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盈科律师事务所]:CCER交易风险防控与应对法律产品课件 - 发现报告

CCER交易风险防控与应对法律产品课件

综合 2024-11-19 - 盈科律师事务所 陳寧遠
报告封面

刘 新 海高 级 合 伙 人 律 师盈 科 全 国 碳 中 和 专 委 会 主 任盈 科 全 国 碳 达 峰 碳 中 和 法 律 服 务 中 心 主 任盈 科 全 球E S G气 候 变 化 分 中 心 主 任盈 科 上 海 资 产 管 理 部 主 任 开 发管 理交 易 五 个 风 险 防 控 建 议 双 碳 领 域 法 律 风 险 之 C C E R开 发 风 险 与 应 对 碳汇资产开发:通过运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学或者地方碳普汇机制,根据从大气中清除或者减少二氧化碳的可计量的结果,而获得项目核证何减排量备案的过程。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 (2023)云0724民初352号 202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居间合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由被告沈永布负责联系碳汇开发项目的林地与林权方进行共同协商,完成甲方开发林地所需的相关材料。原告方向被告支付预付款30000.00元,若项目开发成功后,原告方按照开发面积比例支付一定的居间费用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30000.00元。被告将其中的10000.00元支付给了宁蒗新运科技有限公司、5000.00元支付给了居间人王某作为前期工作经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收到了被告方提供的农户林权证信息资料、涉及林地二调矢量数据,其他所需资料待原告审核通过后再行补充完整。但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上述二份资料未审核通过,故该项目无法开发。现原告认为被告未严格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履行,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付款3000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30680.00元的事实。 《居间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须向原告提供林权证信息、林户授权文件、林业局相关证明材料(林业局相关造林规划、造林验收、造林批复文件、苗木采购合同、造林施工合同、造林补贴施工证明、涉及林地的二调矢量数据、森林经营抚育项目设计文件资料及森林抚育经营项目的政府批复等 《居间合同协议书》中第四条第四款双方有明确约定: “若由于原告原因,导致开发未签约,预付款被告不退还”。 法院判决 16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第1款明确了乙方的义务,即“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下真实数据:(1)林权证信息、林户授权文件真实有效;(2)林业局相关证明材料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林业局相关造林规划;造林验收;造林批复文件;苗木(树种子)采购合同;造林施工合同;造林补贴施工证明;涉及林地的二调矢量数据;涉及林地的三调矢量数据;涉及林地的一张图数据;涉及林地的小班明细表;(3)森林经营抚育项目设计文件资料以及森林抚育经营项目的政府批文”。该案中,被告仅向原告提供了合同约定中的林权证信息资料、涉及林地的二调矢量数据材料,造成原告在审核中该项目无法通过,致使该项目无法开发的事实。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约定,被告方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方支付的预付款。故,原告提请的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请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39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为开发该项目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项费用支出,该费用是原告自愿发生的,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办理该项目前期过程中,也同样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双方各有损失。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配套服务: 0203在 北 京、上 海、深圳、广 州、长 沙、西 安、济 南、沈 阳、内 蒙 等 地 建 立 了 区域 负 责 人,负 责 当地 碳 汇 资 源 的 开 发与 维 护,提 供 落 地解决方案; 与联 合 国 工 发 合作 起 草《林 业 碳票 碳 汇 计 量 办 法》及《林 业 碳 票 交易 管 理 办 法》两项 团 标,未 来 也计划推向全国; 已 与 多 家 碳 汇 开发 机 构、碳 交 易机 构 建 立 合 作,可 以 提 供 林 业 碳汇、绿 证 等 的 全套开发方案; 其他的碳汇项目 双 碳 领 域 法 律 风 险 之 C C E R管 理 风 险 与 应 对 案例: 中民常青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秦岭承诺,只要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开立交易账户,并按照指定向该公司购入核证自愿减排量,在按约定持有到期后,即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秦岭于是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注册账户,购入总计2492505元人民币产品代码为000163的“滇水电02”CCER产品,成交价格15元,成交数量为166167吨。当日双方签订《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约定:秦岭委托中民常青公司对其所购买的CCER产品进行管理及后续中和;中民常青公司承诺给予秦岭年化收益率及溢价款总额为标的物金额的50%,并承诺按照标的物总金额的4.17%支付当月委托收益;委托期限一年,并承诺在一年内将秦岭持有的标的物分期、分量转入“全面碳惠/碳中和公共平台”进行中和;如果无法完成的,应在到期日回购标的物,返还秦岭所支付的2492505元。中民常青公司除向秦岭支付220000元人民币的收益款,一直未按约支付收益。秦岭多次找其沟通,中民常青公司都置之不理甚至人去楼空,协议已履行不能。秦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委托期间的收益。 案例: 交易风险点分析 本案的交易包括了购买碳排放标的物、委托持有、支付收益、回购等,性质上非一方出卖货物,另一方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应按无名合同处理。虽然交易双方签订了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投资收益、出售者的回购义务以及后续管理和中和CCER的责任,但仍然避免不了出售方违约的风险。出售方所承诺的购入者在持有一年期间的投资收益为标的物金额的50%,并承诺按照有标的物总金额的4.17%支付每月委托收益,有关投资年化收益明显超高,不符合正常投资收益年化利率的范围。投资人面对针对CCER产品的高额投资回报的诱惑应持谨慎态度,避免盲目投资落入投资无法收回的陷阱。 双碳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 碳资产管理合规体系建设和落实 为双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碳资产风险与防控 双碳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双 碳 领 域 法 律 风 险 之 C C E R交 易 风 险 与 应 对 风 险 点 一 : 合 同 签 订 : 交 易 主 体 不 适 格交 易 条 件 不 具 备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买卖碳排放配额。 2月23日,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民事诉讼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配额交易违约,索赔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 四川某发电公司诉称,2021年12月该公司就碳排放配额采购项目进行比选后,与北京某环保公司就2021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某采购项目达成中标协议。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后,多次致函四川某发电公司提出推迟碳排放配额交割时间、修改碳排放配额交易中标价格。四川某发电公司认为,北京某环保公司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为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四川某发电公司向某石化公司采购了碳排放配额,依据合同约定,四川某发电公司要求北京某环保公司为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代理人辩称,北京某环保公司无国家规定的碳排放配额交易资格,原告没有按照国家招投标规定进行采购,也不符合国家规定碳排放交易必须在相应平台进行的具体要求。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风 险 点 二 : 合 同 交 易 标 的 风 险 案例: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采 购合同书》,被告保证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拿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备案的自愿核证减排量,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的账户里转账定金50万元人民币,但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却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定金的双倍。 33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原告知晓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已申请减排量备案,故双方考虑审批因素对交付时间的影响,在合同中约定因国家碳汇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延误而造成被告迟延交付的,被告不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因备案审批延迟导致不能按时履约,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风 险 点 二 : 合 同 交 易 标 的 风 险 拟转让配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被司法冻结 转让价格是否满足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是否在限定时期内办理过户登记及结算 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风 险 点 三 : 履 约 风 险 案例: 2018年广州某碳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广州某碳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广州某碳公司在广州碳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划转给东莞某电力公司,但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碳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碳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该案中,出售方与购买方约定碳配额转让划拨至买方公司账户的时间早于转让价款支付的事件,碳配额划拨的时间是2018年6月28日,而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则约定为“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余款3781600元及交易手续费7563.2元共计3789163.2元转入广碳交易中心账户中”。卖方在交易时明知买方的交易账户并没有相应的资金,自愿先行把自己的碳配额转让划拨给买方。 在交易模式的选择上,出售方自愿放弃交易时买方须有资金保障的条件而先对碳配额进行划拨转让,从而使自身面临不能收回价款的商业风险,同时就此交易模式事先也未与广碳交易中心约定保证责任。 风 险 点 四 : 交 易 落 空 风 险 风 险 点 五 : 交 叉 违 约 风 险 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的某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显示,违法企业通过碳数据造假的手段,伪造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效果,从而达到企业完成清缴后配额仍有“结余”的情况。企业如果将该部分“结余”的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会获得非法利益。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碳数据造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碳交易市场秩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出让方明知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需要收回配额的情况,且仍与受让方签订配额转让协议,就有可能出现合同判定无效的情形。 建 议 一 守 法 合 规 , 掌 握 规 则 , 了 解 风 险 综 合 评 估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建 议 二 审 慎 调 查 , 约 定 明 晰 , 做 好 应 对 预 案 2)公司目前碳排放量、减排义务、碳减排配额权属等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相关的风险; 1)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行政处罚及诉讼纠纷等; 4)在涉及回购交易安排时,还应有关于对方动态情况跟踪、异常状况应急处理的预案 3)与交易相关的注册登记账户、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是否异常、历史成交记录等。 出卖人需保证其标的权利无瑕疵,双方均需保证其所提交各项资料真实合法,订立合同、转让配额所需企业内部条件均已满足。 术语的定义、交易方式、结算方式、碳排放配额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清算方式、交易手续费用承担、合同生效及变动(包括变更与解除)、法律适用等。 审查合同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约定是否清晰、有无歧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 议 三 重 视 交 易 谈 判 与 交 易 合 同 的 起 草 、 审 查 一是在交易谈判中,务必清楚了解谈判结果(如付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