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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参:吴晓灵:不会简单把三会合并进央行

2017-03-13龙柏信息缠***
证券内参:吴晓灵:不会简单把三会合并进央行

【特别关注】 吴晓灵:不会简单把三会合并进央行 【开利综合观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谈及监管体制改革时表示,央行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能不会变。综合经营并不意味着综合监管,并非简单地把“三会”合在一起,或者把三会合到央行去。 她还表示:金融机构尽管有很多业务相互渗透,但金融业务的本质不会因相互渗透而改变。过去的监管是机构监管为主,对机构的牌照进行管理,而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情况下,监管原则要从单纯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不管哪个机构经营了银、证、保、信,这些业务,都要按照相同的规则进行监管,这也就是功能监管,行为监管。 监管体制不管怎么改变,央行在金融体系当中承担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是不会变的。在复杂金融形势下,要强化央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能方面的条件,需要央行的货币、汇率政策更加有效。 在谈到今年的金融风险防控时,她认为理财产品将被作为今年的防控重点:影子银行的风险要格外重视。影子银行的本意就是在银行信贷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活动,有些有执照,有些没有。我国大量的影子银行活动是有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在这其中,我认为最容易引起风险的是理财产品。首先,它规则不统一,层层嵌套,拉长了债务链;第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坚持得不好,因而会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方向不匹配的风险;第三是数据不清晰、投向不清晰,难以对它的风险进行判断,一旦出现风险,有感染性,有波及性,有比较严重的问题。 近几年,理财产品发展速度非常快,而且金额非常大,横跨银证保信各个领域。如果不能了解投资者是谁、投向是哪里,准确数据是多少,当一些产品出现违约的时候,容易引起很大的风险。这也是由央行牵头来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标准规制的重要原因。 最后,对于人民币汇率波动,吴晓灵认为,前一阵子人民币对美元有些升值过度。作为监管部门,加强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监测是必要的。“当市场情绪比较稳定、监管措施比较到位后,升值会逐渐缓解。我想市场越理性,这些监管当局的临时性措施可能会结束得更早一些。” 证券法草案或仍禁止从业人员炒股 股权激励或松绑 【开利综合观察】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放开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此前初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一度纳入了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的相关政策。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不过,据了解,这一条款可能不会出现在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这意味着,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的禁令将继续维持。 现行的《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可能获得松绑的,是相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本公司特定股票的特定交易。 据了解,此次将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可能会允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或卖出本公司股票。 受制于《证券法》中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的限制,各大证券公司在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时面临不小的法律障碍。 为此,证监会曾在2013年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这一规定此后迟迟未见推出。 未来,这一障碍可能会随着《证券法》的修订而打破。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法》修订影响面广,取得共识难度大。上述变动,会否体现在修订草案的二审、三审稿中,尚未可知。 按计划,《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于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7年3月4日上午11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提到,“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关系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2015年大家都记得的那次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后,之后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教训,需要重新进行论证。”傅莹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重新的研究,现在对证券法修订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请审议应该是有把握的。” 【开利内参】 一行三会酝酿债市监管:或禁止代持 统一杠杆上限 【开利综合观察】“统一监管”或将从资管产品延伸至债市交易。从多位金融业人士处获悉,去年底国海证券真假公章引发“代持门”后,“一行三会”已在联合酝酿对债券交易的监管进行升级,近期或有望出台统一的债券交易监管办法。 此前,“一行三会”一把手已分别就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做出表态,最新进 展是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两会”期间表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范畴、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已经初步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据悉,和对资管制定统一监管标准类似,在“一行三会”制定的规则基础的标准上,银证保各监管部门或将再根据监管对象的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细化措施。 证监会已要求各证监局将加强对下午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等债券交易业务的监管和监控。 可能的监管方向包括,比如,前台将自营、资管、投顾等业务相隔离,建立防火墙,中后台则要求合规、风控、财务核算等进行统一管理;偏离度方面,现券交易价格偏离基准超过1%或回购利率偏离基准超过50BP时,即需向风险管理部门备案并做出合理说明。 同时,此前券商颇为盛行的包干制、人员挂靠等违规做法,乃至过度激励,也都将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些做法,也是酝酿市场风险的源头。 而“代持”这个没有标准定义但屡屡闯祸的小怪兽,则是监管部门的管制重点。驯服方法则可能是:将“代持”划为买断式回购,规范交易的同时,在会计上进行入表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受去年底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影响,证监会特地要求“加强用印管理”。知情人士称,债券交易在签订协议时须使用公司公章而非部门公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这些仍处于讨论阶段,最后的监管去向,或尚存变数,以监管部门最终颁布的文件为准。 或禁止“代持”:变身买断式回购 去年12月,21媒体率先报道国海证券“代持门”事件后,代持业务、抽屉协议、公章和人员管理的混乱等问题浮出水面,引起监管的高度重视。其中,代持业务的监管去向,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彼时,有机构人士认为,债券代持业务与银行间市场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类似,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为标准化业务,而代持则是线下的回购协议。 知情人士称,针对“约定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由其购回的债券交易”,监管部门将之全部列为买断式回购,仅对“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缴款的情形”做了例外安排。 而根据买断式回购的要求,债券购买方需要将代持方持有的债券,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以此计算相应风险资本准备、表内外资产总额等风险控制指标,并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这个做法跟之前银监会限制银行坏账出表,思路上比较相似。这也意味着,代持业务将变身为买断式回购。”华南某银行资管部人士表示,此举将大大限制市场参与者利用“代持”的功能。 该银行人士表示,代持的主要目的包括加杠杆、调收益:通过“买债-代持-再买债-再代持”的反复操作,投资者可以较自由地调控加杠杆倍数;亏损较大的投资者可请收益较高者代持,以美化报表;甚至“如果有个私募债收益不错我 很想买,但监管限制我买,可以通过代持方去买”。而这些本质上都是绕开监管的行为,其操作空间或将受到较大压缩。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监管部门酝酿将“禁止任何线下债券交易行为”,并要求市场参与者实质大于形式,“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债券远期交易双方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并且严禁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其他规避监管的做法。 统一债券交易杠杆上限 知情人士称,“一行三会”或将对债券交易杠杆率按照金融机构属性进行分类规定,分别统一上限,以满足债券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的需需要。 具体要求或包括:对银行等存款类机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对信托、券商、期货、保险、财务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对于公募类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40%;对私募类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和基金等发行的资金管理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而言,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0%等。 其中,债券回购资金余额,需按照投资者在债市的整理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计算,对于多层嵌套的产品,净资产则要穿透到公募、法人或自然人等委托方来计算;回购要求上,质押式回购除办理质押登记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都不能超过365天。” 而此前,对券商、公募基金等杠杆倍数的约束,散落在多份监管文件中。债券场内杠杆的监管主体复杂、监管标准差异性较大。例如:证监会2013年《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募基金场内回购融资形成的净杠杆不超过40%;银监会1999年《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基金业协会2015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十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等。 “目前市场整体的杠杆率并不高,但一些非银机构的杠杆率可能比较高,而且可能监控不到。统一杠杆率,与控制代持也是相辅相成的,前者约定一个标准,后者在杠杆率透明化的同时,逐渐让杠杆率高的机构往这个标准靠。”前述华南银行业人士对21媒体记者分析称。 或严禁“团队制”部门承包和过度激励 知情人士称,证监会酝酿将进一步规范券商、基金、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债券交易业务和人员的管理。 比如,或将要求机构进一步对合规、风控、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慎设置规模杠杆、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以实现阈值控制和全程留痕,并向中后台部门开放管理和监测权限等。 在债券交易人员的管理上,机构将可能被要求: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且交易人员名单需公示,若离职,则需在2个工作日内更 新。同时,交易相关部门下设的二级部门须有兼职合规人员,并强调二级部门的不得以“团队制”替代。 “比如,银行给了券商一笔委外,但券商又外包给私募基金,这就是团队制的做法。”前述银行业人士解释称。 人员管理上的措施,还包括收入上的递延发放。 知情人士称,债券交易相关人员薪酬和激励合计若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递延金额不低于40%。 “一些大的公司递延发放都有在做,不少公司时间都是3-4年才发完,但基本上是针对奖金部分。”前述银行业人士表示,递延发放奖金可有效防范交易员追逐短期利益,但“一些小公司在有深厚资源的资深人士面前议价能力相对较弱,为了迅速做大规模,也允许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达到几百万、上千万”,但在薪酬与激励均须递延发放的约束下,小公司迅速做大规模难度陡升,“但也意味着债市整体的风险可能也会降低”。 此外,知情人士还称,为了降低新措施对市场的影响,监管部门对此作了过渡期安排,时间最长可达1年;但在过渡期之后仍不达标,机构则将受到惩罚,比如,不得新开展所有的债券交易。 【新闻视点】 “忽悠式重组”第一案曾是国民老公概念股 动用四大忽悠招数 【开利综合观察】“过段时间,大家还会看到证监会公布有影响力的的案子,包括忽悠式重组,忽悠式并购,逮到了不小的案子。”2月26日刘士余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这一口风,一时间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