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 眾 金 融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中 期 報 告2024 目錄 2公司資料3簡明綜合收益表4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5五年財務摘要6簡明綜合財務狀況表8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9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11中期財務報表附註69管理層討論及分析74其他資料 公司資料 董事會非執行主席賴雲 股份上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股份代號:626 主要股份過戶登記處MUFG Fund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4th Floor North, Cedar House41 Cedar AvenueHamilton HM 12Bermuda 執行董事鍾炎強 非執行董事拿督鄭國謙柯寶傑Lee Huat Oon 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電話:(852) 2980 1333傳真:(852) 2810 8185電郵:is-enquiries@hk.tricorglobal.com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振元林兆利彭慶萍 公司秘書陳秀娟 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註冊辦事處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總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20號大眾銀行中心2樓電話:(852) 2541 9222傳真:(852) 2815 9232網址:www.publicfinancial.com.hk 二零二四年中期報告 此二零二四年中期報告現備有電子版本並載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www.hkexnews.hk及大眾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網站www.publicfinancial.com.hk。本公司已於其網站的「投資者關係」項下詳細載列有關本公司公司通訊的發送方式,以及股東索取公司通訊印刷本的相關安排。股東可透過上述所顯示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的地址或電郵,發送書面請求索取此二零二四年中期報告的印刷本。 為支持環保,本公司鼓勵股東透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網站閱覽本公司的公司通訊,以代替收取公司通訊的印刷本。 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五年財務摘要 溢利╱虧損 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1.公司及集團資料 本公司於百慕達成立,其註冊辦事處位於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Bermuda。 本公司為一間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626)。 期內,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提供一系列銀行及金融服務、證券經紀服務、投資物業租賃、向的士及公共小型巴士的買家提供融資貸款、買賣的士車輛與牌照及出租的士。 董事認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及最終控股公司為大眾銀行(「大眾銀行」),該銀行於馬來西亞註冊成立。 本公司附屬公司的詳情如下: 1.除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Winton (B.V.I.) Limited外,所有附屬公司均在香港註冊成立。2.除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及中國內地均有業務外,所有附屬公司均在香港營業。 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1.公司及集團資料(續) 大眾證券有限公司已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關其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經營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授予的牌照所進行的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大眾證券有限公司將在妥善處理無人認領的客戶資產後,申請撤銷該牌照。 2.編製基準 本未經審核的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條文,及已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詮釋(「詮釋」)而編製。其亦已包括金管局發出的《銀行業(披露)規則》中要求披露的若干資料。 本中期財務報表並未包括年度財務報表的一切所需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本集團二零二三年年報一併審閱。 除下文附註5披露的會計政策之變動外,本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納的會計政策,與本集團二零二三年年報所採納的一致。 3.綜合基準 本未經審核的中期簡明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止期間的中期財務報表。 附屬公司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包括結構性實體)。當本集團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承擔可變動回報的風險或有權享有可變動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即是使本集團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的現有權利)影響該等回報時,即取得控制權。 當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少於被投資方大多數的表決或類似權利,在評估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本集團會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 (a)與被投資方其他表決權持有者的合約安排; (b)其他合約安排產生的權利;及 (c)本集團的表決權及潛在表決權。 附屬公司中期財務報表的報告期間與本公司相同,並採納連貫一致的會計政策編製。附屬公司的業績自本集團取得控制權當日起綜合入賬,並繼續綜合入賬直至該控制權終止當日止。 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其他全面收益」)的各組成部分歸屬於本集團母公司擁有人。所有集團內公司間資產及負債、權益、收入、支出以及與本集團成員公司之間交易有關的現金流量均於綜合賬目時悉數抵銷。 倘事實及情況反映上文所述三項控制權因素其中一項或多項有變,則本集團會重估其是否仍然控制被投資方。附屬公司擁有權權益的變動(並無失去控制權),於入賬時列作權益交易。 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3.綜合基準(續) 倘本集團失去一間附屬公司的控制權,則會終止確認相關資產(包括商譽)、負債、任何非控股權益及匯兌儲備;並確認任何獲保留投資的公平價值及損益內任何所產生的盈餘或虧損。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確認的本集團應佔成分會視乎情況,按倘本集團直接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所要求的相同基準重新分類至損益或保留溢利。 已被綜合入賬以達致會計目的之附屬公司為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大眾銀行(香港)」)、大眾財務有限公司(「大眾財務」)、Winton (B.V.I.) Limited及該等公司的附屬公司。 4.資本披露的基準 本集團於中期報告期間已遵守金管局就有關資本基礎及資本充足比率所制定的資本規定,亦已參照《銀行業(披露)規則》。 倘本集團並未遵守金管局自外部施加的資本規定,則須盡快向金管局提交就資本恢復至最低規定水平的資本管理計劃。 就監管匯報目的而言,綜合總資本比率及其他監管資本比率乃按大眾銀行(香港)及大眾財務綜合計算。 本公司綜合集團成員公司之間轉移資本或資金並無任何重大限制或障礙,惟大眾金融証券有限公司及大眾証券有限公司的流動資金、資本及其他表現指標,須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頒佈的《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最低要求。 按客戶貸款總額百分比計算的部分保留溢利,須根據金管局的資本規定撥作不可分派監管儲備,作為普通股權一級(「普通股權一級」)資本的一部分計入資本基礎內。 本集團已採納有關《巴塞爾協定三》資本標準的《銀行業條例》及《銀行業(資本)規則》(「資本規則」)的條文。資本規則概述監管資本比率的一般規定、合資格監管資本的組成部分及銀行業機構營運時須達致的該等比率水平。資本規則已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頒佈對資本充足情況的國際協定準則而制定。根據資本規則,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所要求的防護緩衝資本(「防護緩衝資本」)比率為2.5%,而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所要求的逆周期緩衝資本(「逆周期緩衝資本」)比率為1.0%。 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5.會計政策會計政策變動及披露 編 製 中 期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資 料 時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與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一致,惟於本期中期財務資料中首次採納下列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 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 有關適用於本集團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性質及影響載述如下。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訂明賣方-承租人於計量售後租回交易產生的租賃負債所用方法的規定,以確保賣方-承租人不會確認與其所保留使用權有關的任何損益金額。由於本集團自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的初始應用日期起並無發生不取決於一項指數或利率的浮動租賃款項的售後租回交易,該等修訂並無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或表現產生任何影響。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二零二零年修訂」)及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二零二二年修訂」) 二零二零年修訂澄清有關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的規定,包括延遲清償權的含義,以及延遲的權利必須在報告期末存在。負債的分類不受實體行使其延遲清償權的可能性所影響。該等修訂亦澄清,負債可以用其自身的權益工具清償,以及只有當可轉換負債中的轉換選擇權本身作為權益工具入賬時,負債的條款才不會影響其分類。二零二二年修訂進一步澄清,在貸款安排產生的負債契約中,只有實體於報告日或之前必須遵守的契約才會影響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對於實體於報告期後十二個月內必須遵守未來契約的非流動負債,須進行額外披露。 本集團已重新評估其截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的負債條款及條件,並作出結論,在初始應用該等修訂後,其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仍保持不變。因此,該等修訂並無對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或表現產生任何影響。 中期財務報表附註 5.會計政策(續)會計政策變動及披露(續)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供應商融資安排 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闡明供應商融資安排的特點,並規定須 就該等安排作出額外披露。該等修訂的披露規定旨在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供應商融資安排對實體的負債、現金流量及流動資金風險的影響。在實體應用該等修訂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期間的任何中期報告期間,無須披露供應商融資安排的相關資料。由於本集團並無供應商融資安排,該等修訂對本集團的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並無產生任何影響。 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本集團並未於本中期財務報表中應用下列預期將與本集團相關的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9號•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 財務報表的呈列及披露4非公共受託責任的附屬公司:披露4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的修訂3 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投入1缺乏可兌換性2 1尚未確定強制生效日期,但可供採納2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3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4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解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與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之間對於處理投資者與其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或投入的規定的不一致性。該等修訂要求於資產出售或投入構成一項業務時,須確認下游交易產生的全部收益或虧損。對於不構成業務的資產交易,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僅以無關連的投資者於該聯營公司或合營企業的權益為限,於投資者的損益中確認。該等修訂將前瞻性應用。香港會計師公會已剔除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香港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的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