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515—2022《公共机构“零碳”管理与评价规范》总结
1. 范围与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零碳”管理的总体原则、管理内容及“零碳”公共机构评价流程与方法,适用于公共机构“零碳”管理与评价,旨在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规范“零碳”公共机构的创建与评定,推动公共机构“零碳”示范试点工程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引用了多项国家和地方标准,包括《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等,以及浙江省地方标准《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DB33/T 2157)等。
3. 术语和定义
定义了关键术语,如“公共机构”、“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温室气体”、“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碳中和”、“碳信用额度”、“林业碳汇”、“碳抵消”、“碳中和率”、“绿色电力”等,并明确了核算边界和范围。
4. 总体要求
公共机构应优先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实施环境绿化和绿色行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或绿色电力自主减排,并通过购买碳信用额度或碳汇实现碳中和。
5.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
5.1 基本要求
建立“零碳”管理机制和制度,确定实现路径,制定年度目标,传播相关知识,并完成节能减碳考核目标。
5.2 能源管理
- 建筑:利用天然采光和通风,加强保温隔热,定期维护关键部位。
- 供热供冷系统:优先采用地源或空气源热泵,使用一级能效产品,动态控制设备运行。
- 给水排水系统:利用市政水压供水,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提供热水。
- 照明: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实现数字化控制和分区优化。
- 电梯:采用节能系统和群控功能,高层建筑宜使用能量回馈装置。
- 办公设备:避免高耗能设备,定时开关电源,夜间切断电开水器电源。
- 车辆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建立油耗台账,推广节油技术。
- 控制与管理措施:参照标准配置计量器具,定期分析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5.3 绿色管理
- 环境绿化:做好室内外绿化,实施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
- 绿色行为:实施垃圾分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绿色食堂和数据中心,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参与先进创建活动。
5.4 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绿色电力
- 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光伏、风力、太阳能集热等设施,优先运行可再生能源系统,单独计量能源产出,定期评价并提高使用量。
- 绿色电力: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绿证或直接交易实现零碳电力消费。
5.5 碳中和
- 核算边界与范围:可以是机构整体或部分区域,覆盖具有控制权的设施,核算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和购入电力热力的排放。
- 碳中和实施:碳排放量小于等于抵消的碳信用额度或碳汇量即可达成碳中和。
- 碳抵消方式:
- 购买碳信用额度或碳汇: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CCER项目、本地低碳出行抵消产品、本地节能项目。
- 自主开发项目抵消:边界内外自主开发的减排项目或自主建设的碳汇林。
6. 公共机构“零碳”评价
6.1 绩效指标
从碳排放强度、碳中和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状况三个方面评价,包括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碳中和率、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利用率。
6.2 评价分类
分为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6.3 评价流程
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标准、实施评价、确定结果四个步骤,实施评价包括基本要求评定、管理水平打分、绩效指标核算等环节,需验证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6.4 评价内容
包括基本要求、“零碳”管理水平、绩效指标三个方面,管理水平评价涵盖能源管理、环境绿化、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碳中和等内容。
6.5 评价结果
“零碳”公共机构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根据评定得分、碳排放量、碳中和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确定等级。
7. 附录
- 附录A(规范性):绩效指标计算方法,包括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人均碳排放量、碳中和率、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利用率。
- 附录B(资料性):“零碳”公共机构评价要素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评定、管理水平评定、等级确定。
8. 参考文献
列出了多项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