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较于2014年版及《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包括:降低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要求,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条件,加强股东义务,新增同业存单投资范围,并修订整改要求。与2014年版相比,新《办法》在各方面均提高要求:提高最低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强化主要出资人股东责任,明确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并明确资本充足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重大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和监管强制措施。具体来看,《办法》共分为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和附则等9个部分。总则部分解释了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等名词,并规定租赁物类型;机构设立与变更部分规范了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包括出资人、注册资本、人员、内控体系、信息系统等;业务范围部分列明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业务;公司治理部分明确股东义务,包括使用合法自有资金入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承诺不质押或设立信托所持股权、必要时补充资本等;资本与风险管理部分要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设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准备金制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等;业务经营规则部分强调选择适格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不得以低值易耗品或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监督与管理部分设置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关联度、流动性指标和固定收益率投资上限指标等;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部分列明金融租赁公司吊销、撤销、解散、清算和注销等情形;附则规定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整体来看,新设金融租赁公司难度大幅增加,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大股东控股要求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降低公司治理风险;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融资+融物”本源,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此外,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将面临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