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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 Technology Holding Inc. 2024年度报告

2025-03-27 美股财报 张博卿
报告封面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或第15(d)节编制的年度报告 下一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原名:WETRADE GROUP INC) (注册人名称与在其章程中指定的名称完全一致) 怀俄明州 84-4948289 (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I.R.S. Employer incorporation/or organization)识别号 519室,T3区T3栋05楼,前海金融中心二期,葵湾片区,南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主要行政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85296369080 (登记人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根据《法案》第12(b)节注册的证券:普通股,无面值 根据《法案》第12(g)节注册的证券:无人 请在括号内打勾,以表明登记人是根据《证券法》第405条定义的知名老练发行人。是 ☐ 否 ☒ 标明勾选,如果注册者不需要根据该法第13条或第15(d)款提交报告。是 ☐ 否 ☒ 请通过勾选标记表明登记人(1)是否在前12个月(或登记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间)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或第15(d)节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受到此类报告要求的约束。是 ☐ 否 ☒ 请在以下选项中勾选,以表明根据《S-K规则》第405条(本章节第229.405条),以下内容是否包含披露欠款人信息,以及根据注册人掌握的情况,这些信息是否将包含在本10-K表格第三部分引用的最终委托书或信息陈述中,或本10-K表格的修订版本中。是 ☒ 否 ☐ 请用勾号或叉号标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根据注册人必须提交此类文件的时间段)是否已经按照S-T规定第405条(本节第232.405条)的要求电子提交了所有必需提交的交互数据文件。是 ☒ 否 ☐ 请在括号内勾选,以表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报告公司、加速报告公司、非加速报告公司、小型报告公司还是新兴增长公司。请参阅《交易所法案》第12b-2规则中关于“大型加速报告公司”、“加速报告公司”、“小型报告公司”和“新兴增长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非加速申报者☐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是一家成长中的公司,请在复选框内勾选,如果注册人已选择不使用根据《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条提供的延长过渡期来遵守任何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请勾选是否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按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b)条(美国法典第15卷第7262(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所提交的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根据《法案》第12(b)节注册,请通过勾选标记表明所提交的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注册人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之前发行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更正。☐ 请在以下错误纠正中用勾号标明,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根据《240.10D-1(b)》规定,对相关恢复期内注册人任何执行官员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标明是否为空壳公司(根据《交易所法案》第12b-2条定义)。是 ☐ 否 ☒ 非关联方持有的投票和非投票普通股的合计市值,基于截至2024年6月28日(注册人最近完成第二财政季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每股普通股收盘价4.5418美元,为26003894.23美元。 截至2025年3月27日,共有436,265,135股普通股流通在外。 目录 注意:关于前瞻性声明的警示 第一部分 项目1。商业1项目1A。风险因素22 条款 1B。未解决员工评论22 项 1C。网络安全22 项 2。属性22 第3项法律程序23 条 第 4 项矿山安全披露24 第二部分 第五项市场注册股东普通股、相关股东事项及发行人购入股权证券25 条款 6。保留26 第7项管理层关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27 项 7A。定量和定性关于市场风险的信息披露第32项第8条财务报表及补充数据第32项 第9条变动与会计师在会计和财务披露上的分歧33 第9A项。控制与程序33 条目 9B。其他信息33 项目9C。关于防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33 第三部分 项目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治理34 第11项。高管薪酬40 第12项。某些实益所有者及管理层和股东相关事项的安全所有权41 第13项。某些关系及相关交易,以及董事独立性42 第14项。主要会计师费用和服务42 第四部分 项目15。展览,财务报表附注 注意声明前瞻性陈述的警示 本报告包含根据1933年证券法修正案第27A节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案第21E节定义的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通常位于“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业务”和“财产”等标题下的材料中,但也可能出现在其他位置。这些前瞻性陈述受风险、不确定性及其他可能使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表达或暗示的结果、业绩或成就产生重大差异的因素的影响。您不应过度依赖这些陈述。 我们通过使用诸如“可能”、“将”、“预期”、“预期”、“估计”、“希望”、“计划”、“相信”、“预测”、“展望”、“打算”、“持续”、“潜力”、“应该”、“自信”、“可能”等词汇和类似表达来确定前瞻性陈述,尽管某些前瞻性陈述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请注意,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前瞻性陈述基于陈述时可用信息,并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可能使我们的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与报告中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或暗示的信息实质性不同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的筹资能力 我们的识别合适收购目标的能力 我们的成功执行有利条件下的收购的能力 ● 我们可能竞争的市场中一般经济状况的下滑; ● 我们可能收购的任何公司相关的未知环境负债; 市场上有可能运营的领域存在激烈竞争。 在表达对未来事件或结果期望或信念时,这种期望或信念是基于善意表达的,并认为其有合理的依据。 前瞻性陈述仅指本报告发布日或本报告中引用的任何文件的日期。除适用法律或规定要求外,我们不对前瞻性陈述进行更新以反映本报告发布日期之后发生的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未预料到的事件的发生。 第一部分 项目1. 业务 概述 Next Technology Holding Inc(原名“WeTrade Group, Inc”)(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怀俄明州注册成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采取两种企业战略。一是继续提供软件开发服务,二是收购并持有比特币。 软件开发 我们为客户提供AI赋能的软件开发服务,包括为各类企业(包括工业及其他企业)开发、设计和实施各种SaaS软件解决方案。 比特币获取策略 我们的比特币收购策略通常涉及使用超出营运资金需求的流动资产收购比特币,并且根据市场情况,不时地发行债务或股权证券,或进行其他融资交易,目的是用所得款项购买比特币。 我们视比特币持仓为交易持有,并预期将继续积累比特币。我们尚未设定我们希望持有的比特币的具体目标,并将继续监控市场条件,以决定是否进行额外融资以购买更多比特币。 这一整体策略还考虑了以下可能性:(一)定期出售比特币用于一般企业用途,包括为财务管理筹集现金或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战略中产生税收优惠;(二)进行更多以我们比特币持有物作为抵押品的资本筹集交易;(三)考虑采取其他策略,利用我们的比特币持有物创造收入或筹集资金。 我们相信,由于供应有限,比特币在采用增加的情况下具有增值机会,并且从长远来看,有潜力作为通货膨胀的避险工具。 以下表格展示了我们比特币持有量的滚动更新,包括与我们比特币购买相关的额外信息、数字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年度持有比特币数量: 监管许可与发展 关于中国内地法律,我们的顾问建议我们,目前中国内地的法律和法规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然而,不能保证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如果中国内地和香港之间目前的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像我们这样的在香港运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与在内地运营的公司类似的监管风险,包括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证券、进行商业活动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鉴于中国内地近期对香港权力的扩张,目前存在一些我们难以预见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且中国的法规可以快速变化,且往往没有提前通知。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目前在香港以及未来的运营,或者可能会对我们的海外发行证券以及/或对像我们这样的发行人进行外国投资行使更多的控制。 我们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前很少通知的情况下,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某些领域的商业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的努力。 例如,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定数据收集必须以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为了保护数据,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分类和信息安全分层保护体系进行。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文件,打击证券市场某些活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文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跨境执法和司法合作监管,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监管,并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或称“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处理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为向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二)分析或评估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的行为;(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2021年12月28日,中国网信办(以下简称“网信办”)与相关部门正式公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版)》,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替代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版)》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在线平台运营者(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任何控制超过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在线平台运营者,如要在国外上市,则必须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行政监管试点办法》及五个配套指引,或称《试点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点办法》:(一)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或上市证券的,应当自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如果境内公司未完成报备或者隐瞒重大事实、在报备材料中弄虚作假,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和罚款等;(二)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境外发行和上市应被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A)发行人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其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净资产中50%以上来源于境内公司;以及(B)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在中国大陆进行,或者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中国大陆,或者其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团队中多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其主要居住地位于中国大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进行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发行人应指定负责所有报备程序的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如果发行人向境外市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申请,发行人应在申请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备。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CSRC)与财政部(MOF)、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档案馆(National Archives Administration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