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之特色 GEM之 定 位,乃 為 相 比 起 其 他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之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之 中 小 型 公 司 提 供一個上市之市場。有意投資之人士應了解投資於該等公司之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周詳之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由於GEM上市公司一般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之證券可能會較於主板買賣之證券承受較大之市場波動風險,同時無法保證在GEM買賣之證券會有高流通量之市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及聯交所對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 報 告 乃 遵 照 聯 交 所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之 規 定 提 供 有 關 首 都 金 融 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資料。本公司董事(「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負全責。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報告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本 報 告 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 他 事 實,致使本報告所載任何聲明或本報告產生誤導。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呈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期間」)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業績,連同二零二三年同期未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權益變動表(續) 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一般資料 本公司先前為一家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二十二章(一九六一年第三法例,經綜合及修訂)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並於本公司由開曼群島遷冊至百慕達後,根據百慕達一九八一年 公 司 法 存 續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生 效,其 股 份 在 聯 交 所GEM上市。其註冊辦事處地址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其主要營業地點之地址為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美麗華廣場A座26樓2613A室。 於中期期間內,本公司主要從事投資控股業務。本集團主要從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及香港提供短期融資服務。 2.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2.1編製基準 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GEM上市規則第18章之適用披露規定而編製。 除投資物業及若干金融工具按公平值列賬外,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歷史成本基準所編製。中期財務報表乃以港元(「港元」)呈列,港元亦為本公司之功能貨幣。除另有指明外,所有數值已湊整至最接近千元。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對 了 解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來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及 表 現 變 動 而言屬重大之事件及交易之說明,故此並不包括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為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所有適用之個別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之統稱)編製之全套財務報表所需的全部資料,並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財務報表(「年報」)一併閱讀。 2.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續)2.1編製基準(續) 編製中期財務報表規定董事須作出判斷、估計及假設,該等判斷、估計及假設會影響政策應用和本年至今呈報之資產及負債、收入及開支金額。此等估計及相關假設乃基於過往經驗及在該等情況下視為合理之各項其他因素,而所得結果乃用作判斷無法通過其他來源輕易獲得的資產與負債賬面值之依據。實際結果或有別於該等估計。 中期財務報表並未經本公司獨立核數師審核,惟已經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審閱。 2.2主要會計政策 中期財務報表乃按照與年報所採納之會計政策一致之基準編製,惟採納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之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之準則、修訂本及詮釋除外。 採 納 與 本 集 團 相 關 並 自 本 期 間 起 生 效 之 新 訂 ╱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並 無 對 本 集 團 於 本會計期間及先前會計期間之業績及財務狀況造成任何重大影響。 於批准中期財務報表日期,本集團並無提前採納尚未於本期間生效之任何新訂╱經修訂香港財 務 報 告 準 則。董 事 正 在 評 估 未 來 採 納 該 等 新 訂 ╱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可 能 產 生 之 影響,惟尚未能合理估計該等準則對本集團中期財務報表之影響。 3.分部資料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經營分部要求根據經本公司執行董事(即主要經營決策者)定期審閱以進行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的內部財務報告識別及披露經營分部資料。按此基準,本集團決定其僅有一個經營分部,即向客戶提供短期融資服務。因為此乃本集團唯一經營分部,故並無呈列分部資料的進一步分析。 本集團地區分部及收益乃按照客戶所在地計算。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而本集團的主要營運地點位於中國。就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8號項下的分部資料披露而言,本集團視中國為其註冊國家。 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內,本集團的收益於中國及香港產生。 3.分部資料(續) 本集團按地區劃分的收益(按客戶所在地釐定)如下: 5.透過損益按公平值列賬之金融資產之公平值虧損 透過損益按公平值列賬之金融資產之公平值虧損指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本證券的投資,根據活躍市場的收市價計算之公平值之變動。 6.財務成本 7.除所得稅前(虧損)╱溢利 本集團除所得稅前(虧損)╱溢利乃經扣除下列各項達致: 8.所得稅開支 於未經審核簡明綜合收益表之所得稅開支金額乃指: 本公司須就本集團實體所處及經營所在司法權區產生或賺取的溢利,按實體基準繳納所得稅。 根據百慕達、開曼群島及英屬處女群島的規則及規例,本集團毋須繳納該等司法權區的任何所得稅。 於中期期間,由於本集團並無於香港產生應課稅溢利(二零二三年:無),故並無作出香港利得稅撥備。 除下文所述者外,本集團於中國成立之附屬公司須按稅率25%(二零二三年:25%)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之現行有效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集團若干於中國成立的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的應課稅收入低於人民幣(「人民幣」)3,000,000元,符合上述之所得稅政策的規定。於中期期間,不超過人民幣1,000,000元的應課稅收入部分減至原應課稅收入總額的25%(二零二三年:25%),而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二零二三年:20%)。此外,介乎人民幣1,000,000元至人民幣3,000,000元之應課稅收入部分減至原應課稅收入總額之25%(二零二三年:25%),而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二零二三年:20%)。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後,以 外 資 企 業 於 中 國 賺 取 的 溢 利 分 派 的 股 息 須 按10%(二 零 二 三 年:10%)的稅率繳付預扣所得稅。 9.股息 董事不建議就中期期間派付股息(二零二三年:無)。 10.每股(虧損)╱盈利 本期間及過往期間每股基本(虧損)╱盈利乃按照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內(虧損)╱溢利計算,以及本期間及過往期間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載於下文。 本期間及過往期間每股攤薄(虧損)╱盈利乃按照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期內(虧損)╱溢利計算。計算時所用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為本期間及過往期間已發行普通股數目,及假設所有潛在攤薄普通股被視作已行使或轉換為普通股而以零代價發行之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由於本公司之未行使可換股債券對計算每股基本(虧損)╱盈利具反攤薄影響,故計算每股攤薄(虧損)╱盈利時並無假設兌換上述潛在攤薄股份。因此,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盈利相等。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虧損)╱盈利乃根據以下數據計算: (a)經計及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完成根據一般授權配售股份(附註19(e))之影響後,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40,733,333股乃自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之78,201,461股已發行股份計算得出。 (b)經計及(i)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分別將新二零二二年可換股債券轉換(附註18)為本公司100,000,000股新普通股及5,000,000股新普通股;(ii)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效之股本重組(附註19(a))項下之股份合併;及(iii)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完成根據一般授權配售股份(附註19(d))之影響後,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66,567,594股乃自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之1,161,829,233股已發行股份計算得出。 11.物業、廠房及設備 於中期期間,本集團並未產生任何物業、廠房及設備開支(二零二三年:約29,000港元)。於中期期間,並無出售物業、廠房及設備(二零二三年:約42,000港元)。 12.使用權資產 本集團透過租賃安排獲得多項用於日常營運辦公室物業及員工宿舍在一段期間內的使用控制權。租賃安排乃個別議定,並包含各種不同條款及條件,包括租金及為期2至16年(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至16年)不等的租約年期。除在租賃安排中主要與保養及使用租賃資產有關的常見租賃契約外,該等租賃協議並無施加任何其他契約或限制。租賃資產不得用作借款的抵押品。 於中期期間,本集團並無添置使用權資產(二零二三年:無)。 於中期期間,租賃的現金流出總額約為455,000港元(包括短期租賃預付款項約75,000港元)(二零二三年:租賃現金流出總額約1,093,000港元(包括短期租賃預付款項約421,000港元))。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的 租 賃 負 債 之 加 權 平 均 實 際 利 率 為 每 年3.63%(於 二 零 二 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3.25%)。 13.投資物業 本集團全部物業權益乃根據租賃持有以賺取租金收入或資本增值,並使用公平值模式計量以及分類及入賬為投資物業。本集團之投資物業乃位於中國。 14.抵債資產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透過接管與客戶貸款有關持作擔保之抵押品獲取資產。於報告期末,所持資產之性質及賬面值概述如下: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持 有 的 抵 債 資 產 的 估 計 市 值 約 為918,000港 元(於 二 零 二 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954,000港元)。其由本集團透過法庭程序取得使用權或控制權之物業組成。本集團將於擁有物業後之合理時間內出售物業,並不預期於報告期末起計12個月內。 15.客戶貸款 客戶貸款自本集團典當貸款、小額信貸貸款以及不良債權資產管理產生。其指典當貸款、小額信貸貸款以及不良債權資產之貸款本金及應收利息。客戶有責任按照相關合約所載之條款償還金額。授予客戶的貸款期限主要介乎一個月至一年。 期限屬短期(即貸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