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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10-30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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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希通讯:2024年三季度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2024—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王小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闵书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闵书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2、股东周丹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周彤女士为姐妹关系。 3、公司股东周彤的配偶、实际控制人之一LI TONG先生与股东李竞为姐弟关系、与股东姚进为表兄弟关系。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在中国境内销售搭载了由德国HBC-radiomatic GmbH公司(以下简称HBC公司)独立完成开发的软件的无线遥控系统,HBC公司是该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市凯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凯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的部分系列产品中的软件代码与HBC公司软件实质相似,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HBC公司已出具授权,授予原告就权利维护事宜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原告于2021年1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件于2023年6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出判决。 本案件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京7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00元(已交纳)。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024年1月2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京民终45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本案件二审诉讼于2024年5月11日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出判决。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法院驳回公司上诉并维持原判,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已交纳)。 公司服从判决结果,公司将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共计100,600.00元,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涉及的工业无线遥控系统为公司众多遥控产品型号中的一种,对公司工业无线遥控器业务及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2024-005、2024-007、2024-015、2024-081)。 2.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全资公司获取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24年拟为全资子公司海希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5亿元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为全资孙公司海希储能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亿元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海希新能源(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具体获取授信额度将根据银行审批为准。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发生具体的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2024-040)。 3.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1)2024年度公司预计向关联方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宝钢”)(实际控制人LI TONG担任董事的公司)1、购买产品,自动行车相关的检测,维修及服务不超过50万元;2、销售自动行车相关测距仪及遥控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修等劳务不超过10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向中冶宝钢销售产品实现收入178,638.95元(不含税);提供维修服务发生劳务收入0元(不含税)。该两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178,638.95元(不含税);关联交易按照合同规定及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2)2024年度公司预计支付关联方郑卫平房屋租金不超过1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向郑卫平先生支付房屋租金81,000.00元。郑卫平先生与公司董事兼联席总经理郑晓宇女士系父女关系,与公司股东李竞女士系夫妻关系。李竞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LI TONG先生为姐弟关系。 (3)2024年度公司预计向浙江辰隆芯科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不超过48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向浙江辰隆芯科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77,911.64元。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隆控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苏州辰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王小刚为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江辰隆芯科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47.049%的股权。 (4)2024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希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希智能(浙江)”)预计向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际”)销售辰隆控股菏泽储能电站项目所需的储能系统不超过197,715,007.43元(不含税)。截止本报告期末,海希智能(浙江)向中机国际销售辰隆控股菏泽储能电站项目所需的储能系统实现收入98,857,503.72元(不含税)。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定价公允合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4.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希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冶宝钢于2023年9月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冶宝钢通过邀标方式中标希姆科技生产基地及辅助用房建设项目,成为该项目总承包商,合同总金额145,977,300.00元。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规定,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公司时任管理层对公开招标的范围理解存在偏差,前述关联交易涉及的招标采用邀标方式,不属于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情形,因存在上述理解的偏差故未及时对此次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及披露。 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0、2023-143、2023-153)。 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尚在履行中。报告期内,希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冶宝钢支付工程进度款4,169,480.00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向中冶宝钢支付工程款111,345,699.75元。 5.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11)第五节重大事件之“二、重大事件详情”之“(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第五节重大事件之“二、重大事件详情”之“(六)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新增承诺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相关承诺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6.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1、2024年1月1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北证监管执行函〔2024〕1号),因1、关联交易违规;2、收入确认不符合规定;3、成本、费用确认不准确,对海希通讯、LI TONG、郑晓宇、蔡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2、2024年2月20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61号、沪证监决〔2024〕62号、沪证监决〔2024〕63号、沪证监决〔2024〕64号),因关联交易违规对海希通讯、LI TONG、郑晓宇、蔡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3、2024年7月11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291号),因收到政府补助信息披露不及时,对海希通讯、王小刚、李春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