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一、授权与批准
- 2018年12月21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 2019年1月:公司收到国资委原则同意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通知。
- 2019年1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2019年6月12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 2019年7月1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 2020年7月1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 2021年2月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 2021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 2021年7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核电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议案》。
二、行权价格调整内容
- 2021年5月20日:公司实施2020年度股利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13元(含税)。
-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99元/股调整为4.86元/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