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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完善碳披露体系-描绘减碳路线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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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完善碳披露体系-描绘减碳路线图报告

引言 近年来,随着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良性互动的不断增强,信息披露和公众知情程度已成为推动多方协同共治的关键因素。一方面,我国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不仅为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支撑,也为生态文明建设迈入以降碳为核心的战略阶段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在全球层面上,随着国际社会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产品碳足迹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升级,中国出口型企业正面临全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双碳”目标为引领,中国早已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决心和行动力,出台多项碳披露相关政策,并积极构建配套平台以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 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作为一家环保公益组织,从2021年开始持续跟踪碳披露政策的发展动态,并通过平台监督企业碳信息披露状况。截至目前,绿色江南已发布六份关于碳披露的研究报告1,涵盖了水泥、化工等重点排放行业,其目的在于推动企业加强碳排放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激发相关行业对于绿色转型的共识与行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期报告将立足于前期研究成果,梳理碳披露政策的基本框架,提炼工作实践发现的问题,对现有的碳披露平台的功能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旨在进一步优化碳披露政策体系,推动碳披露机制的不断完善与有效执行,鼓励并督促更多企业参与、提升碳排放信息公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一、碳披露法规与政策分析 1、国内碳披露政策 (1)国家碳披露政策 目前,我国已建立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3,作为“1”形成了覆盖碳达峰、碳中和两个关键阶段的顶层设计。“N”则是涵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范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保障方案。 为了确保双碳目标的有效实施,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尤其是对碳排放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4(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5,要求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和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碳排放数据。这些规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还通过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促进了全社会对碳减排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中国的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中,也特别强调了碳披露的重要性。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6中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定期公开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鼓励公众及新闻媒体对碳交易进行监督。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框架,国务院于2024年1月25日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7(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碳排放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填补了碳市场立法的空白,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未能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2)行业碳披露政策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需公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关键信息,未遵守规定者将面临罚款。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8【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的通知,目前强制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行业仅包括发电行业。 2024年9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9,明确提出2024年作为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首个管控年度,2025年底前完成首次履约工作。这是全国碳市场自2021年7月21日开市以来,首次扩大覆盖范围。 此外,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在各自的碳达峰实施方案中强调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碳排放报告与信息披露机制。《关于促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10中提出了探索加强碳排放管理,研究建立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数据库的目标。同时,《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11鼓励中小企业提升环境意识,主动公开碳减排信息。 金融行业对碳披露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深,这不仅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步骤,也是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优化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石。通过精准的碳披露,金融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识别和评估与气候相关的金融风险,优化投资组合,优先支持低碳和绿色项目,提高运营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及投资者的信心,确保符合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激发技术创新活力,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外,《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12明确指出,需建立健全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在内的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13进一步强调,债券发行人应披露所支持项目的碳减排效果和排放量,推动金融机构和融资主体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体系,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框架。 航运行业国际海事组织(IMO)2023年7月7日,IMO通过了“2023年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该战略设定了减排量化目标,包括到2030年将国际航运中每单位运输的CO2排放量平均至少减少40%,以及在接近2050年前后达到净零排放的目标。 中国海事局发布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要求船舶按照规定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并进行碳强度监督检查工作。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 (3)地方碳披露政策 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指导下,各省级地区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17个地区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碳披露的要求。例如,《湖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14中指出,重点用能单位要梳理核算 自身碳排放情况,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支持自贸区建设双碳服务平台,引导上市公司、进出口企业、碳交易重点企业等对标国际规则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计入企业环保信用。 除了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他绿色低碳政策中也不乏鼓励要求碳披露内容的规定。其中,安徽、湖南、江西、四川这四个省份的表现尤为突出,政策除了与国家层面推动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契合之外,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碳披露的要求和发展方向,体现了地方政府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态度和实际行动。例如,安徽省发布了《安徽省“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15,规定完善气候变化信息发布渠道,搭建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四川省则出台了《四川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16,明确提出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加快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系统建设,推动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等环境信息披露。 在绿色金融领域,不少省市致力于打造更加健全的金融服务体系,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如《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17,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打造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平台,引导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开展绿色证券指数、“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等产品创新。 (4)上市公司碳披露政策 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证券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法规指引以推动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的披露。2021年6月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8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均是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其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也因此,在绿色江南前六期研究中,发现水泥、化工、建材等多个行业的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均存在披露不到位的情况。 2024年4月12日,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20,要求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需在2026年4月30日前建立并发布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披露碳排放信息,并鼓励进行第三方审计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指引还鼓励参考国际标准,促进与国际最佳实践的一致性。 香港联交所对H股市场,早在2015就已逐步对上市公司披露碳排放信息提提出要求,香港联交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21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纳入“不披露就解释”的条目。2020年7月生效的第三版《指引》进一步强调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政策、行动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范围1和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021年11月,港交所发布《气候信息披露指引》22,新增了对范围3排放的披露要求,体现了对整个价值链碳足迹的关注。2024年4月19日,联交所发布《有关气候信息披露规定的咨询总结》,温室气体排放披露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分阶段纳入强制披露的范围。23 实践中,《长三角化工行业A&H股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观察报告》24(绿色江南六期中涉及H股上市公司的报告),我们发现报告涉及的8家H股上市 公司,均在H股市场碳披露政策的指导与约束下,积极地披露了碳排放相关信息,内容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数据等,表现良好,说明交易所披露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导向和规制作用成效高。 2、国际碳披露政策 目前,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据不完全统计,近二十个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这些措施普遍包括建立碳排放的强制性核算与报告体系,旨在确保透明度并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更进一步地,一些国家还引入了针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温室气体信息披露制度,以此加强市场对环境影响的监督作用。 (1)国际通用标准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于2017年6月正式发布了完整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建议报告,鼓励企业自愿采纳该标准。 2023年6月,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了首批两份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终稿,其中《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S2)要求企业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Protocol)报告范围一、二和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同时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核算数据的来源。26同年7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宣布TCFD的工作已经完成,TCFD于2023年10月解散。 (2)欧盟碳披露标准 欧盟在国际碳披露政策的探索与实践中表现尤为显著,展示了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领导力和前瞻性,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碳披露框架,先后颁布了《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ustainableFinanceDisclosureRegulation)、《分类条例》(TaxonomyRegulation)、《绿色债券标准》(GreenBondStandard)等法律法规。 2022年11月,欧盟正式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SustainabilityReportingDirective,简称CSRD)。指令明确要采用统一的标准来强制规范企业非财务信息披露,并通过独立鉴证机制来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对企业ESG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至此,欧盟成为全球首个采用统一标准规范企业ESG报告的发达经济体,正式开启独立自主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新篇章。27除此之外,该指令大幅扩展了企业碳排放报告的要求,将更多中型企业和非欧盟跨国公司纳入其中,要求披露其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表现,尤其是碳排放数据,包括范围一、二、三的排放。28 2023年7月,欧盟又发布《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uropeanSustainabilityReportingStandards,简称ESRS)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的补充,并特别强调了碳排放的信息披露,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碳足迹数据,并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9该两项政策明确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一、二、三碳排放并对报告内容作出了强制性鉴证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不仅针对于欧盟大型公司,也纳入了所有在欧盟监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及在欧盟营业额年均超过一定数额且在当地拥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