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CO Standards Implementation Monitoring (ISIM) 关于监管者原则(6-7) 董事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 目录 第一章 - 执行摘要 4 第二章 - 背景 2.1.IOSCO监管机构相关原则72.2.范围8 第三章 - 目标、方法和评审团队9 3.1.性质回顾与目标93.2.审评小组103.3.审查流程10 第四章 - 参与司法管辖区 12 第五章 - 关键发现 - 原则14 5.1 原则6:监管机构应拥有或参与一个过程,以识别、监控、缓解和管理与其授权相符的系统性风险。14 5.2 原则7:监管机构应定期审查监管范围的流程,或者为此做出贡献。25 第六章 - 结论与建议 33 附件1 – 评估方法和问卷 36 附件2 - 参与司法管辖区名单 37 附件3 – 对额外问题39的回答概述 第一章 - 摘要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评估委员会(AC)已开发出IOSCO标准实施监测(ISIM)审查工具,以监测成员司法管辖区实施一系列IOSCO原则和标准的情况。 本报告概述了由AC执行的第三次ISIM审查(审查)的发现,涵盖IOSCO关于监管者(第6原则和第7原则)的相关原则的两大原则。1这两项原则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证券监管的38个目标和原则的一部分。2(原则),为证券监管提供了一个核心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这些原则确立了监管者的理想属性。原则6指出,监管者应拥有或参与一个过程,以识别、监控、缓解和管理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系统风险。原则7指出,监管者应拥有或参与一个过程,定期审查监管范围。这些原则对于确保实现证券监管的三个核心目标至关重要: 1)投资者保护;2)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3)降低系统性风险。 在此背景下,本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参与司法管辖区自身的评估,提供每个原则实施状况的全球概述。审查还旨在识别实施中的差距以及实施这些原则的优秀实践案例。 总共55个IOSCO成员3来自50个参与司法管辖区4已经参与了这个ISIM演习,其中既有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市场的贡献,也包含了所有地区平衡的代表。 该评估由评估委员会进行。参与司法管辖区回答了由评估委员会设计的问卷,该问卷基于(2017)IOSCO评估证券监管IOSCO目标和原则实施的方法。问卷由在IOSCO方法中呈现的确切关键问题6和7组成。 关键发现 基于参与司法管辖区通过问卷(请参阅附件1)报告的信息以及一些后续问题,审查发现,大多数参与司法管辖区对原则6-7的实施普遍较高(见第五章)。审查指出,观察到多种不同的实施方法,并在报告中提供了几个良好的实践和案例。尽管不同司法管辖区实施的状态有所不同,但实施差距主要在新兴和成长型市场司法管辖区观察到。 总体发现 - 原则 6 审查发现,总体而言,对该原则的遵守普遍较高。大多数参与司法管辖区都有或贡献于一个识别、监控、缓解和管理与其授权相适应的系统风险的流程。 总体发现——原则7 审查发现,总体而言,参与司法管辖区对原则7的实施程度较高,因为他们定期审查监管范围。然而,这种定期审查的规范化程度各不相同。一些参与司法管辖区有特定的风险专家和/或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对于许多司法管辖区来说,需要更好地规范化审查过程的频率/时间框架。 建议 报告为参与司法管辖区提出多项针对特定司法管辖区的建议,供其考虑,涉及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差距进行潜在改革的响应(请参阅第7章以获取更多信息)。 实践 针对这两个原则,评审小组在各个参与司法管辖区中识别出与两个原则相关的关键议题的几项实践。这些实践旨在作为有用但并非详尽的示例,前提是没有任何单一的正确方式来处理监管问题。所有原则的实施手段可以在司法管辖区之间根据市场发展阶段和监管结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附加问题 在进行审查时,评估委员会还通过问卷调查中包含的一些“附加问题”从参与司法管辖区收集信息。这些问题不是为了审查目的而使用的(即识别实施中的差距以及实施这些原则的良例)。相反,“附加问题”是为了让审查团了解司法管辖区在处理系统性风险和审查监管范围时可能遇到的一些新颖问题,考虑到金融市场不断演变和新产品的出现。这类附加信息的主要观点已收录在附件3中。 第二章 - 背景 IOSCO评估委员会于2012年成立,主要目标是鼓励全面、一致和有效地实施IOSCO原则以及其他在IOSCO报告或决议中设定的标准。该委员会已经开发经IOSCO批准,作为监测成员司法管辖区实施IOSCO原则的工具,适用于IOSCO ISIM。 2022年3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董事会批准了2022-23年度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对第6-7项原则的ISIM审查。ISIM演习使IOSCO能够呈现成员国在实施原则方面的全球概述,并就相关主题收集有用的反馈。与国家审查相比,ISIM审查旨在减少资源消耗,基于桌面研究,并覆盖更多成员国。该审查为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在修订的(2017年)基于监管者相关原则的实施监控演习中参与。IOSCO方法评估证券监管IOSCO目标和原则的实施5(“IOSCO 方法”) 2.1.IOSCO监管机构相关原则 证券监管的三个IOSCO核心目标为: 1)投资者保护2)确保市场公平、高效和透明;且3)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IOSCO原则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认可的关键国际标准和规范(包括关于清算和结算的规范)之一。6并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7作为稳健金融体系的关键,并应优先实施。 5IOSCO方法旨在提供IOSCO对原则的诠释,并为自我评估或第三方评估原则实施水平的指导。6https://www.fsb.org/work-of-the-fsb/about-the-compendium-of-standards/key_standards/7https://www.imf.org/external/np/fsap/faq/index.htm IOSCO拥有38项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IOSCO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证券监管框架的核心要素。IOSCO原则被组织为几个部分: 2.2. 范围 ISIM关于原则6-7旨在确保证券监管机构继续遵循先前的ISIM关于原则1-5的规定。与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如下: 第三章 -目标、方法及评审团队 3.1. 审查的性质和目标 根据IOSCO董事会批准的项目规格,ISIM报告预计将: 列出关于第6和第7项原则实施状况的主要发现;识别IOSCO参与司法管辖区在实施此类原则方面的差距;确定实施中的良好做法;以及识别任何可能对IOSCO未来政策工作、能力建设或技术援助有用的领域。 主要目标是提供全球各参与司法管辖区对上述两原则实施状况的概述,这基于由参与司法管辖区提供的自我评估。审查由评估委员会设立的审查小组进行。参与司法管辖区指出了截至2023年7月31日实施监管者相关原则(原则6-7)的现行法律和监管制度。具体而言,通过这项练习,审查小组要求参与司法管辖区确定其法律权限的公布和生效来源,这些来源与原则相一致。审查还旨在识别方法和原则实施(或拟议实施)的进展差异。 评审团采用了一种评估方法和问卷调查,这些问卷被发送给参与地区用于自我评估目的(见附录)。- 评估方法和问卷).附件1评估方法和问卷主要基于以下内容:IOSCO 方法。 评审团还包括了一些问卷中各原则项下的附加问题。然而,这些“附加问题”的本意是收集额外信息,但此类信息尚未被纳入 因此,关于识别差距的信息在单独的一章中呈现。 本报告的发现基于参与地区提交的自我评估分析。在必要时,评审小组与参与地区联系,以明确和/或核实在回复中提出的声明。然而,评审小组并未寻求独立评估所有陈述。此外,本次评审并未涉及将管辖地区与《方法》中提供的基准进行比较。评审确定了实施中的差距,并提出了旨在弥补这些差距的建议。 3.2. 审查小组 该审查由Sharon Kelly(魁北克金融市场监管机构)领导的审查小组进行。8评审团由以下机构的员工组成:关天(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Prabhas Rath,Pramod Rao,Neetika Rajpal,Sneha Nautiyal(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Daniela Gariboldi(意大利证券及期货交易委员会),Josafat De Luna-Martínez和Jantakarn Pangutha(国际证监会组织),David Porter(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Laurent van Burik(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以及Juan Munguira(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并得到国际证监会组织秘书处的支持(RalucaTircoci-Craciun,Hemla Deenanath,和Rinasha Appavoo)。 3.3. 审查流程 该评估是一项桌面作业,包括对来自50个参与司法管辖区55名监管机构的问卷调查反馈的审查(附件2),该问卷调查是基于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7年方法设计的。问卷调查于2023年6月28日分发,回复截止于2023年7月31日。 参与辖区被要求通过问卷调查提供两项原则的执行状况,以及相关立法、规章或政策的引用。这些自我评估包括了: 8审查团队由Sharon Kelly女士领导,直至2024年8月2日。 评估回应成为审查小组的主要素材来源。 在审查期间,审查小组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5月14日提交了3轮后续问题,以从参与司法管辖区获取更多信息并进行澄清。 第四章 -参与辖区 所有IOSCO成员司法管辖区,包括普通成员、附属成员和准成员,都被邀请参与审查。共有来自50个参与司法管辖区、55名IOSCO成员参与了审查,其中22名也是IOSCO董事会的成员。参与司法管辖区列表如下:.附件2 以下图表显示了参与地区(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地区的多个机构参与了审查,因此以下数字总计为50个地区): 在国际证券市场监管组织(ISIM)参与的50个司法管辖区中,以下司法管辖区已经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确认:13作为拥有系统重要性金融部门的各国: 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印度、日本,从APRC地区新加坡 巴西,加拿大(艾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来自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地区魁北克省),墨西哥 : 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欧洲联盟来自ERC区域荷兰、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 在本次ISIM审查的50个参与司法管辖区中,有27个成员来自增长和新兴市场(GEM)司法管辖区,而23个来自发达国家。 13https://www.imf.org/en/News/Articles/2015/09/14/01/49/pr10357 第五章 -关键发现- 原则至上 5.1 原则6:监管机构应具备或贡献于一个过程,以识别、监测、减轻和管理与其实际权力相称的系统性风险。 国际证监会组织方法学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关于第6项原则的方法论指出: 1. 监管机构应通过正式安排参与监管过程,这些安排可能是跨部门的,以基于明确的责任关系确定、监控、缓解和管理系统性风险。过程可能因市场的复杂性而有所不同。 鉴于市场在整体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及其产生和/或传递风险的能力,证券监管机构应: a. 与其他主管合作,提高整体理解度。证券市场的经济特性、其脆弱性及与更广泛的金融部门及实体部门的相互联系经济;和b. 具备或建立正式的系统与程序以便共享信息与知识作为必要组成部分的有效应对系统风险的监管响应交付。 3.监管机构应具备适当技能的人类资源和充足的技术资源,以支持有效的风险安排。 5.1.1 实施概述 提高金融稳定性是金融监管社区共同承担的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审慎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并配备有各自可使用的不同工具。 降低系统性风险是证券监管IOSCO三大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