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济委员会 六月二〇二四年 关于在亚太经合组织合作框架下实施ODR的经济法律框架研究 亚太经济委员会 亚太经合组织项目:EC 01 2023A 由迈克尔· Dennis 私人国际法顾问/国际ODR专家制作 提交人:项目总监:渡边优作,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教授:早川良平,立教大学及APEC EC SELI会议召集人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35恒美街 新加坡 119616 电话:(65) 68919 600 传真:(65) 68919 690 邮箱:info@apec.org网站:www.apec.org © 2024 APEC 秘书处 APEC#224-EC-01.2 本研究中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是基于当时可获得的信息以及与各经济体的对话制定的。 本文件中表述的观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必然代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经济体的立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委员会可能进一步考虑所提供的建议。本报告中提及的各种术语并不暗示任何APEC经济体的政治地位。 关于实施经济法律框架的研究ODR 在 APEC 合作框架下 目录表 X. 结论……………..……………………………………………………………….. 42执行摘要…………………………………………………………………………4I. 引言…………………………………………………………………………………6A.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12B. 对电子方式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承认…………..13III. 仲裁地点……………………………………………………………………...18A. 当事人和仲裁庭对诉讼程序进行的自由………25B. 仅基于文件的决定或远程听证会…………………26C. APEC 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28VI. 线上仲裁裁决的执行,包括那些以数字形式颁发的裁决……29A. APEC ODR协同框架背景…………………………..6B. APEC ODR协同框架下的法律框架…………7C. 关于ODR法律框架的问题…………………………..…10II. 在协同框架下对使用ODR协议的认可……11A. APEC ODR程序规则可适用于B2C交易……..34 B. 使用B2C争议框架将对消费者受益 …… 38 C. 跨境B2C争议中日益增长的救济机制需求。39 IX. 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措施?......................................................41IV. 电子送达的仲裁通知………………………………………….21V. 当事人有权决定规范程序进行的规则……….25第七节 执行和解协议………………… …………………………..32第八节 合作框架在B2C纠纷中的应用……….……………….34 执行摘要 本研究回顾了适用于实施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争端解决(ODR)的跨境B2B争端合作框架(合作框架)的经济法律框架。1这是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EC)协助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加入协同框架努力的一部分。 协同框架于2022年5月启动。在该框架下,亚太经合组织(APEC)与自愿加入的APEC经济体中的ODR(在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作为交换,APEC EC在其网站上推广这些合作伙伴的ODR服务提供商,并鼓励包括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MSMEs)在内的企业使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商业纠纷。 选择加入合作框架不会为经济体创造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允许其ODR(在线争议解决)提供商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合作。因此,当其经济体选择加入框架时,ODR提供商将大大受益。 如果一家上市在线争议解决(ODR)服务提供商不遵守《合作框架和模型程序规则》的任何部分,亚太经合组织(APEC)可能会将其从合作伙伴ODR服务提供商名单中移除。同时,相关参与经济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也规范了上市ODR服务提供商。 迄今为止,已有五个经济体加入协作框架,五个ODR(在线争议解决)提供商与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更多经济体加入协作框架,以及更多提供商与APEC合作,对于建立一个强大的区域跨境ODR网络至关重要。关键问题在于实施协同框架,即促使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MSMEs),采用在线争议解决(ODR)和APEC ODR提供商。这需要集体努力,涉及所有APEC成员国政府层面和合作伙伴ODR提供者、APEC经济委员会以及APEC工商咨询委员会(ABAC),旨在对商业进行教育并推广APEC ODR机制。 许多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正在积极考虑加入合作框架。然而,有几个经济体表示,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ODR。此外,近期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MSMEs)的文本强调,合作框架下提供的ODR机制(如那些在合作框架下提供的机制)需要一种有利的法律环境,这种环境允许,例如,选择论坛,并且不要求各方亲自到场或提供文件等。文本得出结论,经济体可能必须相应修改国内法律。2它反映了某些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对他们在在线争议解决(ODR)背景下法律适宜性的疑问。 协同框架解决了经济体为成功实施其所需的法律框架。它解释说,在所有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中,与在线争议解决(ODR)相关的法律不必完全相同。然而,协同框架列出了几个关键的国际商事仲裁和电子商务(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工具,这些工具为在协同框架下实施ODR提供了基石。3在本研究中指出,所有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都实施了这些工具与协作框架相关的基本要素。 本研究进一步对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经济法律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些法律与协作框架下的在线争议解决(ODR)的具体要素相关,并证明了每个经济体,与其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的一般框架一致: • 允许在跨境商业对商业(B2B)纠纷中使用ODR;• 承认各方在合作框架下使用ODR的协议,包括通过电子协议达成;• 允许各方或ODR提供商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庭所在地);• 允许各方同意使用电子通信和ODR平台进行程序,包括ODR程序的启动;• 允许各方同意仅使用文件决定或远程听证;• 规定谈判或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 规定外国在线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提供法律框架,用于跨境商业对消费者(B2C)纠纷中使用ODR(如果提供商和各方将框架扩展到B2C交易),受适用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要求的约束。 由于无法律障碍,本研究鼓励各国经济体强烈考虑加入协同框架,以便使他们的ODR提供商加入并获得商业利益。同时也鼓励各国支持实施与ODR相关的私人国际法工具。 本研究基于桌面研究、问卷调查回应以及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经济体收到的草案研究评论。本研究的初步结果还于2024年1月的APEC ODR研讨会和2024年3月的APEC EC政策对话(关于ODR)进行了讨论。4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经济委员会在2024年5月批准了这项研究。 I. 引言 这项研究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持续努力的一部分,旨在协助经济体选择加入合作框架。它审查了各国为实施在线争议解决(ODR)而制定的法律框架,以评估其准备情况。 A. 协作框架背景 在合作框架下,亚太经合组织与已选择加入框架的亚太经济体中的ODR(在线争议解决)提供商合作。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委员会在其网站上推广合作伙伴ODR提供商,并鼓励企业,包括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MSMEs),使用它们来解决跨境商业纠纷。合作框架于2022年5月启动。 五个经济体已经选择加入合作框架: 中国•中国 香港•日本•新加坡 •美国•5选择加入框架不强制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但允许经济中的ODR提供商参与框架,并被列为合作伙伴ODR提供商。6迄今为止,已有五家ODR提供商与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APEC EC)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eBRAM国际在线争议解决中心有限公司(eBRAM),•香港,中国7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中国•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中国9U&I顾问服务,日本•10 心肺复苏纠纷解决。•11合作伙伴亚太经合组织ODR提供商自行证明其符合亚太经合组织ODR合作框架和模型程序规则。符合性包括: (a)保持所有信息的保密性,并维护安全的数据库和网站; (b)收取与争议金额成比例的合理费用;(c)提供自己的平台以提供在线谈判、调解和仲裁;(d)向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提供商提供关于试点成功的资料。12 《各参与经济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管辖列出的ODR提供商。如果列出的ODR提供商违反《合作框架与模范程序规则》的任何部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可能将其从合作伙伴ODR提供商名单中移除。》13 初步结果显示令人鼓舞。例如,GZAC利用协作框架解决国内和跨境商业纠纷的平均时间为37天。69%的纠纷在谈判和调解阶段得到解决。14 正如2024年1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线争议解决(ODR)研讨会所指出的,更多的经济体必须加入合作框架,更多的服务提供商需要与APEC合作。实施合作框架的关键问题之一是使APEC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企业(MSMEs),同意使用ODR和APEC ODR提供商。研讨会总结认为,这需要所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政府层面以及APEC执行委员会(SELI)、ABAC、主要学者。15并与ODR提供商合作,向企业推广亚太经合组织ODR。 B. 协同框架下的法律框架 合作框架针对了经济体需要有效实施ODR(在线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法律框架。16它指出,在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中,与在线争议解决(ODR)相关的法律不必完全相同。然而,合作框架列出了四个构成其实施基石的国际私法工具: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2006年修订版)1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19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讯的公约(2005年)(电子通讯公约)。20另一个在《合作框架》通过后生效的重要工具是联合国 《关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8)(新加坡公约)。21 这五项法律工具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中得到了广泛实施: •纽约公约—对在线仲裁协议的认可,包括双方的仲裁地点、机构和规则协议。仲裁程序。它还规定了对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仅限于狭义定义的例外。各国已实施《纽约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程序性法律框架用于使用具有 所有亚太经合组织 约束力的仲裁,包括在线仲裁。该框架已被21个APEC经济体中的17个实施。尽管一些APEC经济体尚未通过模范法,每个经济体都承认各方有权选择支配该程序程序的规则。例如,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ODR模式程序规则。•电子通信公约并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范法 电子商务—商业交易中对电子文档和电子签名的认可。21个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中有16个已实施其中一项工具。然而,每个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都为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认可提供保障。22•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执行的加速 23调解协议。仅由21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中的2个实施。经济体。然而,每个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都保障了对……的承认经同意颁发的奖项。 关于在线争议解决(ODR)的法律框架问题 多个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正在考虑加入合作框架。30他们正在审查其国际法律框架,以确保其法律在框架下促进在线 dispute resolution (ODR)。 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济体在加入合作框架时,通常没有具体规范在线争议解决(ODR)的法律,因为它们现行的法律框架已经在实施上述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文件中的某些,如果不是全部,足以实施合作框架。31在协作框架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在线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南下,在线争议解决(ODR)被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