限公司及安钢集团闽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闽源钢铁”。 (一)公示的正文部分 公示的正文部分,首先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制定的依据及遵守的政策要求——《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公示的正文部分也点明这是一个为了设备升级而进行的减量置换。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解释,减量置换指的是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 公示期为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15日,恰20个工作日,符合《办法》第九条关于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要求。 根据《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九条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各省(区、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受理,可在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也是依据这条要求,工信部门设置了接受异议的途径,留下了联系电话和地址。 (二)关于置换方案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原〔2021〕46号)第八条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根据公示的建设项目情况信息,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以1.1:1的置换比例在永城市陈集镇陈双楼村(永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铸件专业园区)建设1座1280立方米高炉、2座120吨转炉、2座120吨LF精炼炉、2座120吨真空精炼炉,项目拟开工时间2023年7月,拟投产时间2025年7月。 根据公示的退出项目情况信息,闽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退出1座1080立方米高炉、1座55吨转炉、1座60吨转炉,全部产能用于本次置换;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将退出2座600立方米高炉、2座80吨转炉,其中25.8万吨炼铁产能用于本次置换,114.2万吨炼铁产能留作闽源钢铁备用。132万吨炼钢产能用于本次置换,45万吨炼钢产能留作闽源钢铁备用并拟出让给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3万吨炼钢产能拟转让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退出设备将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全部拆除到位。 (三)关于置换比例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原〔2021〕46号)第七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首先,本方案建设地点位于商丘市永城市,产能置换方案发布时并未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其次,关于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的更明确解读,我们未能获取相关部门的具体信息。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12日进行了投资人变更、实收资本变更以及市场主体类型的变更,但关于章程变更的内容并未公开。 (四)关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工信部原〔2021〕46号)第五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们先从政策分析中得到产能置换的必要条件。“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根据官方的政策解读,在“清单内”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可以用于产能置换的设备,相关产能设备想要进行产能置换,必须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 查询《2016年河南省上报国务院钢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发现闽源钢铁的1080m³高炉和60t转炉,不在2016年河南省上报国务院钢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内。即不符合“在清单内”的要求。 那么这两座设备符合“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的要求吗?我们通过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及咨询,未查询到该设备的环评批复文件。通过该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公示资料,我们发现该1080m³高炉和60t转炉确实没有环评批复文件,一条有用的信息是看到在2016年有永城市对年产104万吨镍铁合金铁水项目的现状评估备案信息。 通过网络查询年产104万吨镍铁合金铁水项目信息,我们发现该“年产104万吨镍铁合金铁水项目”背后与一个产能置换方案有关联,而该产能置换方案却是2017年才在河南省工信厅公示! 图6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产能置换公示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判断,首先,该产能设备在产能置换方案未获批准前已开始建设,存在违规新增产能之嫌;接着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最终仅能进行现状评估备案。 结合这一线索,我们查询2016年前后违规新增产能的信息,发现了更加重要的线索。在2016年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河南省反馈督察情况》中(https://www.mee.gov.cn/gkml/sthjbgw/qt/201611/t20161115_367486.htm),通报了对于“闽源钢铁”2014年10月违规新建1080m³高炉和60t转炉各一座,并于2015年建成投产的问题。 图7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产能置换公示 图8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河南省反馈督察情况》 综上信息,出现在本次产能置换方案中,“闽源钢铁”的这座1080m³高炉和60t转炉,是2014年10月违规新建,2015年建成投产的。所以,也不符合“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