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二〇二四年九月 前言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关心关爱少年儿童成长成才,对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供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更是为持续推进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明前进方向。 海淀区是北京市基础教育阶段规模最大的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时刻面临着新问题与新挑战。为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区未成年人及家庭的特点与需求,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审判方式与工作机制,以司法保护为核心,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各种消极因素。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为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的专业化综合审判庭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力寻找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深层次因素,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矫正行为,实现转变。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教育工作机制是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在落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的基础上,探索的少年审判特色延伸机制。通过发挥“三审合一”的优势,加大司法履职力度,借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已有的犯罪防治经验,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心前移,关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苗头问题”,分析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并给予必要的干预、指导,针对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一对一”警示教育,联合监护人、学校、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专家等多方力量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消除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不利因素,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轻微违法转化为犯罪侵害,以实 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行为矫治。 第一部分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海淀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55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67人,总体呈下降态势。 从罪名分布来看,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含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占比4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含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占比30.9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开设赌场等)占比29.09%。 从年龄分布来看,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年龄为17周岁以 上 的 占 比53.73%,16周 岁以 上 不 满17周 岁的 占比40.3%,不满16周岁的占比5.97%。 从性别分布来看,未成年被告人男性占比83.58%,女性占比16.42%。 从 身 份 分 布 来 看 , 未 成 年 被 告 人 为 社 会 人 员 占比80.59%,在校学生占比19.41%。 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一)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存在不良行为 从67名未成年被告人过往的品行来看,61名未成年被告人存在“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沉迷网络”“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阅览、观看淫秽、色情信息”等不良行为。可见,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在第一次犯罪前都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在审理的55件涉及67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罪之前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包括:盗窃、抢夺、吸毒、卖淫、寻衅滋事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有22人,占比32.84%;其中,1次被行政处罚14人,2次以上被行政处罚8人。如:在王某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先后多次因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等行为被决定行政处罚,但均因未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此外,有2名未成年被告人曾因类似行为被判处刑罚后再次实施犯罪被判刑;有2名未成年被告人因涉案行为被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后,再次实施犯罪而被起诉至法院。 (三)法定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 从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看,家庭环境普遍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46.27%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自于单亲家庭。半数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有脱离家庭监护单独居住的经历。近三分之一的未成年被告人或由祖辈隔代抚养,或寄居在亲戚家中,而部分受委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存在放任、溺爱等情形。半数以上的家庭存在亲子关系紧张、疏远,父母与子女沟通较少、缺乏沟通等不同程度的家庭教养问题。教育方式上,有的家庭以打骂体 罚为主;有的家庭仅能提供物质支持,缺乏亲子之间的陪伴交流;有的家庭一味满足孩子的需求,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 家庭监护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监护人忽视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与变化的关注,是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之一。即使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部分家长的态度及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或实施打骂,矫枉过正;或心灰意冷,放弃管束,听之任之,缺乏积极有效的教育与引导。 (四)未成年被告人的失学比例较高 从未成年被告人学校教育情况来看,58.21%的未成年被告人存在辍学问题,其中有17.91%的未成年被告人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即步入社会或赋闲在家。在缺乏家庭与学校协同配合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一旦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无法及时进行管理及惩戒,不能有效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成长缺乏教育领域的关注,特别是规则教育、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培养。 (五)临界预防措施不足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存在因年龄原因不能给予刑事处罚或者实际执行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情况。相关处罚措施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震慑力不足。从对22名有行政处罚经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多数人把“未成年人”这一身份当成“护身符”、“挡箭牌”。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置了诸多的矫治教育措施,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流程衔接,除少数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教育外,多以公安机关训诫为主,缺少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成因探究及后续矫治,法律规定的多种矫治措施的实施存在困境,难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 (六)朋辈群体容易出现偏差行为“交叉感染” 据调查显示,未成年被告人为共同作案占比超五成,部分被告人虽不是在同时同地实施同一案件,但各被告人相互之间熟知、存在勾连,所交往的朋辈群体构成较为复杂。如2019年审结的李某盗窃案、闫某盗窃案、曲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审结的及某等寻衅滋事案,2021年审结的许某等抢劫案,2022年审结的丁某等寻衅滋事案,2023年审结的王某寻衅滋事案、刘某抢劫案,虽然八起案件发生在不同时间, 由不同被告人分别实施,但各被告人间彼此认识,经常一起吃喝玩乐,共同“混圈”获得认同感和归属感,追求和效仿友伴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相互间影响较深,当各自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出于所谓“哥们义气”,其他几人或者在场或者牵涉其中。 (七)网络负面内容对未成年群体产生不良影响 几乎所有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有接触网络的经历,复杂的网络信息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在5名涉及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中,犯罪之前均有浏览、观看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的不良经历。如:16周岁的王某即通过模仿淫秽视频中的行为对被害女童实施猥亵。在另一聚众斗殴案件中,林某、方某系因网络不良言语发生矛盾,后在网上寻找水军发布不良信息,导致冲突升级,继而线下约架,并通过网络纠集同伙到现场进行殴斗。 (八)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存在“恶逆变”的情形 在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后发现,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先前遭受类似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在日常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欺负,出于“反抗”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决定他们排解不良情绪的能力不 足,遭受暴力侵害或者长期被言语攻击后,容易出现难以控制情绪,不能冷静处理等状况,继而由受害人转变为犯罪人。如:15周岁的王某因高中同学对其进行侮辱、嘲笑,加之初中时遭受学生欺凌的经历,挫败感、耻辱感加剧,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最终持刀伤害同学,造成轻伤后果,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第二部分 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分析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 (一)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301件。从案由分布来看,抚养费纠纷占比32%,抚养纠纷(含变更抚养关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占比28.2%,探望权纠纷占比10.8%,人格权及侵权责任纠纷占比16.6%,其他纠纷(监护权、申请指定监护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涉未成年人合同纠纷等)占比12.4%。 在未成年人为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多集中在10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从侵权人的年龄结构来看,6周岁以下的不到5%,6周岁至10周岁的不到20%,10周岁至12周岁的约为25%,12周岁至16周岁的将近40%。从侵权行为的类型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来看,6周岁至10周岁的侵权行为以未成年人在游戏或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为主,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明显的恶意;10周 岁至12周岁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不良言语引发的冲突以及打闹中的损害行为,多数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近三分之一的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而12周岁至16周岁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多存在主观过错,半数以上的侵权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良行为,近四分之一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有明确规定,只是因未达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标准不予处罚。 (二)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海淀法院审结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58件,涵盖教育、治安、民政等管理领域。在涉及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中,以未成年人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主,该类案件未成年人的年龄集中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如:16周岁的尹某因接触社会不良青年染上毒瘾,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尹某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5周岁的李某因纠集多人在学校附近聚众斗殴,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处罚,李某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另有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予行政处 罚,被侵权人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对侵权未成年人给予行政处罚,该类案件未成年人基本不满14周岁。如:13周岁的张某报警称同班同学计某在校园内对其存在言语恐吓、殴打等学生欺凌行为,后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及计某不满14周岁对计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公安机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在涉未成年人民事侵权纠纷、抚养纠纷,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发现部分未成年人确实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但未引起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重视。 一是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良嗜好,监护人未予关注,亦未正确引导,帮助戒除,日后引发更为严重的行为问题。在10周岁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发现多数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文明语言和动作,抢夺、强拿硬要等“霸道”行为,这些恶习或成为导火索引发冲突,或在冲突发生后升级矛盾,造成伤害后果。如:8周岁的宁某将13周岁的李某对其“竖中指”一事告诉了母亲,宁母遇到李某后进行批评,李某不仅不接受,反而辱骂宁母并持 木棍冲向宁母,致宁母摔倒受伤,公安机关因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