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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2024126号附件1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相关案例20240730

2024-07-30未知机构王***
中证协2024126号附件1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相关案例20240730

案例1:刘某某1 行贿案刘某某1,时任A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刘某某1 于2015 年下半年至2016 年4 月期间,在承揽相关债券发行业务时,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顺利承揽T 市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 市某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承诺给予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好处费人民币300 万元。2015 年12 月,在吴某和时任T 市某集团董事长黄某(已判决)的帮助下,T 市某集团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即由A 证券公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承揽到该公司20 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债券承销发行成功后,刘某某1 为兑现事前承诺,送给吴某人民币共计300 万元。本案中,刘某某1 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决结果:刘某某1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1 案例2:刘某某2 行贿案 刘某某2,时任B 证券公司员工。 2005 年12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某投资公司于2006年发行企业债券10 亿元,时任该投资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的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实际控制80%的债券发行份额。2006 年7 月份,宋某向时任H 省交通厅副厅长的邹某2(已判刑)提出,可以让邹某2 之子邹某1 承销某投资公司的部分债券来获利。后邹某1 与宋某共同商议,宋某安排一定额度的债券份额给邹某1,由邹某1 联系证券公司承销债券获利。邹某1 随即联系了B 证券公司员工刘某某2,称其可以通过某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拿到某投资公司的部分债券发行份额,并向刘某某2 提出一起来做该债券发行以获利,由刘某某2 寻找途径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刘某某2表示同意。此后,刘某某 2 找到C 证券公司,并安排邹某1与C 证券公司的李某进行当面洽谈,双方约定由C 证券公司来承销某投资公司的债券,C 证券公司收取30%的溢价收益,信息方获得70%的溢价收益,在C证券公司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后,所得收益再通过财务公司支付给信息方。之后,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将C 证券公司确认为 2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06 某投资公司债券承销的副主承销商,并获取了某投资公司1.8 亿元的债券承销份额。C 证券公司于2006 年11 月将所得的溢价款按约定比例共计348.9589 万元以咨询费的名义汇款至指定代收款财务公司。此外,在债券发行之前,宋某告知邹某1 可增加1.2 亿元的债券份额,并谎称溢价收益的一部分需要给北京一公司。邹某1 将此事告知刘某某2。刘某某2 在征得邹某1 同意后,与王某1 洽谈好由王某1 帮助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后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将1.5 亿元债券(王某1 另通过其他渠道从D 证券公司获得3000 万元06 某投资债券份额)出售给王某1 指定的S 市某信用合作社。同日,王某1 按照其与刘某某2的约定,通过其控制的上海某公司将约定款项335.5 万元汇款至指定代收款财务公司。指定收款财务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共计684.4589 万元后,将其中的649.87 万元分别通过转账存入邹某1 和刘某某指定账户,剩余的34.589 万元由指定代收款财务公司所得。刘某某2从中最终获利45 万元。 本案中,邹某1 与宋某进行共谋后,明确告知了刘某某2 债券的来源;在溢价收益款到账后,邹某1 将六百余万元的溢价收益款分配方案亦告知了刘某某2,随后刘某某2根据邹某1 的安排配合将相关款项转至指定账号。刘某某2明知邹某1 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宋某的关系拿到债券份额,且要给予宋某以财物,还为邹某1 提供帮助,是邹某1 实施 3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行贿犯罪的共犯,构成行贿罪。刘某某2 未参与发行债权的合谋、未接触过行贿对象、未掌握行贿的钱款均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刘某某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最终法院考虑刘某某2 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刘某某2 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判决刘某某2 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刘某某2 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4 案例3:王某某行贿案 王某某,时任E 证券公司投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 2008 年初,王某某为能够承揽到Q 省P 集团的整体上市业务,找到时任Q 省P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王某1 寻求帮助并许诺事后会对其表示感谢。2008 年5 月份,王某1 在未履行有关招投标等程序的情况下,就确定王某某代表E 证券公司承做P 集团整体上市业务,同年9 月,P 股份与E 证券公司签订了3500 万元的独立财务顾问协议。2009 年上半年,为了感谢王某1 在承揽P 股份整体上市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给予的帮助,王某某分两次送给王某1 人民币245 万元。 本案中,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45 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决结果: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案例4:陈某某等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陈某某,时任F 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胡某,时任F 证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周某,时任F 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叶某,时任F 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 2010 年3、4 月份,陈某某欲设立结构化理财产品,通过下属与D 银行取得联系并与D 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汤某某、副总经理黄某某洽谈达成合作意向。汤某某、黄某某向上级邓某某汇报后,经D 银行业务发展委员会决议,设立了某5 号理财产品。之后,F 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部的名义与D 银行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陈某某分配给D 银行400 万元次级份额,分别由邓某某等人购买。之后,又以此模式设立了某6 号理财产品,黄某某与陈某某沟通,最终获得1200万元次级份额,分别由邓某某等人购买。经鉴定,通过两个理财产品,邓某某共获益5 953 674.70元,汤某某共获益3 902 455.42 元,黄某某哥哥获益3 902 455.43 元,陈某某获益20 498 575.44 元。 2010 年5 月,陈某某推荐时任L 省农村合作金融结算中心主任、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宋某某认购某5 号次级理 6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财产品,获利3076828.92 元,宋某某意识到理财产品能有高额收益,遂继续向陈某某索要理财产品次级份额,陈某某提出让宋某某在某6 号理财产品建仓时提供帮助,宋某某同意。在宋某某的安排下,省联社于2010 年9 月16 日、17 日之间将其自持的五支债券(面值共4 亿元),以低于中债估值的金额卖给陈某某发行的某6 号理财产品。经鉴定,给省联社造成损失6 569 380.06 元。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自陈某某处收受、索要四个理财产品次级份额,为陈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共获利17 071 484.18 元。 2010 年5 月至10 月,G 证券公司先后承销了五支一级市场债券,G 证券公司原副总裁孙某某与G 证券公司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侯某某等人商议,决定销售该债券时向分销商索要回扣即溢价分销,由侯某某执行。F 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叶某得知此事后,将该消息告诉了陈 某某,陈某某向时任F 证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胡某、时任F 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周某作了汇报,二人同意支付回扣获取债券。最终,F 证券公司分销该五支债券共获利104 439 975.7 1 元。期间,陈某某指令叶某与侯某某联系返回扣款事宜。经鉴定,F 证券公司返给孙某某等人回扣款共计76 806 690 元。 本案中,陈某某在担任F 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期间,为谋取单位及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宋某某、邓某 7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某等人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胡某、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同意陈某某等人给G 证券公司孙某某等人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叶某作为F 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的副总经理,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给予孙某某等人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决结果: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案情略)、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胡某犯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情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周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情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叶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人员也受到相应判决。) 8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案例5:关某某行贿案 关某某,时任H 证券公司职员。 在2010 年至2012 年期间,关某某作H 证券公司为J 省P 市发行城投债的承揽人,在P 市两期城投债发行完毕后,为感谢时任P 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易某某在发行城投债期间的帮助,与财务顾问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刘某某从获得的人民币1 890000 元的财务顾问费用中给易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00 000 元。 2010年M 市某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开发某旅游小镇,在M 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人民币5亿元。同年,经时任M 市财政局融资管理办公室主任的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关某某与刘某某合伙以H 市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M 市某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担任贷款财务顾问,并收取相关财务顾问费用。2012 年7 月在M 市某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财务顾问费用后,为感谢潘某某的帮助,关某某、刘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40000 元。 本案中,关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关 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9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判决结果:关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案件6:代某某单位行贿案 代某某,I 证券公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控制A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B 资产管理中心、C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6、7 月,代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荆某,并与荆某洽谈该国资公司与A 信托公司融资业务。商谈期间,代某某向荆某许诺会给予好处,并表示该笔融资业务以A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B 资产管理中心的名义收取中介服务费,荆某同意。2012 年11 月,某国资公司分别与A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B 资产管理中心签订销售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某国资公司在融资金额到账后支付720 万元服务费给A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40 万元服务费给B 资产管理中心。2013 年1 月,某国资公司与A 信托公司签订债券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明确了A 信托公司向某国资公司支付的债权收益权转让总价款为3 亿元。某国资公司收到融资款后,即向A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B 资产管理中心支付了全额服务费。代某某于2013 年1 月以支付劳务费、工资的名义两次从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取款共计70 万元送给荆某。 2013 年下半年,代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C 市J 区 11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区委常委、X 园区党工委书记王某某。代某某多次请托王某某帮助承接C 市X 园区融资和工程业务,并许诺融资业务成功后拿出中介费的30%感谢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王某某向时任X 园区投资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打招呼关照、支持代某某的工作。之后,代某某居间介绍X 公司与B 信托公司达成了融资30 亿元的信托融资协议,并分为多单元实施。第一单元融资5 亿元,约定融资成本为12%,融资期限为3+1年,C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每年收取第一单元融