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不予审批;许可准入事项需按规定条件和方式进入。清单管理措施适用于境内禁止或经政府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但不包括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境外经营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清单中的管理措施需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的关系是,境内外经营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清单实施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经营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将被撤销许可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推动构建协同监管格局。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清单分为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涵盖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9个行业,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未经许可或指定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繁育、调运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加工经营;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渔业养殖、捕捞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处理等业务;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收购;未获得许可不得超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等。许可准入类事项包括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进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蚕种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渔业捕捞及远洋渔业审批;动物诊疗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准运证明核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林地经营权审批等。
清单还包括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如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堆放固体废弃物及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草原等活动;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