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根据《数字服务法》(EU)2022 / 2065第33 (4)条,决定将速卖通指定为非常大的在线平台。主要依据包括:
- 核心依据:速卖通符合《数字服务法》第33 (4)条关于非常大在线平台的所有要求,该平台在欧盟向公众存储和传播信息。
- 关键数据:2023年2月17日数据显示,速卖通在欧盟的平均每月活跃收件人超过4500万,达到第33 (1)条规定的门槛。
- 调查过程:2023年2月22日,委员会咨询了阿里巴巴集团和阿里巴巴新加坡,确认速卖通符合指定要求。
- 异议与回应:阿里巴巴新加坡提出三个问题:
- 阿里巴巴集团是运营速卖通的实体联盟,但未明确阿里巴巴是否在联盟中成立。
- 阿里巴巴集团不应成为指定主体。
- 对《数字服务法》第24 (2)条关于平均发布信息的义务的理解。
- 委员会回应:
- 荷兰对拟议指定表示无异议,但无法确认阿里巴巴是否在联盟中成立。
- 委员会仅根据现有信息指定速卖通,不排除未来调查阿里巴巴集团的可能性。
- 结论与决定:
- 速卖通被指定为非常大的在线平台。
- 决定针对阿里巴巴荷兰(荷兰子公司)和阿里巴巴新加坡,因信息显示阿里巴巴荷兰可能未在欧盟运营速卖通。
- 法律依据:本决定基于《数字服务法》第33 (1)条和第56 (1)条。
- 生效日期:2023年4月25日。
最终,委员会决定将速卖通指定为非常大在线平台,同时保留对阿里巴巴集团的未来调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