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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解读:大公国际:AMC不良资产收购范围进一步拓宽,助力化风险、稳增长

金融2024-11-20张晗菡大公国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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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解读:大公国际:AMC不良资产收购范围进一步拓宽,助力化风险、稳增长

金融部张晗菡 2024年11月18日 摘要:11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将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专注不良资产主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化解金融市场风险、支持经济增长稳中向好。 一、《办法》要点概览 (一)《办法》出台背景 当前,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较大变化,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变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金融机构监管整体趋严,如《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将风险分类由贷款拓展至金融资产,并对逾期、担保等提出更加严格的管理,造成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范围和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削弱其盈利与资本充足。同期,经济稳增长压力持续加大,城投、房地产等风险持续释放,银行业息差持续收窄,资产减值压力持续加大,不良资产规模持续上升,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空间受到限制。因此,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释放对实体企业的支持空间变得较为迫切。 另一方面,稳增长、化风险压力下,通过AMC充分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也较为迫切。自AMC商业化转型以来,AMC围绕化解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对维护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稳增长压力持续加大,城投地产等风险防范化解需进一步深化。同时,与近年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相关的政策新规做好衔接,对AMC不良资产业务管理进行更新优化变得较为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重点关注 《办法》共分为8章70条,涵盖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办 法》明确了AMC在不良资产业务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规性、审慎性、公开性和合理性原则。详细规定了AMC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包括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 概括来看,有三个方面的变化或需重点关注: 一是《办法》拓宽AMC可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背景下,本次拓宽不良资产可收购范围也是为了与最新风险相关的监管政策做好衔接。例如,明确AMC可收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资产、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以及有明显贬损的信托、理财、基金等,以及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等,对可收购不良资产的范围更加明确和细化。 二是《办法》允许AMC开展咨询顾问等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的业务。本次《办法》允许AMC开展咨询顾问等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一方面是出于市场对不良资产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确实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发挥AMC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处置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办法》规定AMC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 三是《办法》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办法》细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明确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引导AMC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同时,《办法》还要求AMC须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确立职责分明、程序透明、高效运作的决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评估与处置相分离、审查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二、相关政策及市场概览 (一)政策回顾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持续加强,对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亦持续趋严,在此背景下,监管围绕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也出台了多项政策,涉及业务范围、行政许可、税费优惠等多个方面,在不良资产的认定、收购、处置等环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办法》在强调AMC要聚焦主责主业的同时,也要求其不断提升风险化解能力。 (二)市场概览 从不良资产供给方来看,目前商业银行仍是我国不良资产的主要供给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计,2024年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3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56%,关注类贷款占比2.22%,银行业不良资产不仅削弱其资本充足、盈利能力,也对其信贷活动产生限制,不利于其支持实体经济。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非银金融机构供给方主要有信托、金融租赁、证券、基金等。以信托为例,受此前房地产信托暴雷等影响,信托行业资产风险持续较高,信托机构亟待通过转让债权等方式来处置风险项目。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截至2024年6月末,信托资产规模余额为27万亿元,同比增长24.52%。 从不良资产受让方来看,目前我国已大体形成了“5+2+5+N”的AMC市场格局。“5”指5家占行业主导地位的全国性AMC;“2”指各省可设立不超过两家(计划单列市可单独设立)、取得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持牌地方AMC,目前有60家;第二个“5”指5家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设立的5家主要从事债转股业务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N”指不具备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非持牌AMC(含外资系AMC)。此外,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其他参与方还有投资方和服务中介。 三、《办法》影响及展望 对于金融机构,《办法》的出台将有助力金融机构更加灵活、高效地处理不 良资产,减轻资产负债表压力,提高资产质量。通过盘活存量释放更多的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对于AMC,《办法》拓宽了AMC的业务范围,将引导AMC更加聚焦主责主业,加快不良资产出清,更好发挥金融风险“防火墙”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器”的功能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AMC有较大的业务增长空间,但其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的日趋复杂也将给其带来一定挑战,AMC需要提高收购、管理、处置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培育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展望未来,随着《办法》的实施,AMC将更加专注于不良资产主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