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1. 背景和目的
- 政策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目的和意义:为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服务,实现核算方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全国碳交易制度下的配额分配和企业履约提供参考依据;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适用范围
- 矿山企业:以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其他矿物的采矿、选矿和加工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 其他生产活动:若企业除采矿、选矿和加工外还有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还需参照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3. 报告主体与核算边界
- 报告主体: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 核算边界: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设施范围:直接生产系统(采矿、选矿、加工等)、辅助生产系统(通风、运输、排水等)、附属生产系统(生产指挥管理、服务部门等)。
4. 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 燃料燃烧CO2排放:企业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CO2排放。
- 碳酸盐分解的CO2排放:碳酸盐矿石在煅烧或焙烧时产生的CO2排放。
- 碳化工艺吸收的CO2量:碳化工艺过程中吸收的CO2量。
- 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
5. 核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 燃料燃烧CO2排放:活动水平数据根据能源消费原始记录或统计台帐确定,含碳量和碳氧化率按标准方法计算。
- 碳酸盐分解的CO2排放: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企业台帐或统计报表确定,排放因子根据化学组分计算。
- 碳化工艺吸收的CO2量:活动水平数据根据碳化产物的质量确定,排放因子按化学组分计算。
- 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排放因子根据所在电网的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确定。
6. 报告内容
- 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报告年度、单位性质、组织或分支机构、地理位置、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等。
- 排放量:燃料燃烧、碳酸盐分解、碳化工艺、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量。
- 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各个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及监测计划。
- 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含碳量或排放因子计算参数的数据来源及假设。
7.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 建立企业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的规章制度。
- 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源一览表。
- 制定监测计划和工作规程,定期校准检定计量设备。
- 建立文档管理规范。
- 制定数据缺失、生产活动或报告方法变化时的应对措施。
- 建立数据的内部审核和验证程序。
8. 典型问题及解决思路
- 范围和边界类问题: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可按产业活动划分核算单元;租赁设备和外包生产活动的排放纳入报告范围。
- 数据选择类问题:活动水平数据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无法获得分解率时可取缺省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