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无商业实质的违规融资行为,分为买卖类和增信类两类。常见的买卖类融资性贸易包括循环贸易、托盘贸易和委托采购,其产生根源主要在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融资能力的差异,以及国有企业通过做大营收和现金流完成业绩考核的需求。
融资性贸易的业务模式多样,买卖类融资性贸易较为常见,其中循环贸易是融资方、出资方及通道中间方之间反复签订相近或相同的买卖合同,形成闭环货物流转;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出资方)通过与上游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与下游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实现资金回收,货物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资金需求方;委托采购则是出资方受资金需求方委托代其采购货物,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买卖法律关系。
融资性贸易面临资金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税务风险等多种风险。资金风险主要源于上下游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法律风险在于贸易合同条款不清晰,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可能涉及行贿受贿、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合规风险主要来自国资监管机构对融资性贸易的禁止性政策;税务风险则源于虚构贸易背景导致的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2013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范国有企业的贸易行为,对融资性贸易的态度由“严控”到“严禁”、“不准”,特别是202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对中央企业开展贸易业务提出了“十不准”,严禁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识别融资性贸易的关键点包括:贸易业务各参与方是否存在特定利益关系;是否对交易标的具有控制权;是否存在有悖于贸易交易常识的异常行为;开展贸易业务的合理性;交易环节是否必要。例如,上下游企业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交易标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合同条款高度一致且差价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均可能表明存在融资性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