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自2013年以来,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的鲨鱼物种数量不断增长,但CITES技术委员会担心各缔约方报告的贸易数据与专家预期不符,国际贸易可能未被检测和报告。
- CITES CoP18因此要求对这种所谓的“不匹配”进行调查。本报告对各国鲨鱼捕捞(FAO着陆数据)、贸易和管理措施进行了定性审查,以了解已知CITES列名鲨鱼物种的捕捞量与报告的国际贸易之间的脱节。
- 报告收集了每个国家的证据,比较了所有列入CITES附录二的鲨鱼物种的历史捕捞和贸易记录、向CITES报告的国际贸易以及任何关于CITES列名后采取的管理措施发生变化的证据。
关键数据和研究结论
- 在246个国家和地区中,共有74个国家被确定为报告了一个或多个CITES列名鲨鱼物种的捕捞量,或拥有与CITES列名鲨鱼物种的 targeted 或 incidental 捕捞相关的渔业,并有证据表明这些捕捞量并未进入国际贸易。
- 大多数捕捞国都是至少一个拥有与鲨鱼相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的成员或合作非成员(67个),但也有一些国家不是(7个)。
- 报告将国家分为以下类别:
- 类别(a):有证据表明在CITES列名之前捕捞和贸易,并且有CITES数据记录和积极的非损害评估(NDF)。
- 类别(b):有证据表明在CITES列名之前捕捞和贸易,但没有CITES贸易数据,但显示出管理安排的变化或完全国内利用或负面的NDF。
- 类别(c):有证据表明在CITES列名之前捕捞,但没有CITES贸易数据,并且没有关于管理安排发生变化或完全国内利用或负面NDF的证据。
- 类别(d):有证据表明在公海捕捞,并有关于特定物种捕捞和IFS相关文件的信息。
- 类别(e):有证据表明在公海捕捞,但没有IFS相关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实施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例如,非保留)。
- 类别(f):有证据表明在公海捕捞,没有CITES相关IFS文件,也没有证据表明实施了其他国际文书中的更严格措施(例如,非保留)。
- 报告还关注了以下问题:
- 数据局限性:数据来源有限,且存在不确定性,难以进行定量比较。
- 公海渔业:一些国家在公海捕捞CITES列名的鲨鱼物种,但没有相应的IFS记录,也没有证据表明实施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 方便旗船:一些国家使用方便旗船进行鲨鱼捕捞,但没有报告CITES列名的鲨鱼物种的捕捞量,也没有发行IFS证书。
建议
- CITES缔约方应在CITES附录修正案通过时通过决议,要求在CITES列名生效之日向CITES秘书处提供有关物种历史捕捞和贸易、监测、相关物种的控制措施以及是否继续捕捞和是否具有积极NDF的详细信息。
- CITES秘书处应在CITES网站上汇总上述信息,以便CITES动物和常设委员会或任何公众成员都能了解缔约方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 CITES缔约方应通过决议,要求参与定向或非定向鲨鱼捕捞的缔约方收集CITES列名物种的捕捞数据,并注明所有捕捞量和任何丢弃情况,以便清楚地了解保留的捕捞量和可以估计的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