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全球工业和 artisanal 渔船为亚洲市场供应鲨鱼和鳐鱼鳍,而同一捕获鲨鱼的肉则越来越多地被转移到欧洲和南美洲不断增长的市场以满足需求。由于鲨鱼生长缓慢、成熟较晚和繁殖力低,它们特别容易受到过度捕捞的威胁。由于它们的广泛分布、通常具有迁徙性,并且出现在多种渔场,其中它们被作为次要捕获物捕获,因此需要区域性和国际性的合作来适当管理鲨鱼渔业。为此,近年来实施了众多渔业管理措施和贸易法规:自 2002 年以来,14 种鲨鱼和 27 种鳐鱼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II 得到更高级别的保护,整个 Pristidae 科(锯鱼)通过附录 I 列出。由于它们的寿命长,尽管管理措施有所改善,但约有 17% 的鲨鱼和鳐鱼物种仍然列在 IUCN 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极危、易危和脆弱类别中。另外 13% 被列为近危,47% 被列为数据缺乏。只有 23% 的鲨鱼和鳐鱼物种被认为处于最低关注级别——所有脊椎动物群体中最低的百分比。因此,分析捕捞趋势以及负责这些捕捞的趋势仍然至关重要,以促进更好的鲨鱼管理。分析表明,捕捞量呈下降趋势,主要集中在大西洋和邻近海域(40%,其中最大的是东中央、西南、东北和西北)、太平洋(33%,主要来自西中央)和印度洋(27%)。印尼、西班牙和印度仍然是前三大鲨鱼捕捞国,如之前的分析所示。全球共有 153 种鲨鱼物种和 28 个鲨鱼、鳐鱼和海胆的分类群被记录为被国际渔业捕获。虽然捕捞量可能在捕捞国记录为物种级别,但在提交给 FAO 以供汇总时,大多数捕捞量都以一般鲨鱼组的形式记录,而不是物种级别。在 2008 年,76% 的所有鲨鱼捕捞量都记录在分类群中,只有 24% 记录在物种级别。最常见的组是“鲨鱼、鳐鱼、 skate 等,nei”,35% 的所有鲨鱼捕捞量都在 FishStat 中以该类别记录。在过去的十年中,有 slight 改善,在一些地区,更多的捕捞量以物种级别记录。
捕捞数据
自 1950 年以来,鲨鱼、鳐鱼和海胆的捕捞量已报告给 FAO。总数稳步上升,在 2000 年达到 888,336 吨(吨),然后一直在下降,到 2017 年约为 750,000 吨/年,在 700,000 到 800,000 吨之间。无法说明这种趋势的原因,因为一些捕捞国的报告捕捞量有所增加,而另一些则有所下降。在这些数据中没有捕捞努力信息,因此无法得出这些变化是否是由于过度捕捞或报告变化、捕捞行为和管理变化而引起的结论。2007-2017 年间,前 20 名捕捞国的年平均捕捞量为 594,183 吨/年,约占该时期全球报告捕捞量的 80%。近 80% 的最近捕捞量报告来自大西洋和邻近海域(40%,其中最大的是东中央、西南、东北和西北)、太平洋(33%,主要来自西中央)和印度洋(27%)。印尼、西班牙和印度仍然是前三大鲨鱼捕捞国,如之前的分析所示。在 2000-2009 年间,报告捕捞量超过全球 1% 的 26 个鲨鱼捕捞国负责了总捕捞量的 85%。到 2017 年,有 24 个实体报告捕捞量超过全球 1%,它们共同占捕捞总量的 91%。总共记录了 153 种鲨鱼物种和 28 个鲨鱼、鳐鱼和海胆的分类群被国际渔业捕获。虽然捕捞量可能在捕捞国记录为物种级别,但在提交给 FAO 以供汇总时,大多数捕捞量都以一般鲨鱼组的形式记录,而不是物种级别。在 2008 年,76% 的所有鲨鱼捕捞量都记录在分类群中,只有 24% 记录在物种级别。最常见的组是“鲨鱼、鳐鱼、 skate 等,nei”,35% 的所有鲨鱼捕捞量都在 FishStat 中以该类别记录。在过去的十年中,有 slight 改善,在一些地区,更多的捕捞量以物种级别记录。
贸易数据
鲨鱼捕捞量主要作为肉(通常是新鲜或冷冻)或鳍(干燥或冷冻)出口,并使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HS)记录。自 2000 年以来,全球鲨鱼鳍进口量的前四大进口商占 2000-2016 年期间平均每年全球鳍进口量的 90%。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大的进口商,每年平均进口 9,069 吨鲨鱼鳍,其次是马来西亚(平均每年 2,556 吨)、中国(1,868 吨/年)和新加坡(1,587 吨/年)。自 2008 年以来,平均每年进口的鲨鱼肉产品为 90,000 吨。贸易量和报告的总价值在 2011 年至 2015 年间下降,但在 2016 年和 2017 年上升。鲨鱼肉进口量的年总价值在 2011 年达到顶峰,此后一直在下降,直到 2015 年左右趋于平稳。报告的进口量始终高于报告的出口量,每公斤的价值在 2013 年达到顶峰,为 3.76 美元/公斤,然后趋于平稳,与进口商报告的价值相似。欧洲和南美洲是鲨鱼肉最大的零售市场,前 20 名进口商在过去十年中保持稳定,巴西、西班牙、乌拉圭和意大利占同期平均全球进口量的 57%。为了确定新兴进口商,我们将 2008-2012 年期间的前 20 名进口商与 2013-2017 年期间的前 20 名进口商进行了比较。日本在 2008 年至 2012 年间是鲨鱼肉前 20 名进口商之一,但在 2013-2017 年间下降,并被泰国取代,泰国在过去五年中平均进口 687 吨,排名第 19 位。前 20 名进口商报告进口的来源(即出口商)包括西班牙、台湾地区、葡萄牙、日本、纳米比亚、美国、乌拉圭、中国、厄瓜多尔和印尼。
CITES 列出物种
大多数 CITES 列出的鲨鱼物种主要针对其鳍进行贸易。少数物种,包括鲸鲨(附录 II,2003 年生效)、双髻鲨(2006 年)和短鳍 makos(2019 年)更受重视,主要针对其肉,而其鳍是副产品。许多 CITES 物种是全球分布的远洋物种,在所有大洋中作为目标物种或次要捕获物被长线、围网和刺网捕获,而金枪鱼、剑鱼和其他大型鲭鱼则被目标捕捞。由于它们的广泛分布、通常具有迁徙性,并且出现在由金枪鱼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管理的渔场中,因此这些物种的管理属于这些 RFMO 的职责范围,其中一些物种受到特定区域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锤头鲨有三种大型物种(小纹锤头鲨、大锤头鲨和光滑锤头鲨),它们也主要针对其鳍进行贸易,并且是鲨鱼鳍汤中首选的物种。所有三种物种都在全球沿海温带和热带水域捕获,并被长线、围网、手线和拖钓渔具捕获,在围网渔业中也少量作为次要捕获物捕获。与鲸鲨不同,锤头鲨经常按属报告,作为“锤头鲨 nei”,该类别适用于向 FAO 报告的 77% 的锤头鲨捕捞量。因此,很难确定每个物种在区域捕捞中的相对丰度。在过去的十年中(2008-2017 年),远洋鲸鲨仅在东南太平洋被厄瓜多尔报告为物种级别(代表全球该属捕捞量的 21%),而其他范围国家也捕捞该物种。大眼鲸鲨主要在东南太平洋报告,也被厄瓜多尔捕捞,墨西哥在西中央大西洋捕捞,巴西在西南大西洋捕捞。普通鲸鲨来自东北大西洋,由法国捕捞;来自西北大西洋、西中央大西洋和东中央太平洋,由美国捕捞。所有三种物种都主要针对其高价值的鳍进行贸易,并在市场目的地(如印尼、新加坡和日本)以高价出售,尽管也有市场出售其相对高价值的肉,这推动了一些历史上的、主要是国内的渔业(例如在美国太平洋沿岸)。鲸鲨目前被列为 IUCN 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在全球和欧洲水域为近危(Stevens,2009 年),在地中海为极危(Sims 等人,2016 年)。目前,鲸鲨也列在《迁徙野生动物保护公约》(CMS)附录 II 中。
过度开发的风险
2014 年,为了促进改善鲨鱼捕捞量的管理,开发了一个适用于海洋物种的快速风险管理框架(M-Risk),并将其应用于具有中到高内在易损性的鲨鱼物种。评估结合了有关每个鲨鱼物种的三个要素的信息——种群状况、物种特定管理和一般管理——以确定鲨鱼物种或种群/总体过度开发风险的总分,由于管理不足而导致的鲨鱼物种或种群/总体过度开发风险。这个过程可用于确定最令人担忧的鲨鱼物种,并确定在哪里最需要改进或实施新的管理措施。
结论和建议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前 20 名捕捞者的变化非常显着。贸易商品的转变现在在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更加动态,因此现在更难预测在任何给定时间供应链所遵循的贸易路线。这强调了需要更好地记录捕捞和贸易数据以及需要更多“实时”监控此类贸易,以确保在没有适当管理和遵守管理安排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针对特定物种的显着变化。为了提高鲨鱼捕捞和贸易数据的可靠性及其对鲨鱼适当管理提供支持,迫切需要实施以下建议,特别是由前 20 名捕捞者和贸易商实施。
- 实时数据收集:改进实时收集准确的捕捞和贸易信息,以便“提前预警”可能反映或影响鲨鱼物种保护状况的变化。
- 可追溯系统:引入合适的鲨鱼产品可追溯系统,注明最近 CITES 各方围绕野生动物产品可追溯性的定义和信息管理所采用的指导方针以及鲨鱼产品可追溯性系统的实际经验,例如 TRAFFIC 通过题为 SharkTrack 的项目试验的鲨鱼产品可追溯性系统。
- WCO 代码的单独使用:使用现有的 WCO 代码进行进出口,修改这些代码以增加物种和产品信息的特异性,并考虑到 WCO 代码更新所需的时间,短期内单独采用。
- 采用 NPOA:由鲨鱼捕捞者采用和正确实施 NPOA,特别关注捕捞和贸易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 现有措施:通过捕捞者和贸易商引入和实施现有的针对鲨鱼及其产品的措施,包括:CITES;区域和自由贸易协定,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CPTPP),该协定包括对鲨鱼及其产品贸易的限制;区域渔业组织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以及《负责任鱼类贸易指南》(FAO)。
- 限制贸易:通过贸易协定或单独使用贸易措施,确保贸易商没有进口被认为有较高过度开发风险的物种(例如,使用 TRAFFIC 开发的方法来限制高风险物种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