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平台,是指退出哪份平台名单? 退平台先后大致涉及三份名单。退平台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彼时银保监会加强了对于融资平台的贷款监管,因此退平台最初是指退出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单。19号文发布后银监会开始对融资平台贷款落实台账管理制度,形成了银监会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体系的雏形。2011年后银保监会正式建立起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体系,3月发布的34号文明确指出要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银行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2012-2013年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补充。2012年3月发布的12号文相比前述文件完善了平台退出条件和程序,并补充了平台退后管理制度。除了银行体系建立融资名单制管理系统之外,财政部也在关注监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此过程中形成了新的融资平台认定口径。2014年国发43号文发布,该文件强调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明确了财政部在债务风险监控方面的职责。此后财政部主导了两轮隐债甄别认定,相关融资平台认定口径在该过程中形成。2014年10月财政部发布财预351号文,其中提到地方各级政府要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 截至2013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名单为基础,结合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统计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名 录。2018年第二轮财政部隐债甄别开始,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政府需要依规将当地截至今年8月31日的隐性债务余额、资产等数据,填报至财政部设立的地方全口径债务监测平台。在财政部牵头开展的两次债务摸排中形成了财政部对融资平台的认定名单,这期间退平台或指向从这份名单中调出。一揽子化债提出后仍然沿用平台名单制管理制度,但名单具体内容或有所变更。金融管理部门根据35号文搭建了融资平台名单查询系统,对地方政府报送的融资平台主体和债项进行“贴标”,以方便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时查询企业性质等相关信息。2024年一季度,融资平台名单查询系统已经上线,这一名单上的融资平台约为1.8万家。 二、未来退平台如何推进? 退平台主要有两点诉求,一是为了响应一揽子化债政策要求,有利于缓解政府债务兜底压力,明确化债范围与边界;二是有利于促使平台市场化转型,实现新增融资。后续退平台的条件尚未统一和明确,但我们可以从近期退平台的公告进行推断。近期绍兴市4家国资公司公告透露了退出融资平台名单需满足的三大条件。公告提到,根据上级关于融资平台转型退出工作相关规定,对隐性债务已清零但经营性金融债务尚有存续,且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完成市场化转型的平台,征得三分之二金融债权人同意后,可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录。退平台主体应保持市场化经营与融资原则,但实际上对债券市场供给与估值影响或有限。首先,退平台未必是突破新增融资的充分条件,一方面国企退平台后未必能够真正实现向产业主体的转型,若退平台后仍与当地政府有一定联系,那么新增融资会增加债务负担,这与一揽子化债的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能否实现新增债券融资还要取决于监管部门认定,若不符合标准那么新增融资或较为困难。其次,从数据来看公司发布退平台前后时点利差未见明显波动,市场并未定价退平台这一信息。 三、近年退平台企业有哪些新变化? 退平台高峰期已过,江浙鲁退平台数量较多。退平台的高峰出现在2023年,2024年以来退平台数量有所回落。退平 台最多的省份是江苏,其数量高达406家,远高于其他省份。浙江和山东退出数量位居第二和第三名。 退平台企业主体评级与行政级别偏低。一揽子化债以来退平台企业AA级主体占比接近一半,区县级主体占比近六成。浙苏川退平台存量债券余额较高。一揽子化债以来退平台企业的存量债券多分布于浙江、江苏和四川,贵州、云南和陕西退平台企业存量债券估值较高,可关注3年以内到期债券投资机会。 风险提示 退平台企业信用风险;债券供给放量风险 内容目录 一、退平台,是指退出哪份平台名单?3 1、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3 2、财政部融资平台名单5 3、新化债名单6 二、未来退平台如何推进?6 1、为何持续推进退平台?6 2、退平台的前提条件有哪些?6 3、退平台有何影响?7 三、近年退平台企业有哪些新变化?8 1、退平台高峰期已过,江浙鲁退平台数量较多8 2、退平台企业主体评级与行政级别偏低9 3、浙苏川退平台存量债券余额较高10 四、风险提示11 图表目录 图表1:12号文规定的平台退出条件3 图表2:12号文规定的平台退出程序4 图表3:2014年之前银监会主导退平台相关政策的实施4 图表4:2011年是退出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高峰期5 图表5:2014年之后财政部牵头落实退平台5 图表6:此后退平台可能面临的前提条件7 图表7:城投债净融资保持低位波动7 图表8:退平台公告前后主体信用利差无明显变化8 图表9:2018年以来退平台企业数量8 图表10:江浙等地退平台企业数量较多9 图表11:退平台企业中发债主体占比较高9 图表12:一揽子化债以来退平台企业主体评级分布10 图表13:一揽子化债以来退平台企业行政级别分布10 图表14:一揽子化债以来退平台企业存量债券估值和余额10 近期,个别地市与城投公开表态中重提“退平台”,引发市场关注。本文结合化债背景,对退平台的政策变迁、退出条件与退出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退平台,是指退出哪份平台名单? 1、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 退平台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彼时银保监会加强了对于融资平台的贷款监管,因此退平台最初是指退出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单。银保监会之所以推动退名单,是因为“四万亿”刺激计划后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苗头初现,故而有必要对融资平台贷款加以规范。2010年 6月国务院发布19号文可视作退平台的开端,该文件首次给出了融资平台的官方定义: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与此同时,文件也指出了融资平台存在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与偿债风险日益加大等问题,因此要求对融资平台加以清理与规范,其中两类平台被纳入清理范围,而且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信贷融资受到严格管理。 19号文发布后银监会开始对融资平台贷款落实台账管理制度,形成了银监会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体系的雏形。309号文和338号文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并上报银监会。在各级上报与统计过程中银保监会名单初步形成。 2011年后银保监会正式建立起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体系。2011年3月发布的34号文明确指出要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客户分为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银行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同年发布的191号文重申上述规定,同时提出了退平台的四个条件:符合“全覆盖”原则、符合“定性一致”原则、符 合“三方签字”原则以及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 2012-2013年银保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与补充。2012年3月 发布的12号文相比前述文件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完善了平台退出条件和程序,二是补 充了平台退后管理制度。平台退出条件增加至5项,较此前主要补充了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以及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三项条件。 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均已整改合格 平台退出条件 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诚信经营,无违约记录,可持续独立发展 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属于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图表1:12号文规定的平台退出条件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国金证券研究所 退出程序方面,平台退出须经牵头行发起、各总行审批、三方签字、退出承诺和监管备案五道程序,退出平台后仍要接受监督与管理。 牵头行发起 各总行审批 三方签字 退出承诺 图表2:12号文规定的平台退出程序 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认真审核并形成一致性退出意见各债权银行分支机构将融资平台退出申请报各总行审核批准各债权银行获总行退出审批通过后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并由三方签字确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不再为退出类平台新增贷款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独立承担新增贷款风险牵头行将有关资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资平台属地银监部门报备,监管部门在融资平台报表中标示退出 •对于退出类平台五项条件之一低于监管要求和违背退出承诺的,要重新纳入平台管理;•退出类新增贷款实行“谁贷款,谁承担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银 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国金证券研究所 退后管理 监管备案 2013年的10号文对平台退出条件进一步作出修订,实际上放宽了平台退出门槛。据财新报道,10号文重新规定了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的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有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 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模、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二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463号文件有关要求。 图表3:2014年之前银监会主导退平台相关政策的实施 日期 文件名称 文件内容 2010/6/10 国发[2010]19号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2010/10/11 银监办发[2010]309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 2010/11/9 银监办发[2010]338号 银监会决定定期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台贷款进行台账统计,调查统计的内容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户贷款情况,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并上报银监会。 2011/3/31 银监发[2011]34号 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2011/6/17 银监办发[2011]191号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2012/3/14 银监发[2012]12号 进一步明确了平台退出的五个条件和退出程序。 2013/4/9 银监发[2013]10号 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 来源:国务院,中国信托业协会,宁波市发改委,财新,国金证券研究所 在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实施期内,2011年是退平台高峰期。2011年共有1453家平台退出银监会名单,远高于其余年份,或与当年名单制系统开始落地实施有关。 图表4:2011年是退出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的高峰期 1600 融资平台退出数量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201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