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10 - K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或 15 (d) 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财政年度 :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3 或 15 (d) 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从 _ 到 _ 的过渡期 (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公司或组织)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10街18号8号楼一层101室 100020(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邮政编码) +86-135-011-76409(注册人的电话号码 , 包括区号)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规则 405 中定义的知名经验丰富的发行人 , 则通过复选标记来指明。 标明注册人是否无需根据《证券法》第13条或第15(d)条提交报告。是 ☐ 否 ☒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或第15(d)节的规定,标记以表示注册人是否已在前12个月期间(或较短期间内)提交了所有需要提交的报告。 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报告),并且(2)在过去90天内一直受到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indicate by check mark whether the registrant has submitted electronically every Interactive Data File required to be submitted pursuant to Rule 405 of Regulation S-T (§232.405 of this chapter)during the preceding 12 months (or for such shorter period that the registrant was required to submit such files). Yes ☒ No ☐ indicate by check mark 如果根据《17 CFR 229.405》(§229.405)条款,第S-K条例405项要求披露违约报告在此未包含,且根据注册人的知识,在此份Form 10-K或其第III部分纳入参考的代理声明或形式10-K的修正文件中也不会包含,则在下划线处打勾。是 ☒ 否 ☐ 标注是否为大型加速报告人、加速报告人、非加速报告人、较小报告公司或新兴成长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对“大型加速报告人”、“加速报告人”、“较小报告公司”和“新兴成长公司”的定义: 加速文件管理器较小的报告 公司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非加速文件管理器☐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是一家新兴成长公司,请勾选此处以表示发行人已选择不采用《交易法》第13(a)条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延长过渡期。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如交易法规则 12b - 2 所定义) 。 截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 , 共有 1, 054, 530 股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TABLE OF CONTENTS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警告说明 第一部分 41818191919项目 1. 业务项目风险因素1A.项目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1B.项目 2. 属性项目 3. 法律程序项目 4. 矿山安全披露 第二部分 目录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注意事项 本报告包含根据《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第27A节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第21E节的含义,属于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通常位于“管理团队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讨论与分析”、“业务”和“资产”等标题下的材料中,但也可能出现在其他位置。这些前瞻性陈述受到各种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绩效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所表达或暗示的结果、绩效或成就有重大差异。您不应过度依赖这些陈述。 我们通过使用“可能”、“将要”、“预期”、“预测”、“希望”、“计划”、“相信”、“设想”、“意图”、“继续”、“潜力”、“应当”、“充满信心”、“可能”等词语和表达方式来识别前瞻性陈述,尽管一些前瞻性陈述可能以其他方式表达。您应该意识到,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会与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有实质性差异。 前瞻性陈述基于陈述作出时可获得的信息,并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及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结果、活动水平、业绩或成就与本报告中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或暗示的信息有实质性差异。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我们筹集资金的能力 ; 我们识别合适收购目标的能力 ; 我们以优惠条件成功执行收购的能力 ; 在我们可能竞争的市场中 , 总体经济状况下降 ; • 与我们可能收购的任何公司相关的未知环境负债 ; 以及 在我们可能经营的市场中存在显著竞争。 我们在表达对未来事件或结果的预期或信念时,认为这些预期或信念是基于良好的诚意,并且相信其具有合理的依据。 前瞻性陈述仅适用于本报告日期或本报告中援引的任何文件的日期。除非法律法规有要求,我们不对任何义务更新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此报告日期之后的事件或情况,也不对反映未预见事件的发生承担任何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 项目 1. 业务 Overview WeTrade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怀俄明州注册成立。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通过其社交电商平台和chatGPT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我们致力于提供国际云计算智能系统,并独立开发了一个名为“YCloud”的微型企业云智能系统。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机器学习机制、社交网络推荐和多渠道数据分析,为中国境内的微型企业在线商店提供技术支持和自动计费管理服务。 我们为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通过 YueSha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eijing)Limited(以下简称“Yueshang北京”),我们为两家客户提供了对“YCloud”的访问权限,其中一家客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技术公司——涿州卫家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家福”),随后卫家福向个人及小微企业的所有者提供“YCloud”服务;另一家客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技术公司——儋州畅通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富”),随后畅通富向酒店和旅游行业中的个人及企业主提供“YCloud”服务。 截至2023年,个人微型企业主市场的潜在用户数量可达3.3亿。(来源:iResrarch. http://xueqiu.com/8455183447/172404679?sharetime=2,2/22/2021)。YCloud服务于多个行业的企业用户,包括宇涛集团、致定、旅阅、越北、阅电、可口可乐GO以及中yan尚悦。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 在香港建立了试点运营。我们预计将会利用YCloud系统与各种社交媒体平台建立全球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YCloud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管理用户营销关系、CPS佣金利润管理、多渠道数据统计、AI裂变和管理以及改进的供应链系统。 目前,YCloud 服务于小微企业市场。我们已将YCloud的应用扩展至旅游、酒店、直播和短视频、医疗美容以及传统零售等行业。 公司历史和结构 下图阐述了截至本报告日期的公司结构 : 目录 WeTrade Group , Inc(以下简称 “WeTrade Group ”)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怀俄明州成立。 新加坡尤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途”)于2018年3月23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尤途由维贸集团全资拥有。 我们贸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贸易技术”)于2019年9月4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贸易技术由我们贸易集团全资拥有。 裕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尚北京”)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中国注册,并主要从事社交电商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业务。裕尚北京是中国的全资外商投资企业,由WeTrade Technology全资拥有。 Yue商集团(湖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Yue商湖南”)于2020年在中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和服务业务。WeTrade北京由Yue商北京全资拥有。 我们贸易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贸易北京”)于2020年12月24日在中国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系统支持和服务业务。我们贸易北京由悦尚北京全资拥有。 珠海横琴悦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升珠海”)于2020年在中国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业务。悦升珠海由悦升北京全资拥有。 西藏小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小尚”)于2021年7月29日在中国注册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技术系统服务业务。西藏小尚由悦尚北京全资拥有。 上海悦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尚上海”)成立于中国2022年,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悦尚上海由悦尚北京全资拥有。 目录 反向拆分 确定有权同意进行1比185反向分割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2023年5月2日(以下简称“记录日期”)。截至该日期,我们有195,057,503股未进行反向分割前的股份和已发行的无面值普通股。每位持有我们普通股的股东对该会议或股东投票中可能提出的每一事项拥有一个投票权。 反向拆股已于2023年5月9日获得持有我们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批准。批准反向拆股所需的投票比例为有表决权股份的50%以上,即简单多数。实际赞成票占比为发行股份的51.90%。 2023 年 5 月 19 日, 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附表 14C 。反向拆分于 2023 年 6 月9 日生效。 监管许可和发展 我们的法律咨询建议我们,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然而,未来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内地与香港之间当前的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像我们这样的在香港运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大陆运营的公司类似的监管风险,包括其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在美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开展业务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鉴于中国最近扩大了在香港的权力,目前存在一些我们无法预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且中国的法规和规定可能会迅速发生变化,几乎没有或没有提前通知。 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当前和未来的香港运营,或可能对在国外进行的发售活动以及对外投资(如对我们自身的投资)施加更多控制。 我们意识到,中国政府在缺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某些领域的商业运营。这些措施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中国境内公司在海外上市的监管、采用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例如,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该法于2021年9月1日起生效。该法律要求数据收集必须合法且适当,并规定为了数据保护的目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基于数据分类和分层保护体系进行。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旨在打击证券市场中的某些活动并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该文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加强跨境监管和执法及司法合作,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督,并建立和完善中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制度体系。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发生在境外,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i)为向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进行处理;(ii)对中国的自然人的行为进行分析或评估进行处理;(iii)其他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